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16:14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
垦、农机化、饲料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了农作
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5-01-01-03 农作物种子繁育员
2 5-01-01-04 农作物植保员
3 5-01-04-01 天然橡胶制胶工(*)
4 5-03-05-01 动物疫病防治
5 5-03-05-03 动物检疫检验工
6 5-03-05-05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
7 5-03-05-06 水生生物检疫检验员(☆)
8 5-04-01-08 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
9 5-04-01-09 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工(☆)
10 5-04-02-02 渔业生产船员
11 5-99-02-05 太阳能利用工(☆)
12 6-06-01-01 农机修理工(*)
13 6-06-01-01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14 6-12-09-02 饲料粉碎制粒工
(6-12-09-04)
15 6-26-01-08 乳品检验员(*)
16 6-26-01-09 饲料检验化验员
17 6-12-09-06 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注:☆为新职业
*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00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2000年4月24日
司发通(200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刑事诉讼侦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交的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该申请,并同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在三日内向该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所需材料后十日内,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检察院转交的犯罪嫌疑人的法津援助申请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及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人民检察院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和文书,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诉讼活动。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依法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后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法律援助人员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六、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000年4月24日
===================================================
声明:本法规由《新法规速递》网站
( http://www.lawbook.com.cn/law)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