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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47:24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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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府〔2010〕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三亚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并对储备土地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台帐和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


  (三)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对储备土地分区进行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并对需要开发的储备土地进行开发整理,使其具备出让条件;


  (四)根据三亚市的土地供应计划及市储备土地情况编制储备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供应。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三条 建立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主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成 员: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规划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市林业部门、市审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机构各1名负责人。


  (二)联席会议职责


  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土地储备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全市的土地储备及土地运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三亚市土地储备及运营的政策与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2、研究确定三亚市土地征收、收购储备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


  3、协调土地储备工作涉及的财政、发改、银行、审计、规划、建设、法院等部门;


  4、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其它需要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土地储备联席会议议事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政府提出议题。议题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就议题内容进行研究并做出工作决定。


  2、涉及土地储备事项,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可向市政府提出议题,议题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


  3、联席会议的工作意见,属重大事项的,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属成员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成员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的办事程序办理。


  4、对于一般性议题,联席会议主任认为不需要召开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可以直接批示,各成员单位按批示意见执行。


  第四条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的有效期限为3年。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储备土地总量、储备方式及储备资金来源等内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管理计划、开发整理计划、储备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土地征收和收购计划等。


  第五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以及市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审计。


  第六条 全市当年的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于上年度的11月1日前完成,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海南省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录入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备份。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以地块为单位建立储备土地的台帐与档案。


  储备土地的台帐是指记录储备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储备土地入出库情况等内容的簿册。


  储备土地的档案是指关于台帐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种批文、权属登记资料、合同、规划意见、测绘图纸、估价报告、入出库登记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土地,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收回后直接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移交给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储备通知书》;

  (二)市政府批准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储备土地的红线图(坐标、面积);


  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前三项材料后,会同市土地、市住建、市规划、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进行入库登记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征地报批、农用地和林地转用、耕地和林地补充等审批手续,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征收,并按三亚市有关补偿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征地的各项补偿款,完成征收后登记入库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流程如下:







  第十一条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第六条第(六)、(七)、(九)项规定中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行政划拨用地,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后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中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取得以下材料:


  (一)《土地储备通知书》;


  (二)市政府批准文件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储备土地的红线图(坐标、面积);


  (四)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收回闲置两年以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因实施城市规划收回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但情况特殊需要补偿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收回的原划拨用地,按相关规定需要解决的企业问题(如职工安置、债务等)所需的费用作为收回土地补偿价格的依据,并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方案送市财政、国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收回。


  第十四条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第六条第(六)、(九)项规定中通过收购方式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可以根据评估价格来确定收购补偿价格。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收购方案,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协商结果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收购,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第十五条 以评估价格确定收购补偿价格的应根据被收购土地在原用途和利用方式,于收购基准日的一定产权条件下的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收购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参照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或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土地收购、收回具体流程如下: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管理可以采取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采用委托方式管理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直接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受托管理的储备土地进行转委托。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超越委托管理权限范围的任何活动。
委托管理的储备土地在未经市土地储备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发生砍伐树木、挖石取土、乱倒余泥渣土、损坏围网和绿化等破坏储备土地现状行为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合同》,并追究受托管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严重侵占储备土地情形之一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合同》,并追究受托管理机构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储备土地上发现违章建筑;


  (二)非法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配合储备土地的清理、移交工作;


  (四)其他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储备土地、污染储备土地等严重损害储备土地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为保证储备土地及时出库,《委托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委托管理合同》期限届期前,如发生储备土地需要出让或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等情况时,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第二十条 采取自行管理方式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整理包括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清理、场地平整、围网、绿化及树立界桩与标志牌等整理工作。储备土地需要进行整理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整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理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在50万元以内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自选施工单位,依据工程预算与施工单位签订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报市审计部门审定,以市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进行最终结算。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市土地供应计划需要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专业策划顾问公司,结合地块的规划条件对储备土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策划,策划主要内容包含:地块周边环境的调研、地块项目定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制定、土地上市方案制定以及土地招商策划等,策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策划方案组织土地一级开发。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三条 已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组织开发整理,具备出让条件后方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应。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府同意土地供应的正式批复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做好储备土地出库准备工作,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土地储备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将储备土地及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储备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同时将出库情况建档造册,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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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交通部


