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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15:37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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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29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

  为做好首个“防灾减灾日”各项工作,促进全社会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现将国家减灾委员会来电《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灾救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保险业“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活动方案,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有关防灾减灾活动,并认真组织本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

  二、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好防灾减灾宣传周系列活动。2009年5月7日至13日期间,一要组织本单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严格执行消防等治安管理规定,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完善应急预案。二要组织本单位开展喜闻乐见的防灾减灾活动,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和互救技能。三要组织集中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利用张贴海报标语、举办专题展览、开设网站专栏专题、开展街头咨询等有效形式,面向保险从业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全方位、多角度做好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四要以“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为契机,结合保险业务特点,组织开展保险在防灾减灾方面的功能宣传,以及保险在防灾减灾方面的业务研讨,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五要以“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为契机,结合新保险法的公布实施,做好新保险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三、各单位要把此次活动中表现出来得好的宣传形式和宣传方法制度化、经常化,建立起保险机构、保险产品、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的长效机制。“防灾减灾日”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单位的活动经验和成效,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30日前报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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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粤价〔2007〕224号


  (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承担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接受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的成本实施监审。

  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开展的成本监审项目,委托人应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并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监审全过程的指导、督查。

  对被委托人提交的成本监审报告,应采取预审、抽审等方式对其进行审查,确保监审质量。

  请求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监审的成本项目,请求人应出具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应负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颁发的监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列入《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执行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项目,应执行全省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六条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监审的内容、监审步骤、工作组人员及分工、所需材料、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应当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初审: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不完整或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经营者按规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二)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对初审合格的经营者下达监审通知书。

  (三)审核: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及有关调查表进行审核。

  (四)实地监审: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实物以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五)反馈意见:成本调查机构应及时将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经营者。

  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并同时附送相关政策依据;成本调查机构应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复审或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意见。异议处理规定如下:

  1. 由成本调查机构会同有关业务处(科)室提出解决方案,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2. 经营者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时,由省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监审的,报请分管局领导决定;由市、县(区)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监审的,可报请本级物价部门分管领导决定或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进行协调。

  3. 上述程序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省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监审的,报请省物价局价审委员会作最终裁定;由市、县(区)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监审的,报本级物价部门价审委员会作最终裁定或报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重审。

  (六)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书。

  第八条定期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下达监审通知书、初审、审核、实地监审、核定单个经营者的成本、核算定价成本、出具监审报告书。

  第九条实施定调价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定价权限向相关经营者下达监审通知书;实施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监审权限向相关经营者直接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第十条成本监审通知书应注明成本监审对象、监审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实施日期、经营者需提供的详细资料等。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成本调查机构提交有关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应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直至其改正为止。

  第十二条成本监审实行项目负责制。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应在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的同时,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成本监审工作组。工作组负责拟定监审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和起草成本监审报告等。

  第十三条成本监审工作组应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监审工作。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和实地监审取得的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和归档,不得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故意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成本监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程实施成本监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成本监审实行监审报告备案制度。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书,在提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报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成本监审实行全省统一的格式文书。

  第十八条本规程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15种成本监审格式文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1996-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0月16日)
  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签定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间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32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技师)赴苏丹工作,抵达日期由双方商定。具体人数、科别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苏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苏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交流学术经验。维修人员只负责医疗器械的维修工作,维修所需零配件及有关费用由苏方承担。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在恩图曼友谊医院,经商医疗队队长和中国驻苏丹使馆经商处同意可临时在其它医院进行学术交流和教学指导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苏方提供。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在本协议期内每年向苏方无偿提供35万元人民币(包括运杂费)的药品、器械,用于恩图曼友谊医院。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由中方运至苏丹港并负担其费用。苏方应及时负责运抵后的报关、提货手续并支付从苏丹港运至医院队驻地的运输费。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苏丹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由苏丹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苏方负担。他们在苏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降温设备、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办公、医疗费和生活费由苏方支付。
  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定为三级:
  一级:队长、主任医生、主治医生
     每人每月200美元
  二级:医生、翻译
     每人每月180美元
  三级:其他人员
     每人每月160美元
  上述费用的50%支付美元,另50%按当日的银行比价折成当地货币支付。
  上述费用由苏方按月支付给医疗队,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上述费用的计算时间为:自医疗队抵达苏丹之日起至离开苏丹之日止。

  第七条 苏方同意医疗队员在工作之余在国立医疗机构行医,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各种捐税。部分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员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间享受中方和苏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如医疗队员工作二十四个月,苏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生活费。
  医疗队员如果工作三年,中间回国探亲一次,或家属赴苏探亲,探亲的往返旅费由中方负担,苏方应为医疗队员回国或其家属赴苏探亲提供出入境及居留等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队人员应尊重苏丹的法律及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1、议定书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七年医疗队抵达苏丹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苏方要求延长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通知中方,经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苏方代表
    曹荣桂             贾贝里·阿卜杜拉·拉赫曼

 附件:       中国医疗队科别人员组成

  队  长      1名
  泌尿外科      2名(能开展碎石机工作)
  胸外科       1名
  眼  科      2名(能开展视网膜剥离和
               白内障手术)
  口腔科       1名(能开展颌面整形手术)
  麻醉科       2名(小儿麻醉一名)
  普通外科      2名
  针灸科       2名(一男一女)
  心内科       1名
  小儿外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妇产科       1名
  消化内科      1名(能开展胃肠镜检查工作)
  脑外科       1名
  病理科       1名
  放射科       1名
  药剂科       1名
  检验科       1名
  手术室护士     1名
  监护室护士     1名
  骨  科      2名(其中一名具有显微外
               科手术能力)
  翻  译      1名
  医疗仪器维修    2名(能开展X线及一般医
               疗仪器维修工作)
  厨  师      2名

  注:1、业务人员要有一定的英语基础,能独立开展工作。
    2、中方需向苏方提供医疗队员的如下资料:
    A、资历证明;
    B、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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