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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9:48  浏览:8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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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教党[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刚刚闭幕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人才发展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对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做出了重要部署。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充分认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明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人才规划纲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纲领和指南。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发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重大意义,这是人才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把握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人才发展的战略思想,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在学习领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过程中,要深刻理解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重要思想,深刻理解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刻理解“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深刻理解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深刻理解人才发展的重点任务、改革要求和重要举措。要准确把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教育在人才事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准确把握教育在建设人才强国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性作用,准确把握建设高素质教育人才队伍的新形势新使命。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学习活动。教育部将举办专题培训班,重点培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人才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要进行专题集中学习,并通过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专家解读等多种学习方式,让广大干部和教职工全面了解,让各类人才普遍知晓。要重点做好组织人事、人才培养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的战略思想武装干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为建设人才强国而努力奋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紧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

  人才工作与教育工作联系十分紧密。教育系统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中承担着重要使命。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育人才队伍是全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高度重视发挥教育在国家人才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教育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抓住了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为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人才规划纲要》与已经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即将发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相互支撑、紧密联系又各有侧重。教育系统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把人才工作放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优先位置,围绕《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提出的各项任务,并紧密结合《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对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抓紧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人才培养和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核心,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研究提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新举措,加强青年人才特别是青年英才的培养,加强经济社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培养;要坚持把以教师为主体的人才队伍作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加强中小学教学名师、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高校青年学科领军人才、优秀校长等各类高素质人才培养;要进一步研究制订本地区、本学校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争取纳入当地人才发展的整体规划,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聪明才智,切实提高教育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才强国做出更大贡献。

  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环境

  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是教育系统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人才工作放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优先位置,切实加强对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和《人才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在完成人才发展任务、推进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等方面,努力走在全国的前列。要按照落实党管人才责任的要求,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的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促进各项人才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人才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契机,坚持用事业发展聚才育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要满腔热情关心教师和其他各类教育人才,千方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努力改善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环境。

  要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及时发现、总结、交流先进典型经验,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类教育媒体要设立专刊专栏,加强对人才强国战略的宣传,集中宣传国家的人才政策、先进经验和重大典型,积极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在教育系统大力营造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环境。

  请各地和部各直属高校将学习贯彻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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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政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的渔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局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保护区范围内水域渔政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保护区水域内渔政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规定,对兴凯湖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要撤出作业场所,渔船加锁、渔具入库,实行渔船与渔具分离。



第五条 保护区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政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越境到俄方水域捕鱼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大兴凯湖渔业捕捞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生产作业船只长度不得超过12米,船宽不得超过2.5米,功率不得超过28马力。冬季生产作业车辆应当使用小型农用三轮车或者农用四轮车。



第七条 严格控制大兴凯湖现有作业船只(车辆)和人员数量。冬季作业车辆数量不得超过明水期作业船只数量,每船(车)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 在边境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身份证。专船(车)专人专用并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九条 明水期大兴凯湖作业船只实行集中管理。捕鱼船只按照规定停放。生产单位要制定边境生产制度,落实责任制,责任人按照职责要求填写生产日志。



第十条 禁渔期前,对渔(边)民做好宣传教育。禁渔期开始后,做到人上岸,船(铁船)离水,船机分离,到指定地点集中上锁,并由专人负责看管。



第十一条 龙王庙核心区和东北泡子核心区的河流及泡泽实行全面禁渔。渔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已违规发放的,要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发放机关撤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使用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的;



(二)擅自进入保护区核心区域从事捕捞活动,以及使用禁用方法、禁用渔具或者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



(三)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四)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保障我市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二)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45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和外埠驻连单位、办事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优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办理手续过程中,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优秀人才作好服务。
第五条 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其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报考市属大中
专院校,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照顾。
高层次人才来连工作,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户口,通过办理“特聘工作证”、“长期有效暂住证”,从事兼职工作。在特聘期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人员的同等待遇,免收城市增容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才,其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可由人才服务
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第七条 优秀人才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短期来连工作人员和个别单位暂时难以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周转住房。来连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连续三年享受安家补贴,两院院士每年补贴10万元
,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和博士导师每年补贴5万元,博士后每年补贴2万元,博士每年补贴1万元。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费、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新技术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将以不低于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的30%的股份,分配给主要参加人;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
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第十条 加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博士后留连或来连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人才奖。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市政府给予5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引进留学人员特别是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连工作,促进大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学习,并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国外学习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审核办理手续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来连工作可选择以下主要方式: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连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均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连,可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七条 来连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可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区工作的,户口可落在市内。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其子女入托、上中小学的,可自选园所及学校。
第八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九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
留学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留学人员到机关单位确定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制。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免税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增容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博士毕业的留学人员,短期来连工作的和用人单位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市政府拨专款建的周转住房。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工
作后,三年内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1万元,来连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每年发给安家补贴2万元。
第十二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每年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拨出100万元,用于引进国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支持。凡取得博士学位来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市科委根据科研立项情况,可适当给予科研启动费。
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按1∶2的比例予以匹配经费。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带技术和专利来大连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视技术、专利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留学人员在大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兴办企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租金租用公用房、优先获孵化基金支持以及延长居留证有效期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以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大连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年8月23日印发的《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培养、引进和奖励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拨专项经费1000万元,设立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在市财政局设专户存储。
第三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以及优秀科技人才科研项目开发、成果转化;
(二)用于引进国外优秀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
(三)用于购建引进人才周转住房;
(四)奖励为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五)用于引进、培养和奖励优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发展资金当年如有剩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使用人才发展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应按规定定期报送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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