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1994年12月13日,交通部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和健全我国高速公路企业的会计工作,规范高速公路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高等级收费公路)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
(三)本办法按照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如果建设和经营实行分离管理,企业则可以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自行制定。
企业会计报表按期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和篡改数字,严禁弄虚作假。
会计报表的填制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局,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交通部修订,报财政部审定。
(七)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1.资 产 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5 预付帐款
8 119 其他应收款
9 121 器材采购
10 124 材料及结构件
11 125 周转材料
12 126 库存设备
13 131 材料成本差异
14 133 委托加工器材
15 139 待摊费用
16 151 长期投资
17 161 固定资产
18 165 累计折旧
19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0 169 在建工程
21 171 无形资产
22 181 递延资产
23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负 债 类
24 201 短期借款
25 202 应付票据
26 203 应付帐款
27 209 其他应付款
28 211 应付工资
29 214 应付福利费
30 221 应交税金
31 223 应付利润
32 229 其他应交款
33 231 预提费用
34 241 长期借款
35 251 应付债券
36 261 长期应付款
37 262 住房周转金
38 270 递延税款
3.所有者权益类
39 301 实收资本
40 311 资本公积
41 313 盈余公积
42 321 本年利润
43 322 利润分配
4.损 益 类
44 401 车辆通行费收入
45 402 通行养护支出
46 411 其他业务收入
47 412 其他业务支出
48 421 管理费用
49 422 财务费用
50 431 投资收益
51 441 营业外收入
52 442 营业外支出
53 450 所得税
54 460 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3.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可以增设“坏帐准备”的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其对应科目为“专项应付款”。
6.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器材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器材”科目。
7.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内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8.低值易耗品较多的企业,可以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9.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10.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可以增设“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11.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2.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所属的收费站收到未解交的现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企业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财务费用。
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以人民币向银行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偿债基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企业如按规定可以从现汇帐户中划出一部分外汇作为偿债基金的,于划出时,按划出的外币金额与帐面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
企业以该专项存款偿还债务时,按支付时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期末应按规定对该帐户的余额进行调整。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的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营业结算表和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做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从事各项营业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车辆通行费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预收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货款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应收帐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和预付给工程承包企业的工程款、备料款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预付货款;
2.预付工程款;
3.预付备料款。
三、企业预付货款或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器材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在建设期间,月末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按供应单位名称与工程项目及施工承包企业,设置不同级次的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项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项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器材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器材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器材的加工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设备采购;
2.材料及结构件采购;
3.周转材料采购。
三、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器材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四、本科目的使用方法如下: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价款和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器材,开出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器材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做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等科目。
3.企业已经预付货款的器材验收入库后,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
4.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器材运回单位,计算购入器材应负担的运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器材短缺或其他应冲减器材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器材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器材验收入库凭证,按照器材类别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货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货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货料凭证,应分别器材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对于发票帐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货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已经收到发票帐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六、本科目应按照器材品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七、器材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
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器材品种繁多的企业,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成本比重较大的器材,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器材的日常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单位,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单位成本除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第124号科目 材料及结构件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各种材料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结构件是指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就能构成桥梁和构造物实体的各种钢筋混凝土的结构物、构件、砌块、水泥管等。
二、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银行存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分录。
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委托加工器材”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投资者投入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及结构件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计算材料成本差异。
领用或销售、加工发出的材料,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借记“预付款——预付备料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日常领用、发出材料及结构件均按计划成本记帐,月份终了,按照发出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及结构件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三、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及结构件,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或计划成本,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及结构件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及结构件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及结构件明细帐(或材料及结构件卡片)。材料及结构件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第125号科目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公路养护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模板、挡板、架料及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企业可根据使用周转材料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2.分期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3.分次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4.定额摊销: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
三、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比照“材料及结构件”科目的核算方法核算。
采用一次摊销办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应将其成本一次全部计入成本,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于月份终了,分摊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采用分期、分次和定额摊销方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等科目;尚未摊销完毕提前报废时,摊余价值一次进入当期成本;摊销完毕尚能继续使用的周转材料不再继续摊销,摊销完毕的残值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科目。
第126号科目 库存设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设期内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银行存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需要安装设备,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盘盈的设备,按估计价格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在建工程——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外单位委托加工的设备,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不符合正式安装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帐。
四、盘亏和毁损的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131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成本差异,应自“器材采购”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通行养护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转入本科目。
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应分别“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其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器材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器材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器材以及剩余的器材,应按加工收回器材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委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等费用,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器材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器材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业期间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周转材料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51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记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其他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无形资产”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公路附属设施、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分类核算:
1.营业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等;
(2)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3)通信设施:包括数字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4)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5)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6)机械设施: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水车、摊铺机、路缘机等;
(7)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8)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等;
(9)其他。
2.非营业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值,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记帐,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溢。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其折旧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建设期间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在营业期间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通行养护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属建设期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属营业期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属建设期的,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属营业期的,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69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设期间和营业期间进行的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建设安装工程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设备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
3.待摊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延期付款利息、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企业债券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失、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材料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其他待摊投资;
4.其他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房屋购置等支出,包括房屋购置、林木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材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5.交付使用资产:是指企业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交付使用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企业还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企业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出包给境内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文本或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结付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预付帐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施工单位决算帐单,应补付或补记工程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养护辅助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试运转及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溢,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溢,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应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应交税金”科目。
五、工程完工,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工程交付使用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公路经营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在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出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让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如公路经营权,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企业在建设期间内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在营业期间将各种无形资产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移交生产企业或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设期间和经营期内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价值或当年损溢,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建设期内将递延费用结转发生时,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营业期内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或按照费用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
流动资产的盘盈,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损失部分,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器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属建设期的,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物资的净收益。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各种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债权人户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借记“器材采购”“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和“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和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器材、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以及在建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供应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应付器材款;
2.应付工程款;
3.应付货款。
三、企业购入器材、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帐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款),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器材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货款”科目。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而发生的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根据施工单位结算发票,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工程款)。
企业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各种罚款、职工未按期领取工资、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房产税”;
2.“应交车船使用税”;
3.“应交土地使用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企业计算出某项工程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应交所得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投资利润(股份制试点企业应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遵义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文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1999-9-18
实施日期:1999-9-19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遵义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傅传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遵义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省级以上卫生标准。
第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及下列卫生要求:
(一) 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二) 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三)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当做到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 
第三章 城乡集贸市场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卫生
第七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和定期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实行水产品经营设施的消毒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
第八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 原料与成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别存放;
(二)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及防制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售货;
(三) 餐饮具必须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应当采用集中消毒;
(四) 食品加工场所必须有进水、贮水和污水排放设施,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 涂指甲油、戴饰物、留胡须;
(六) 制作煎炸烤类食品的用具、用油,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七) 不得制售不符合国家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
(八) 不得出售病死、毒死、变质、有毒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亮证经营。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的单位,应当建立检验室,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对其产品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生产单位,其产品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索取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应索取定点屠宰管理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或畜牧兽医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到由县、区、(市)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外,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将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现场,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并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备检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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