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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5:27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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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晓霈
                             2007年4月16日



      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廉租住房建设、购置、补贴等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廉租住房的审查、登记、租金补贴给付工作;
  (四)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金核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的保障方式。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国家规定比例5%左右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建设廉租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购买成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免收税费的优惠。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只租不卖,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及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无房家庭或者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
  (一)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家庭所有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每户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根据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比例计算。超出补贴部分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租金核减标准的廉租户按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50%缴纳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房屋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收取。租金核减差额部分,从廉租资金中拨付给产权人,具体拨付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的调整,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持《吉林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等资料,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核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持《吉林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或者《吉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等资料,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实行保障对象轮候,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轮侯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按照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抵房屋租金。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吉林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被拆迁的,享受过拆迁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和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第二十二条 建立廉租住房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档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调整和管理,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廉租住房档案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档案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会同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后,承租人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标准租金续租,但最长租赁期限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停止租金核减。
  (一)被取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七)承租廉租住房期间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收回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后,承租人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逾期不腾退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同时给予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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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冀办字 2000 62号
【颁布单位】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0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 2000年9月20日



(2000年9月20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
二、检查内容、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
(一)工业污染源达标情况(20分)
检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一控双达标要求的)名单;
2、按《河北省2000年“双达标”工作核查验收方案》对工业污染源验收
的全部材料。已注销企业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县属以上自行停产企业
要有政府同意停产的文件;停产治理企业要有政府下达的停产治理决定;
3、群众举报材料;
4、“双达标”工作总结。
考核方式:对各市工业污染源随机取2%逐一进行检查。
评分标准:工业污染源全部达到“达标”要求的得满分;每发现一个不符合“达
标”要求的扣2分;每发现一个省控385家重点污染治理企业不符合“达标”要
求的扣3分;已注销企业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扣1分;县属以上自行停
产企业没有政府同意停产的文件扣1分;停产治理企业没有政府下达的停产治理决
定的扣1分;群众举报的关停企业擅自开工生产和达标验收企业超标排污,经查证
属实,每个企业扣4分;各市“双达标”工作总结中认定的未达标企业,没有政府
下达的停产通知的扣4分。此项不计负分。
(二)解决夏秋季节因焚烧农作物秸秆污染城市大气环境问题(15分)
考核办法按照《禁烧农作物秸秆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冀办发(1998)5
号附件二),具体由省环保局和农业厅负责实施。
(三)解决烟囱冒黑烟问题(15分)
检查内容:
1、烟尘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
2、锅炉操作人员是否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3、燃煤设施或除尘器是否为省禁止使用或未经使用认可的产品;
4、烟气黑度超标情况。
考核方式:对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及风
景名胜区的烟囱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样本数为各市烟囱总数的0.5%。根据
各市、县提供的烟囱登记册随机抽取,若发现有冒黑烟烟囱没有登记在册的,每个
烟囱扣1分。
评分标准:四项检查内容任何一项违反规定或超过标准,即为不合格。抽查合
格率100%的得满分,若有不合格的按下列方式计分:得分=现场抽查合格率×
15。
(四)新污染源控制情况(20分)
检查内容:
1、各级环保部门本年度办理的建设项目;
2、当地计委、经贸委本年度批准立项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
照的项目。
考核方式: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本年度批准的《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
护意见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清单
及有关文件;本辖区内当年投入生产或运营的批复文件;本年度下达的建设项目环
保设施验收计划、竣工验收项目清单。未按计划验收的,要有项目单位延期验收申
请和环保部门同意延期验收的文件。由当地计委、经贸委提供本辖区当年批准的各
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批准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清单及批准
文件和经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的《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由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登记手续的项目清单。每市抽查两个
县。
评分标准:对市每发现一个违反规定的项目扣2分;对县每发现一个违反规定
的项目扣 1分;发现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违反规定的,扣4分;辖区内出现
国家严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反弹扣2--5分。此项不计负分。对不能提供
原始文件和书表的视为未执行。
(五)城市环境功能区治理达标情况(30分)
检查内容:
1、各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及其达标实施方案;
2、达标实施方案实施情况;
3、本年度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状况;
4、本年度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质量状况。
考核方式: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评分标准:
1、能够提供市政府制定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及其达标实施方案的得5
分,不能提供不得分;根据方案,现场抽查实施情况,按年度计划完成的得5分,
未按计划完成的,按未完成工程量所占计划工程量(以投资计)的比例扣分。
2、根据各市本年度及上年度城市环境功能区大气环境监测数据,以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三项指标,采用API方法计算空气污染指数。API较
去年下降或达到功能区划要求的,得10分;API较去年上升5之内,扣1分;
API较去年上升6-10,扣2分;API较去年上升11-20,扣4分;A
PI较去年上升21-50,扣6分;API较去年上升50以上,扣10分。
3、根据各市本年度及上年度城市环境功能区水环境监测数据,全部监测数据
持平(恶化趋势小于5%)或已达功能区要求,得10分;一项(只取变化最大一
项)监测因子恶化趋势大于5%扣1分,大于15%扣3分,大于 30%扣5分,
大于50%扣10分。
三、组织领导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在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环
保局具体负责实施。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省考核市,市考核县(币、区),省
组织实地抽查。
各市每年7月10日前向省环保局报送上半年目标运行情况:每年1月15日
前向省环保局报送上年度自评报告及有关资料。对不按期上报或自评报告有重大错
误的,酌情扣分。
四、考核结果与评价
各设区市考核结果排队,前三名为环保优秀,后二名为较差。各设区市将各县
(市、区)考核结果排队,省根据平时掌握情况抽查确定10个优秀县和15个较
差县。对本年度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或出
现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失误,以及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按较
差对待。
年终省委、省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环保工作优秀的三个市和10个县
(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环保工作实绩较差的二个市和15个县(市、区)给
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当地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结果按实绩较差
对待。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州直行政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州州直行政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2006年2月23日自治州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克党纪字〔2006〕1号),为解决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自治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建设,由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集资建房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负责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集资建房的原则:

集资建房应符合阿图什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避免低水平、零星建设。

第五条 集资建房的条件:

(一)参加集资建房仅限于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已参加房改的不能享受本政策;

(二)集资建房单位须有空闲土地并符合阿图什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集资建房项目应具备水、电、暖、路等综合配套功能。

第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采取全额集资的办法,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含公摊面积)。

第七条 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一)集资建设单位向州集资建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单位土地证明、集资建房规划说明、集资人员名单(已经公示)、集资建房规模说明;

(二)州集资建房办公室采取审核资料、现场查看方式,进行审核。

第八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经批准后,列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集资建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九条 集资建房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应公开招投标,严禁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条 集资建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外形美观、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集资建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集资建房推行住宅综合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房改房屋所有权证格式填写。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之日起60日内向集资人出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项目单位对建设的集资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宅竣工入住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及阿图什市相关规定,缴纳房屋总价款2%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所建设的集资房,应从总数中拿出30%交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由建设单位自行向外单位职工或者向社会出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

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根据2006年2月23日自治州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克党纪字〔2006〕1号),为更好地做好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刘汉新 州建设局局长

副 主 任:热木提拉 州纪委副书记

曾彬祥 州建设局副局长

刘 鹏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唐志荣 阿图什市委常委、建设局局长

成 员:任卓新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艾尼瓦尔 州财政局副局长

依 明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张瑞红 州委副县级组织员、组织部调研室主任

工作人员:黄安杰 州纪检委党风室副主任

杨 轩 州建设局房产科副科长

曹泽伟 州建设局房产科干部

亚森江 阿图什市建设局规划室主任

冯泽云 阿图什市房产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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