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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14:41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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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是北京市迎接国庆50周年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之一,对缓解市区交通拥堵状况,连通市政管线,促进经济繁荣,造福首都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平安大街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
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安大街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工作,由东城区政府、西城区政府负责实施,并具体交由东城区政府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指挥部和西城区政府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人)组织,实施统一拆迁。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单位和居民给予安置和补偿,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当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住宅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的补偿方式,由双方商定,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东城区、西城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在拆除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正式住房的居民依法予以安置。
第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居住面积全部实行异地安置。拆迁人应当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付给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需过渡期限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的,不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拆除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间数以每间300元的标准给付;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每户2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给付。
第十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办理中、小学生转学手续的,由拆迁人按照转学人数每人3000元转学费的标准给付。
第十一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需要进行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改装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付给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改装补偿费。
第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在拆迁范围有正式办公用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自有正式营业用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给予安置。
第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积安置。安置方式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商定,可以实行原地安置或者异地安置。
第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原地安置的,过渡期限为三年。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异地以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拆除既为商业用房又兼作住宅的房屋,可以用商业用房原地安置,也可以用住宅用房屋异地安置,但不得重复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安置房屋的地点和本市规定所称的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东城区、西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拆迁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安置、补偿标准,缩小或者扩大安置补偿范围的,市房地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平安大街建设工程实施之日起执行。



19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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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2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调动农村优秀人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农机、加工、制造、运输、建筑等相关产业科技推广、应用及经营活动的农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是指在农村普及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和经营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贡献突出的农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选拔推荐为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

  (一)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或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兴办经济实体,在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上交国家税收和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三)运用技术和管理知识,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

  (四)生产的产品获得《绿色证书》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成立由市人事部门牵头,科技、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

  第六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或当地人事部门申请。申请者应填写《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二)组织推荐。当地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或所在单位申报情况,对拟推荐对象作出鉴定、提出推荐意见,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市人事部门。

  (三)考核审查。市人事部门根据县(市、区)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审查意见转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批。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科技、农业、劳动、财政等部门配合。

  第八条 建立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对市管乡土拔尖人才分类登记、建档入库,定期采集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九条 对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进行考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到追究的;

  (二)因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条件的。

  第十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发给学习资料费津贴2000元。

  学习资料费津贴和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准拨付。

  第十一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开展实用技术改进、生产难题攻关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在立项、成果鉴定、专利申报、技术推广、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凡被确认为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人员,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免缴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有计划地组织乡土拔尖人才开展培训与考察活动,选送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深造。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24号


现公布《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doc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注销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应当统一通过监控中心办理。
第四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期货市场客户统一开户系统(以下简称统一开户系统),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客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后,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客户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期货公司。
第六条 监控中心应当为每一个客户设立统一开户编码,并建立统一开户编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客户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

第八条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
(一)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三)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四)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一)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代理人开户;
(二)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第十条 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保存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一)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单位客户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和存档。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见附件)采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各营业部也应当保存所办理的客户开户资料及其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为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单位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的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的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单位客户的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应当按以下标准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内容完整性、格式正确性;
(二)个人客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反馈结果的一致性;
(三)单位客户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馈结果的一致性;
(四)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的一致性;
(五)其他应当复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在复核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监控中心应当退回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并告知期货公司:
(一)客户资料不符合实名制要求;
(二)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内容不完整、格式不正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应当将当日通过复核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结果发送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当日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一条 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第三章 客户资料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修改与申请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修改申请,申请修改的内容应当与期货经纪合同中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进行修改的,监控中心重新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监控中心将修改后的资料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并由其进行相应处理。
修改单位客户的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号码,期货公司应当同时上传该单位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资料进行修改的,应当指明修改申请拟提交的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对修改后客户资料内容的完整性、格式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申请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检查后,向监控中心反馈修改申请的处理结果,由监控中心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在管理中发现客户资料错误的,应当统一由监控中心通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登录统一开户系统进行修改。

第四章 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登录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七条 监控中心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反馈期货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应当于注销当日通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通知期货公司。

第五章 客户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在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的客户资料应当与报送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监控系统与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内部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交易编码进行一致性复核。
第三十一条 监控中心应当根据统一开户系统,建立期货市场客户基本资料库。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信息,监控中心应当根据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分别维护。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控中心核对客户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控中心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业务操作规则,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和化解统一开户系统的运行风险。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暂停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号变更、会员分级结算关系变更、会员资格转让或者交易编码申请权限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时,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监控中心。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监控中心应当将其申请和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结果及时通知其结算会员。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期分批完成开户系统切换工作。完成开户系统切换后,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客户影像资料格式要求



附件:
客户影像资料格式要求

为确保客户影像资料格式的统一,便于长期归档保存和事后检索,期货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采集客户影像资料并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
一、需要采集的影像资料
(一)个人客户
需采集2份影像资料。包括:客户头部正面照、客户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单位客户
需采集4份影像资料。包括: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二、格式要求
照相要求:头部正面照,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姿态端正、头部正直。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照片规格为4(高):3(宽),24位真彩色。
扫描件要求:图像、文字清晰可辨,方向不颠倒。扫描件长宽比例与原件一致。
所有照片和扫描件的影像资料均为jpg格式图片。
详细格式要求见下表:
客户类型 影像资料 采集方式 文件大小 影像文件名格式

个人
客户头部正面照 当场拍摄 不超过15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11.jpg
客户身份证正面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12.jpg
客户身份证反面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13.jpg




单位 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 当场拍摄 不超过15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21.jpg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22.jpg
营业执照(副本) 当场扫描 不超过5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23.jpg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当场扫描 不超过5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24.jpg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反面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25.jpg
注:文件名由“客户内部资金账户”、“客户开户日期”、“影像资料类型编码”三部分组成,中间以半角字符的下划线符号分割。其中,“客户开户日期”是指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的发生日期,格式为“YYYYMMDD”。如:2007年3月1日正确的表示方式为:20070301。
举例1:个人客户于2007年10月26日在期货公司开户,期货公司为该客户分配的内部资金账户为24680,则采集的该客户影像资料如下:
客户头部正面照,影像文件名:24680_20071026_11.jpg
客户身份证正面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24680_20071026_12.jpg
客户身份证反面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24680_20071026_13.jpg
举例2:单位客户于2007年10月26日在期货公司开户,期货公司为该客户分配的内部资金账户为001122,则采集的该客户影像资料如下:
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影像文件名:001122_20071026_21.jpg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001122_20071026_22.jpg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影像文件名:001122_20071026_23.jpg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001122_20071026_24.jpg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反面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001122_20071026_2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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