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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22:13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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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是指市、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的法制、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并承担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㈡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

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㈣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㈤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完整;

㈥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㈦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㈧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㈨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㈩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制定和报备;

(十一)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应当做到日常检查和年度评议考核、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并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 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㈠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㈡检查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㈢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㈣现场调查;

㈤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行政执法评议表、聘请执法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㈦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应当作为确定评议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情况的奖惩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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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79年12月30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经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53)文教计财字第789号文批准卫生部颁发的《疫区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对从事这些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传染病需要大力加强防治;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物质的增多以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等都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此同时,现行的办法,也不够明确具体,各地理解不一,执行很不一样,互有影响。所有这些都说明现行的办法,无论在内容上、范围上,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为此,我们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征求了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的意见,修改制订了本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维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市招商办(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10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第九届委员会第77次常委会议《关于研究机构编制问题和讨论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05]13号)精神,成立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是市政府负责招商引资工、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呼市对外开放、经济协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市对外开放、经济协作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招商活动。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市吸收外商投资政策办法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安排呼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组织境外招商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规,拟定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导向,重点编制工业招商引资规划,制定全市招商引资年度目标计划。
(四)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根据需要为各类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相关业务中介和代理服务。
(五)负责招商引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研究全市投资环境建设的相关问题,向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实施呼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七)负责全市招商项目的开发、包装和跟踪服务,受理外商投资者的投诉服务。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招商办(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党务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管理、重要文件起草、宣传信息、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与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统计工作。
(二)规划科
研究呼市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编制呼市招商引资和横向联合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对外开放、经济协作工作; 组织起草本局招商引资重要综合性文件;负责招商引资网络建设、组织收集整理招商引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三)国外招商科
负责参与提出呼市外资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负责推介呼市利用外、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呼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外招商引资活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四)国内招商科
负责编制国内招商引资规划和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年度目标计划;负责组织推动我市与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区域经济技术协作与国内友好城市的联络工作,负责组织国内综合性洽谈会和投资项目推介会;负责组织参与外地经济团组的考察对接工作 。
(五)项目科
负责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编报工作;提出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组织、规划、监控;负责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发包装;参与和指导重要项目的对外联系和项目跟踪、服务及落实;负责项目的发布、宣传和推介。编写重点项目快报和情况表;组织开展改善投资环境的调查研究,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事业编制20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5正5副)。
四、其他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第九届委员会第77次常委会议(纪要)精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商务局原经济技术协作科、经济协作科、外国投资管理科的人员整体划入市招商办(局)后,划入人员原有公务员身份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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