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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07:40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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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安[2011]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评价和安全预警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现就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以提高监测评价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按照地方政府对药品安全监管负总责的要求,在遵循国家确定的编制、人员、经费等基本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用药情况,坚持统筹兼顾、合理配置、分级管理、加强指导、高效运转的原则,强化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按照职能和工作任务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各级监测机构职能分工明确、规模结构适用、监测应急到位,并接受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形成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的良好局面。

  (三)总体目标:力争通过五年时间,全国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逐步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监测行为日益规范,预警应急能力显著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基本满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需求。

  二、职责分工
  (四)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五)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对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和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建设要求
  (七)组织机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医药企业数、用药水平等因素,合理制订本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属技术机构,按照中央编办要求按独立法人单位建设。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作为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属专职技术机构,一般按照独立法人单位建设。设区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一般按照本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属专职技术机构建设,设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机构,配置人员和办公场所。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安排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配置人员和办公场所。

  (八)监测队伍:要选拔业务素质强、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监测岗位,以医学、药学及流行病学等专业背景人员为主构建监测技术骨干团队。要加强业务培训,使各级监测机构人员准确掌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各种技能和方法,提高监测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

  (九)监测装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配备可上网的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常规的设备;配备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的服务器等;配备符合现场调查、应急处置需要的交通工具、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录影摄像设备及无线上网等相关设施与设备。

  (十)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是提升药品安全监测与评价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省及省以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一规划、部署和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做好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落实,加强网络系统的日常应用、维护与管理,保障网络系统安全、有效运转。

  四、工作重点
  (十一)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机制。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职责要求,围绕病例报告的上报、分析、评价、信息反馈和预警应急等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细化监测工作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提高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群体或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调查程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基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群体和严重药品安全事件在调查的基础上尝试预研预判工作,提高风险信号检出的灵敏度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安全隐患 “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

  (十二)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队伍的分析评价能力。要加强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投身到监测事业。要加强对监测队伍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现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工作效能,提高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综合分析评价水平,提高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调查评价能力。要制定相关技术原则,规范监测报告行为,提高对病例报告的分析评价水平,促进药品安全性信号的快速报告准确处理。

  (十三)夯实报告收集上报的基础。督促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提高监测和报告意识,主动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责任。通过培训带动、手册指导和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化病例报告的质量评估和反馈,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认识水平及能力,促进病例报告表格信息填报完整、内容准确规范。

  (十四)强化药品安全的预警与应急工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做好对药品风险信号的提取与分析工作,对可能发生的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预警,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及时抽验,必要时应立即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控制措施。深化群发或者死亡的不良反应病例的现场调查,准确掌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为分析评价工作奠定信息基础。加强应急培训与指导,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的利用水平。深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和信息的分析工作,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水平,及时将安全用药信息反馈给医疗机构,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维护患者健康。积极对公众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药品不良反应、主动防范药品风险的意识,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尝试重点监测、药物流行病学研究、信号检出等方式,主动利用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开展研究,提高药物警戒工作水平。

  (十六)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责任,按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严格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制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主动防范药品安全风险的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将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和本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等情况相结合,主动排查消除药品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修改说明书、召回等措施,有效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七)引导医疗机构深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考核与医院质量管理评估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临床医护人员、药师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识别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提高医疗机构的报告意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加强病例报告的质量评估和反馈,提高报告质量。

  五、保障措施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着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把加强省及省以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摆在重要位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同时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着力推动机构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并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机构建设的合力。

  (十九)着力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体系建设需要,在充分利用国债和中央转移支付等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向地方财政争取配套资金,并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重点保障。无中央转移支付支持的省市,应积极向地方财政争取相应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予以重点保障。要对建设资金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使用等情况实行归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扎实推进机构建设和监测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各地要以提高监测能力为中心,合理确定各级机构职责,规范监测工作流程,构建监测网络平台,强化监测队伍建设,确保机构高效运行,全面提高监测水平和预警能力。在推进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反映,并努力寻找解决办法。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善于发现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及时在本地区总结推广,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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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5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创建“平安哈尔滨”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2号)和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公通〔2004〕7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力,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综合治理,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提高整体抗御火灾能力,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范围
  (一)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歌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酒吧、健身房、按摩室、美容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洗浴场所;
  (三)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六)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商住楼;
  (七)在2003年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中不合格的单位。

