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18:32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7号


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


  为指导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附件: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2008-0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选址、建设及使用中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相关省份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过渡性安置区应合理选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选址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安置区选址应考虑灾后重建的总体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区域乡村、城镇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五条 安置区选址应避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止影响饮用水安全。

  第六条 安置区的饮用水源应按照《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等文件要求,做好水源选择和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安置区选址不应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等特殊需要保护区域内。

  第八条 已被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等污染的场地不宜建设安置区。

  第九条 安置区附近不应有下列设施:

  (1) 对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污染源;

  (2) 有毒有害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地;

  (3) 燃气干线管道。

  第十条 安置区与铁路、干线公路等噪声源之间应留有适当距离。



  第三章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安置区应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以满足过渡期内集中处理废水、废物的需要。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废水处理、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达到可靠、稳定、实用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安置区应首先考虑利用现有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若不具备条件,安置区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水处理技术进行处理,消毒后达标排放。不应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

  污水处理系统排水应避免对下游相邻安置区的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应与居民安置区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三条 安置区应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及时清运消毒。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宜优先进行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四条 安置区医疗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要求,做好分类收集、包装、临时贮存、处理处置工作。



  第四章 安置区使用中的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应规范安置区的污水排放管理,对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安置区应尽可能使用清洁能源,原使用天然气的地区,应尽快恢复天然气供应基础设施,不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安置区,可使用罐装液化气或者型煤。

  第十七条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对安置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安置区应设置专(兼)职人员和专门设备进行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对安置区粪便应定期清运,进行集中堆肥等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安置区内废弃的杀虫剂及其容器等废物应集中收集,安全处置。

  第十九条 安置区内不得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二十条 安置区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保持区内环境整洁、安静,加强宣传和管理,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安置区的规模与布局,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7年度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2007年度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力度,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及责任部门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3000万元,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700万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三)对人均年收入19200元以上的单位,按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共筹集600万元。由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四)组织市级机关、市直各事业单位、部、省属、驻扬单位干部职工,按每人一个月收入(含各项补津贴)的20%的标准进行一次性专项捐款,筹集400万元以上。此项工作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督促各单位完成。各单位将捐款于2007年9月份收齐后直接缴市级机关工委,由市级机关工委汇总后缴市财政局。
(五)实行财政分项承担。按照属地管理和财权、事权相一致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补贴经费,由市与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9:l,即市财政承担90%,区级财政承担10%。
(六)从土地出让金有偿收益中提取1000万元。
第三条 规范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补助范围,就业再就业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特定政策补助、社区工作站经费补助、进城务工和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补贴、困难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补贴等相关就业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
第四条 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基础管理。对享受各类补贴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原始档案,做好补贴资金的认证、申报、审核。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所有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用途、标准和程序拨付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各责任部门必须按时足额筹集和解缴就业再就业资金。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或挪作他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增设新的筹资渠道,则另按新的筹资渠道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祝铭山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张国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