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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20:04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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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电力部

部直属各单位,有关归口管理单位:
为加强电力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机制,现将《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企业为有效地实施对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控制,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保证企业经营方针的贯彻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等所进行的检查、测试和评价。
第三条 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是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评价,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本单位审计部门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责任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行政控制制度;内部程序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凭单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有效;部门或个人有否不按程序或越权行使权力;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否横向制约程序;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衔接相通;各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七条 审计要点:
(一)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是否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涉及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否坚持审批制度(即一项经济业务必须经过授权、主办、核准、执行、记录五个步骤);
(三)履行行政职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有否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业务经营手续制度、以及管理程序(即企业的决策程序、会计核算程序等);
(五)是否建立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制度;
(六)是否建立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制度;
(七)经济业务凭证单据是否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领用、保管和销毁等制度;
(八)是否建立内审制度并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依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各条款进行。具体审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询问调查。(2)符合性测试。(3)评价。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把鉴定的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报告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并监督其实施纠正。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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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4]260号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完善局长接待日制度,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认真接待群众来访,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局长接待日组织工作;局机关各司室按照局领导和局信访办公室的安排参加接待,并承办有关来访事项。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来访事项。

  第四条 局长接待日每月一次,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星期一)。接待时间为9:00至11:00和14:00至16:00。接待地点为局机关办公楼内。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待时间或地点的,须请示主持接待局领导同意,由局信访办公室另行安排,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和局机关公告。

  第五条 凡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范围的,并要求局长接待的访项,应当在局长接待日5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到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进行预约登记,并说明来访事由。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立即报主持接待局领导同意后,由信访接待室安排接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作为局领导接待日事项,而由局信访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
  (一)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事项;
  (二)未经预约的;
  (三)信访工作人员可答复或者交有关司室即可办理的;
  (四)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局有关司室已提出过处理意见,或正在办理中的;
  (五)局机关或直属单位在职、离退休干部职工前来反映问题的。
  局长接待日当日,经预约同意后的来访人员应在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填写《局长接待日访项登记表》。来访人持登记表方可进入局机关大楼,并在指定地点等候接待。

  第七条 根据预约登记情况,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在当月局长接待日的3个工作日前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主持接待的局领导阅示,并按阅示意见将各访项分别交有关司室先行研究,同时确定参加接待的人员。
  参加局长接待日接待的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局机关有关司室负责人和局信访办公室有关人员等。
  有关司室负责人不能参加接待需指派他人参加接待的,须请示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同意。

  第八条 局领导接待每位来访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情况复杂的,局领导可以指派局机关有关司室另行接待。

  第九条 局长接待日接待来访情况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记录。除局信访办公室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照相、录像、录音。

  第十条 局长接待日一般不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新闻办公室同意,报有关局领导批准,方可按要求采访。

  第十一条 局长接待日后3个工作日内,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按照局领导批示转相关司室办理。

  第十二条 属局机关办理的访项,各司室须按照局领导批示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属局直属单位或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访项,局信访办公室须转有关单位办理,并要求反馈办理情况或直接答复来访人。

  第十三条 需要由局机关书面答复来访人的,应统一以局信访办公室函的形式答复;局信访办公室函复来访人的重要内容,须经有关司室会签后答复。

  第十四条 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负责访项的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每月局长接待日访项督办工作应在当月25日前完成。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办报告;经局信访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持当月局长接待日的局领导批示。
  经督办,当月未能办结的访项,应转为下月督办的内容。

  第十六条 局信访办公室定期公布局长接待日访项督办情况。

  第十七条 局长接待日访项办结后,局信访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办理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未经局信访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局长接待日访项的研究办理情况以及领导批示等。

  第十九条 局长接待日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局


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证监会、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以“营业部”、“办事处”、“分公司”等名义,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且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严,有的甚至承包给个人。这些问题给我国期货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
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的经纪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的期货营业部,属《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期货营业部,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业务范围,从事国内期货经纪、期货咨询服务和期货培训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但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为盈利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同时是4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一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同时是8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两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同时是12家以上期货交
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一家期货经纪公司最多只能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
4、期货营业部具有专用通讯设施和设备。
5、期货营业部持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名。
三、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审核程序为:
1、公司将申报材料报送期货营业部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期货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及审核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
2、中国证监会复审后,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期货监管部门通知复审结果。
3、期货经纪公司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四、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需向地方期货监管部门申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填写中国证监会制作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登记表》(附件一)。
2、《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期货营业部管理人员(副经理以上)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街道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4、国内期货交易所会员证明。
5、期货营业部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租用通讯设施合同。
6、期货经纪公司上一年度经法定验资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经审核批准的期货营业部的名称:一律用“××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字样,不得使用其他名称。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予以规范。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并办理注销登记。违反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期货兼营机构不得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期货兼营机构已设立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并办理注销登记。违反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请各地期货监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组织审核。申请设立期货营业部的期货经纪公司,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应在1996年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和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19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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