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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47:17  浏览:8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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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实现我市林业生态市建设目标,调动各方面参与林业生态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林业厅制订的《河南省生态县建设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惩对象为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 奖励
完成年度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依据开封市林业生态建设综合考核结果,排列县(区)名次,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五县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80万元,第三名60万元,第四名40万元,第五名20万元;五区第一名30万元,第二名25万元,第三名20万元,第四名15万元,第五名10万元。对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镇),市政府每年评选出前10名,授予开封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乡(镇)荣誉称号,奖励乡(镇)政府20万元。市政府每年评选出30名先进个人,授予开封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市劳模待遇。2008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100万元,生态区50万元。2009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80万元,生态区40万元。2010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50万元,生态区30万元。
第四条 罚责
对没有完成年度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至2010年底,仍未达到林业生态建设目标的县(区),将对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已实现林业生态建设目标的县(区),2012年底以前出现滑坡的,将追回所有奖项,并予以通报批评。凡不按照上级规定落实林业生态建设资金的县(区),将根据其资金落实情况,按同比相应调减省、市投资。
第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奖惩办法。
第六条 对弄虚做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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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2005〕42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依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就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为目的,通过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建立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1.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县区政府负责制。

2.实施农村低保的原则是:保障基本生活;公开、公平、公正;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实事求是,动态管理。

(三)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决定》提出的“到2007年,初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予以完善,到2012年基本建立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2005年,各区已实行农村低保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尚未实行农村低保的乡镇,要抓紧组织实施。当涂县要抓紧开展农村低保试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农村低保工作规划。

2.2006年起,各区在对农村低保运行情况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着力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动态管理。当涂县在总结农村低保工作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工作。

3.至2007年,建立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农村村民的工作高效、保障有力、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保障范围、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1.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2.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

全额享受保障待遇的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90岁以上生活困难老人;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家庭;获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生活困难的劳模家庭等。其中,农村五保对象除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由县区、乡镇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确保其基本生活。

其他符合农村低保的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保障标准

1.市辖各区执行统一的农村低保标准。2005年各区农村低保标准为户月人均110元,年人均1320元。

2.当涂县农村低保标准,2005年为户月人均85元,年人均1020元。

3.各区、县确定农村低保标准,要考虑与城市低保标准的衔接,并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以及社会物价波动等情况,建立农村低保标准的增长机制。

三、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与发放

(一)低保资金筹措

1.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县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可用于农村低保的补助资金;社会各界为农村低保提供的捐赠资金;其他可用资金。

2.低保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分级负担。市与各区按2:8的比例,市与当涂县按4:6的比例分担。县区与乡镇、村的分担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

3.市本级低保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每年年底由市民政部门提出计划,商市财政部门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4.市和县区财政在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时,要做到足额准备。如果乡镇财政出现严重困难,致使分担的低保资金难以按比例配套时,市和县区财政要托底,不允许出现向低保对象“打白条”现象。

(二)低保资金管理

1.每年年初,市与县区民政部门核算出农村低保对象所需的保障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用款计划,及时将保障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

2.每年年终,市和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完成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决算编制工作。年度结余的低保资金,应冲抵下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

(三)低保资金发放

市财政建立农村低保专用帐户,市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支出帐户,县区、乡镇均建立相应帐户。纳入低保的农村困难人员统一在指定银行开户。全市一次性启动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100%社会化发放。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一)市民政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统一和规范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检查等。并加强对县区农村低保工作的协调、指导。县区在组织实施农村低保时,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具体可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二)农村低保的工作要求。一是符合条件纳入低保的农村困难家庭和人员,都要纳入低保,不能漏保。二是符合条件纳入低保的农村困难家庭和人员,该保多少就保多少,不能少保。三是实行工作动态管理,既要应保尽保,也要应出尽出,不能错保,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以及严重违反低保政策的行为发生。

(三)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的相关制度。一是建立农村低保统计和通报制度。各基层民政机构和统计机构按照市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对本地低保对象、资金发放、人均支出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认真、准确统计,并根据要求及时上报。严禁在统计报表上弄虚作假。二是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制度。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表》、《申请批复通知书》、《保障金领取证》、《工作手册》、《人员花名册》等,由市统一制式下发,基层工作人员应帮助低保对象按内容和要求准确填写。三是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抽查制度。四是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农村低保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科学管理水平。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切实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构建我市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和相关部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既要充分考虑到其组织实施中的困难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又要把实施农村低保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摆上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政府要为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服务、规范运行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市、县区人事编制部门要针对民政部门强化低保职能,工作任务增加的新情况,提出加强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意见和方案。各乡镇要通过内部人手调整,进一步充实民政工作力量。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低保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低保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2〕2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制订的《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1日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病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病鉴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伤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终结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做出的鉴定。
第四条 病鉴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简捷、方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按照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下设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的病鉴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贯彻国家病鉴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病鉴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指定鉴定医院和聘请医学专家,组建病鉴队伍;研究和协调病鉴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病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病鉴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病鉴医疗卫生专家库;
(四)负责病鉴结论的评审、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
(五)负责病鉴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区县(自治县)病鉴工作;
(七)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的病鉴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病鉴的各项政策;研究和协调本辖区病鉴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区县(自治县)病鉴申报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区县(自治县)病鉴结论的公布;
(三)负责本区县(自治县)病鉴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
(四)负责在本区县(自治县)开展病鉴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五)承担本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承办以下事务:
(一)负责受理区县(自治县)病鉴申报,对病鉴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纸质档案和数据信息库,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通知申请鉴定人参加鉴定。
(三)负责从市病鉴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参与病鉴的医疗卫生专家,并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四)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评审结论,制作、送达《鉴定结论书》和其他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负责提供鉴定档案、数据信息和鉴定结论查询服务。

