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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49:30  浏览:9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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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和履职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二章 董事的选任和考评

第六条 上市公司确定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但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提案权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九条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按照本指引第十六条的要求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向本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一条 董事应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

第十二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上市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应遵守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上市公司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利益,发现上市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应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应向上市公司全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应遵守上市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关联董事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求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十九条 董事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应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泄漏上市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本所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四章 董事的勤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上市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六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本所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将其分管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全体董事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监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上市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休会期间,上市公司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单个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到上市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存在未根据本指引规定善尽职守情形的,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约见谈话。

第三十七条 董事违反本指引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酌情予以下述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九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免责:

(一)相关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董事善尽职守未能发现的;

(二)董事已及时对上市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册的;

(三)董事已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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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共青团中央


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



  一、我们的队名:中国少年先锋队。

  二、我们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

  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我们队。

  三、我们队的性质: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四、我们队的目的:团结教育少年儿童,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

  五、我们的队旗、队徽: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是我们的队旗。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红旗象征革命胜利。

  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我们的队徽。

  六、我们的标志:红领中。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带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

  七、我们的队礼: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八、我们的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时刻准备着!”

  九、我们的作风:诚实、勇敢、活泼、团结。

  十、我们的队员:凡是7周岁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中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中队委员会批准,就成为队员。

  队员入队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要举行入队仪式。

  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在队里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队的工作和队的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

  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交给的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

  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由队组织推荐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

  队员由一个大队转到另一个大队,要带上队员登记表,到新的大队报到。

  超过14周岁的队员应该离队。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

  十一、我们的组织:在学校(或村)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

  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

  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

  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

  小队长和中队、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半年或一年选举一次。

  大队和中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

  十二、我们的活动:举行队会,组织参观、访问、野营、旅行、故事会,开展文化科学、娱乐游戏、军事体育等各种有意义有趣味的活动,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工作。

  十三、我们队的奖励和处分办法:队员和队的组织在学习、劳动和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报共青团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

  队员犯了严重错误,经过队组织的耐心帮助,仍不改正,应给以处分。处分分警告、留队察看、停止队籍三种。警告处分在中队会上讨论通过。留队察看、停止队籍的处分要经大队委员会讨论通过。停止队籍还要报学校(或村)团组织批准。讨论队员处分的中队会要有队员本人参加,并可申诉意见。

  受警告、留队察看处分的队员,改正了错误,分别经中队、大队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撤销处分。停止队籍的队员改正了错误,经大队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恢复队籍。

  十四、我们的辅导员: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来担任。他们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进行工作,组织活动。

  十五、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

中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7年9月24日 生效日期1997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经贸关系的愿望,为加强两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对进一步推动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两国政府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支持和鼓励双方主管部门及有关公司和企业彼此建立直接联系,探讨进一步加强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途径,并不断扩大合作规模。

  第二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和避免给对方造成经济和生态损害的基础上,加强在石油、天然气、凝析油、石油产品和液化气的勘探、开发、开采、加工和运输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私有化局签署的阿克纠宾油气公司股份购买协议和乌津油田恢复项目的顺利实施。双方同意,今后任何一方的石油公开招标项目都将通知对方。对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双方可采取双边谈判方式签订协议。

  第三条 中方表示准备进口哈萨克斯坦的烃原料,并对哈方开发中国市场给予大力协助。
  双方将保证必要数量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运输及其畅通无阻地过境本国领土。双方商定,对通过本国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运输费用应采用不歧视的价格和规范。石油和石油产品的价格按公平交易的原则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 双方支持建设连接西哈萨克斯坦和中国西部地区的输油管道。
  中方表示同意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组织筹资及实施。
  哈方表示同意给管道建设提供用地、安全保障,并保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其中包括有关原油出口和进口管道建设所需物资和设备的法律稳定适用。
  双方商定,在建设石油管道时将利用双方当地的劳动力资源、物资、设计和施工单位。
  从中国派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数量及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居留的期限将由双方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通过签订纪要的方式个案处理。

  第五条 为了协调上述管道的施工,双方商定成立中哈联合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根据双方的协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哈萨克斯坦国家输油公司将成为双方工作机构。

  第六条 双方将采取措施增加向中国通过铁路运输哈萨克斯坦原油的数量。

  第七条 双方商定,哈萨克斯坦能源资源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油田开发和管道建设的总协议》由双方授权签署。两国政府责成并监督双方主管部门及有关公司和企业严格实施总协议。

  第八条 经双方同意,本协议可以修改和补充。
  在发生争执时,双方将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完成为使协议生效所必须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得到最后书面通知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如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如对本文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俄文本为准。
  本协议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在阿拉木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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