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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52:59  浏览:8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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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7〕3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规范门户网站运作,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人民政府主网站——中国·南充(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网站 (以下简称子网站),主网站和子网站在互联网上构成南充市人民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政府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南充形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南充市政务外网领导小组是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对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信息产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主网站由南充市人民政府主办,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承办。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的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子网站建设需经市信息产业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 门户网站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
第八条 主网站享用子网站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服务。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管理。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门户网站根据新颁布的国家电子政务总体发展框架精神,按照“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三大功能定位和栏目细分。
第十条 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子网站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主网站内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共同保障。必须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南府办发〔2007〕27号)及时、准确地向主网站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能,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门户网站应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内容,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
第十四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人员的日常联系。
  
第五章 互动应用
第十五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要通过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各子网站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要有利于与主网站互联互通,有利于统一使用主网站的公众交流平台受理和反馈公众的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实现门户网站的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十六条 各子网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公众交流平台入口链接,并建立健全网上公众交流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南充”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nanchong.gov.cn,代表南充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子网站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nc□□□.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地、各部门汉语拼音全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和运行子网站相关内容和程序。
(二)采用主机自管方式的,各部门应当安排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采用此方式的子网站,其服务器主机必须放置在本单位机房内,网络的管理和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该子网站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密码等信息,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采取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的方式予以解决,市本级建设和运行经费在市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各县(市、区)应将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转。
  
第九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门户网站建设监督考评机制,门户网站建设作为各单位一项责任目标由市政府下达。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办对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纳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每年组织优秀网站评选,评选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对评出的优秀网站报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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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对外谈判工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对外进行的各类谈判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组建并委派谈判小组对外谈判,负责谈判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宜。

  谈判小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四条 针对国有资产重组项目和外资项目的谈判工作,市政府分别组建专门的谈判小组。具体组建工作由市国资委、市外经贸局负责。

  第五条 谈判小组按照依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开展对外谈判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六条 谈判小组在谈判前,应充分研究拟谈判事项,及时制订谈判方案,明确拟谈判内容、程序及风险防范措施,草拟合同(协议)草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条 谈判小组成员按照经市政府领导审定的谈判方案、合同(协议)草案,认真履行谈判职责,准时参加谈判。

  第八条 谈判小组成员严格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在谈判期间不得单独与谈判对方接触。

  第九条 谈判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谈判的进展情况。对谈判过程中的重大意见分歧,谈判小组应及时呈报市政府领导研究,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协议)的重要条款。

  第十条 谈判小组因开展对外谈判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谈判工作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对因未履行好谈判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共烟台市纪委、烟台市监察局、烟台市财政局


中共烟台市纪委、烟台市监察局、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2004-10-25)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名举报是指人民群众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的组织、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署有或者告知其真实姓名、详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络方式等。
第三条 凡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且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奖励:
(一)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以上的;
(二)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3万元及其以上的;
(三)使违纪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销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
(四)使违纪的党组织受到改组或者解散处理的。
第四条 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的,按照挽回经济损失1%的额度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的,按照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1.5%的额度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符合第三条第(三)项的,给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同时符合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只奖励其中之一,奖励金额按就高的标准执行。上述规定奖励金额为每案奖金总额。
第五条 多人先后举报同一问题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所有人员。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纪委(监察局)案件承办室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见附件1);
(二)报本委(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三)案件承办室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
(四)举报有功人员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到市纪委(监察局)领取奖金。
第八条 受奖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通知后,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实名举报人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要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敷衍塞责,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办理实名举报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违反保密规定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受理的实名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烟台市纪委、烟台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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