第三章 医疗卫生专家的选聘和管理

第十一条 纳入病鉴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
(二)熟练掌握病鉴的相关知识,熟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法规和鉴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热爱病鉴工作。
第十二条 病鉴医疗卫生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受聘的专家发给聘书,每年对受聘的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病鉴医疗卫生专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诊断,提出劳动能力初步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病鉴医疗卫生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病鉴医疗卫生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定点机构年终考核;对积极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表现突出的病鉴医疗卫生专家给予表扬。

第四章 病鉴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鉴申请,个人参保人员向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病鉴。
企业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申请病鉴时,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满15年及以上,且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非住院治疗、精神病、癌症及瘫痪等特殊病患者除外)。
企业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申请病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自愿参加病鉴的申请书;
(二)《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表样见附件1);
(三)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
(四)本人患病或受伤的病史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3年以上、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病史资料需加盖医院的鲜章和骑缝章;
(五)精神病、癫痫病患者需出具其居住的社区对病情、病史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社区鲜章。
第十七条 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初审后,在本单位将申请者情况公示1周,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申报及评审花名册》(附件2)一式三份,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用人单位、个人参保人员的申报后,应将申报资料提交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参保情况。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反馈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委托受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病鉴时,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然后按《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申报科别汇总表》(附件3)的要求分类汇总,并汇同《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申报及评审花名册》一并上报市社会保险局(纸制表格和电子表格)。
(三)市社会保险局受理各区县(自治县)上报材料后,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纸质档案和数据信息库;根据申报情况拟订病鉴工作方案(参鉴人数、鉴定时间和地点、抽出参与病鉴的医疗卫生专家等),并于每次鉴定检查前2个工作日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第十八条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作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费用。

第五章 鉴定和结论

第十九条 病鉴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病鉴时间和地点。病鉴时间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确定,鉴定地点原则为病鉴定点医疗机构。
(二)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病鉴医疗卫生专家库内随机选择适量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的,可参加下次鉴定。连续两次不参加鉴定的,视作放弃。
(四)专家组根据鉴定检查结果,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病鉴标准进行评审并作出鉴定结论,由市社会保险局制作、送达《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附件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一条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市社会保险局负责送达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送达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包括参与鉴定工作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鉴定人亲属;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的经治医生;
(三)与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病鉴专家、工作人员、参检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单位带队人员及其他相关参检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从事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各种原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不得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按照《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大力支持、协助建立医务专家组,提供医疗检查诊断条件;各级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2.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申报及评审花名册
3.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申报科别汇总表
4.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附件1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近期一寸
登记照片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单位名称 所在区县
单位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鉴定类别和科别(对应处打“√”)
类别:1.退休□ 2.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 3.其他□
科别:1.神经科□ 2.精神科□ 3.眼科□ 4.耳鼻喉口腔科□
5.骨科□ 6.外科□ 7.妇科□ 8.心血管内科□
9.消化科□ 10.呼吸科□ 11.血液科□ 12.泌尿内分泌科□
患过主要疾病及主要伤病史(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签名: 单位盖章: 参保地社保经办
机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个人参保人员不需单位盖章。
鉴定专家检查记录:
鉴定专家结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评审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人员
申报及评审花名册

申报单位: 所属区县: 所属行业或主管部门:
编号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申报检查科别及病种鉴定结论
123456



说明:1.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1―5栏,6栏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填写。2.5栏检查科别:神经科,精神科,骨科,眼科,耳、鼻、咽喉、口腔科,外科,心血管内科,泌尿内分泌科,消化科,呼吸科,血液科,妇科。3.要求字迹工整、内容齐全。4.由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申报总数顺序编自然号,并与“资料袋”上的编号一致。

申报单位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填表人: 报送时间:


附件3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人员
申报科别汇总表

所属区县(签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数神

科精

科骨

科眼

科耳





科外

科心



科泌
尿



科消

科呼

科妇

科血


12345678910111213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渝劳鉴字〔 〕 号
被鉴定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经医疗卫生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评审,被鉴定人目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


本鉴定结论涂改无效。

年 月 日

送: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区县(自治县)社会
保险局,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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