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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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汪啸风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履行对外承诺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现行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如下15件规章:
一、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1988年12月27日发布)
二、海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12月31日发布)
三、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6月23日发布)
四、海南省统配化肥管理规定(1989年10月11日发布)
五、海南省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1990年5月15日发布)
六、海南省鼓励投资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的规定(1992年1月11日发布)
七、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1月31日发布)
八、海南省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管理规定(1992年8月30日发布)
九、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1993年4月5日发布)
十、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5日发布)
十一、《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0月25日发布)
十二、海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6年1月22日发布)
十三、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1996年2月15日发布)
十四、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1996年6月4日发布)
十五、海南省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办法(1998年6月2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53人组成的四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克比里省和突尼斯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在突尼斯省工作的针灸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学院合作,开展针灸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培训突尼斯专科医师。这一小组将与突尼斯医生一起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都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克比里省医院和突尼斯省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培训治疗中心。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该中心内。
中国医疗队成员分成下列等级:
一级:担任教学和治疗的教授
二级:总队长、队长(兼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讲师
三级:医师、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四级:厨师、司机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完成教学治疗任务所需的针灸器械和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突方同意:
1、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中国医疗队成员提供交通便利,并负担他们在突国内出差费用。
2、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
3、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见附件二。
第七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提供如下生活费用:
一级:475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375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315突尼斯第纳尔
四级:180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用。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自由外汇部分突方每月按突尼斯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突尼斯第纳尔部分突方每月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第纳尔帐户。突方将根据现行规定为中方开立帐户提供一切方便。
第八条 突方同意,每24个月(双方另有协议时除外)向每位中国医疗队员提供3000第纳尔,用于支付中突之间往返机票和超重行李包干费。
该笔款项按如下方式入中国医疗队帐户:新队抵突前一个月汇60%;老队离突前一个月汇40%。
若中国医疗队某队员因故不能来突,突方将在支付回国的医疗队员的费用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汽车、家用电器及生活必需品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政府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四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新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 突尼斯马格里布事务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国务秘书
吴 传 福 赛义德·本·穆斯塔法
附件1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一、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中心的中国医疗组由八人组成:
1、针灸组:四名医生(包括教授2人),每人应具十年以上专业经验。厨师1人
2、总队部:总队长1人 翻译1人 司机1人
二、让都巴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3人 泌尿科1人 妇产科3人
耳鼻喉1人 眼 科1人 针灸科2人
心内科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三、西迪·布基德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3人 妇产科1人 儿 科1人
骨 科1人 眼 科1人 耳鼻喉1人
针灸科1人 放射科1人 麻醉科1人
检验科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四、克比里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1人 妇产科3人 儿 科1人
骨 科1人 针灸科1人 眼 科1人
消化内科1人 放射科1人 心内科1人
耳鼻喉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附件3 突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交通和主要生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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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规格型号| 数 量 | 性能状况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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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面包车 |八个座位 |每队一辆 |1、每行驶十万公|
| |(发生故障| |里必大修 |
| |应提供同类| |2、能确保长途行|
| |车辆) | |驶 |
| | | |3、经修理不能正|
| | | |常行驶时应立即更|
| | |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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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柜 |400立升|每队一个 |经维修不能正常运|
| |—40℃ | |转时,应立即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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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 |200立升|1、每住房单元| 同上 |
| | |一个 | |
| | |2、每队厨房两| |
|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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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风扇 |40厘米 |1、每人一台 | 同上 |
| | |2、每队餐厅一| |
| |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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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电视机|29英寸 |每队二台 | 同上 |
|-----|-----|-------|--------|
| 洗衣机 | 全自动 |每队一台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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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暖炉 | 双火头 |每人一个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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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5年11月2日由我驻突尼斯大使吴传福和突尼斯马格里布事务外交国务秘书赛义德·本·穆斯塔法在突尼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中、法文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
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选育和推广良种,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坚决克服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做到有计划地推广优良品种,充分发挥良种作用。
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
为搞好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加强品种管理,有计划地推广优良品种,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充分发挥良种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审定机构
省已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科技、农业科研、农业院校以及粮食、纺织、商业、标准、种子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根据需要按不同作物设专业组。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品种审定等有关工作。
地、市设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由农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品种审定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分别由省、地、市种子公司办理,不另设办事机构。业务经费原则上由同级农业事业费中列支,地方财政要予以支持。
第二条:职责任务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是审定农作物品种的权力机构。其任务是:
(1)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条例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审定标准。
(2)审定农作物品种应用的经济价值,确定其推广范围。
(3)组织领导省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
(4)推荐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
(5)对已推广的品种进行复审。
地区评审小组在省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主要做好设在本区范围内的品种区试、生产试验的管理工作,对报审品种提出评审意见;推荐参加省区试的品种;在搞好试验的基础上,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适宜本地种植的品种。
第三条:报审品种的条件
1.报审品种,必须在省区试结束后,填写报审申请表,并具有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抗性、品质鉴定等资料。
2.报审品种的产量,一般应高于推广品种(原种)的百分之十以上,杂交种应高于当地推广的杂交种(一级良种)百分之十以上,或比当地推广品种(原种)高百分之二十以上;有些品种虽产量相当于当地推广品种,但在栽培、品质、熟期、制种和抗逆性等方面有特殊应用价值,也
可报审。
3.报审品种的育种单位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
第四条:审定程序
1.由选育(引进)单位向所在地区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地区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报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省属农业科研和农业院校等单位选育(引进)的品种,由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组织签署意见后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
2.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有关专业组,对报审品种提出审定意见。
3.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的意见进行审定。
4.经审定确定为推广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并予以公布。选育单位把所准备的原种随即提供给种子公司安排示范繁殖。
5.经审定同意推广的新品种名称,原则上由选育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定名,统一编号登记,并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或引进时统一编号。提纯复壮的品种不予审定,也不得另行命名。
6.经审定为不宜推广的品种,如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复审。
第五条:奖 惩
1.经审定合格的品种,育种(引种)单位可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品种审定合格证,向有关单位申报成果奖。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对育种(引种)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2.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得申请报奖,不得自行推广,也不得通过报刊、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任意扩散造成损失者,应负经济责任。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