  三、治理重点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未设置“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置操作方法提示标识的;
  (十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员工不熟悉引导疏散技能的;
  (十二)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人员而未经培训的;
  (十三)室内消火栓系统压力不足,消火栓箱器材缺损,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
  (十四)建筑物或场所未经消防安全审核或验收合格,不具备合法性的;
  (十五)经治理仍存在火灾隐患,特别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的。

  四、实施步骤
  按照“联合整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分5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摸底阶段(8月5日前)
  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责任,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整改时限和举报电话等,动员全社会参与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治理范围,组织专项治理单位的调查摸
底工作,对纳人治理范围的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基础数据档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工作基础数据库”中“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数据库”有关要求,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基础数据库。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6日至8月10日)
  凡是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和重点,开展自查。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督促各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自查整改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整改工作,对自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人员和期限,确保整改工作取得成效。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自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医院的自查整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养老院的自查整改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商业系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整改工作;文化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公共娱乐场所的自查整改工作;旅游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的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区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自查整改工作。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要于8月10日前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业、本地区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11日至8月30日)
  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教育、卫生、民政、文化、旅游、商务、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此次专项治理重点单位存在问题的性质,将单位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治理进展情况等登记造册,建立专门档案;同时,要及时督促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整改措施,落实资金,限期解决;对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组织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综合治理阶段(8月31日至9月30日)
  由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市政府确定的36家专项治理重点单位(见附件2),必须在治理结束时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同时,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严格执行市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非法经营地下公众聚集场所隐患整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哈安发〔2004〕25号)要求,重点抓好本地区、本系统的非法经营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治理工作,并将各区、县(市)确定的专项治理重点单位予以公布。

  治理期间,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下列安全疏散管理措施:
  一是加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使用安全、功能完备、指示明确;二是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三是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制订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练掌握安全疏散引导常识;四是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常闭的防火门上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和疏散图示,通过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五)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
  专项治理督查验收工作分政府和行业、系统两条线自下而上进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对本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本行业、系统单位治理情况。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县(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推进措施
  (一)提供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成立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桂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市安全办副主任刘星明、市公安局副局长肖文东、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世阳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建委、人防办、监察局、商务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民政局、广电局主管领导组成,负责组织领导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主室主任由肖文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世阳同志兼任,负责专项治理有关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和厌倦情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努力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治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对需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建筑,做好跟踪监督,确保按时审核验收。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研究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消防隐患;建立、健全杜绝新隐患产生的机制,对属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办理相关许可和资质;督促各单位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四)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素质,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六)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及时协调、沟通和总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部署、阶段性情况和工作总结分别于2004年8月10日、9月10日、10月2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60894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8月5日、10月25日分别上报。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格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格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续表)]
     [表格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续表)]
     2、市政府确定的专项治理重点单位名单

附件2:



市政府确定的专项治理重点单位名单






1.哈尔滨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哈尔滨中央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哈尔滨银河宾馆有限公司
4.哈尔滨曼哈顿商务酒店
5.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秋林商厦
7.哈尔滨市江南春大厦
8.哈尔滨丰光灯饰大市场
9.哈尔滨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街鞋城
10.望江宾馆
11.哈尔滨大庆宾馆
12.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13.丁香大厦
14.哈尔滨大世界商城
15.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
16.松雷商厦
17.哈尔滨第一百货商店
18.哈尔滨道里菜市场
19.天鹅饭店
20.和平屯宾馆
21.省人事厅培训中心综合楼
22.北环商城
23.金太阳索菲亚精品城
24.振龙商厦
25.黑龙江省北方剧场
26.哈尔滨市工人文化宫
27.马迭尔宾馆
28.哈尔滨国际饭店
29.黑龙江省博物馆
30.黑龙江国际博览中心
31.东北林业大学专家公寓
3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33.哈尔滨市儿童医院
34.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
35.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36.黑龙江省医院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市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加快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现就农业部门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紧迫感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必须面向市场,搞活流通。做好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是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环节;是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实现对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丰富城乡市场,保障农产品供给的重要载体;是农业部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

  (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放开,各级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围绕农产品市场流通这一成长性业务,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尤其在定点市场建设、农产品营销促销、农产品交易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农产品市场流通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要素之一。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农业部门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加快构建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全国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格局,还需付出更为艰苦的努力。各级农业部门务必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务必创新思路,转变职能,强化措施,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生产与市场流通并重的轨道上来;务必按照职能配置,切实履行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规划、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政策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等工作职能,开创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新局面。

  二、更新观念,明确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思路与原则

  (三)随着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各项政策措施的不断落实,农村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形势也在随之发生着变化,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必须主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立足服从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全面提升农业部门抓好市场流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必须明确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在工作思路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市场建设重点要由数量扩张向内强素质、提升功能转变。二是流通方式要由过分依赖传统的有形市场向有形市场与连锁配送、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流通方式并重转变。三是由注重保障数量充足向保障数量充足与质量安全并重转变。在工作布局上要狠抓“三项重点”:一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以连锁配送、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流通方式为先导,推动建立产地市场与销地市场相衔接、现货市场与无形市场相配套、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呼应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二要全面强化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立足国内市场,放眼国际市场,促进发挥我国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的大国效应,加快构建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和衔接国内产销的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体系。三要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优化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制度环境。

  (五)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注重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好调控、支持、规范、引导与服务。二要注重因地制宜。围绕产地抓市场,狠抓流通促生产。产地市场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防止“有场无市”;要整合市场资源,避免市场建设一哄而上、一哄而散。三要注重务求实效。特别是在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中,对“节、会、展”等展览展销活动要进行事前调研,突出产业、产品、区域特色,确保产销衔接有实效,避免盲目贪大、求洋、求全。四要注重统筹安排。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要有机结合,相互协调。

  三、突出重点,加快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

  (六)积极搞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近期,各地农业部门要尽快开展一次农产品市场流通状况调查,结合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认真做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逐步构建数量适度、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七)加快推进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在市场建设规划上,要重点扶持建设规模大、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区域性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构建起全国统一的批发市场网络,使之成为农产品市场流通的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传递中心和产品集散中心。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上,要重点加强信息系统、质量检测系统、电子结算系统以及加工、储藏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市场档次,增强交易功能。在市场运作模式上,要鼓励支持传统市场加快改制步伐,通过明晰产权、实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公司制改组改造,提高运营效率;扶持鼓励传统市场组建农产品物流和营销公司,将市场由物业型经营主体改造为营销型经营主体,真正发挥农产品市场在流通中的龙头作用。

  (八)重点加强产地市场建设。围绕产地抓市场建设,以市场流通促产业发展,这是各地农业部门在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中的成功创造。要把产地市场作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点,紧紧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主导产业、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突出建设与完善龙头市场、核心市场,有效促进主产区农产品的对外流通。

  (九)认真筛选与管理定点市场。农业部定点市场已成为各级农业部门做好市场流通工作的信息采集点、工作联系点,对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意义重大。要继续做好定点市场的选定工作。既注重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又注重市场规模、运作模式和发展前景,逐步把全国各区域、各产业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市场纳入定点市场范围。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市场的管理。开展定点市场工作考核、流通能力评估等工作,建立对定点市场的动态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近期要集中开展一次定点市场清理工作,对功能退化、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场予以摘牌。要加大对定点市场的扶持力度。适当向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中西部地区,推进定点市场升级改造。

  (十)不断强化市场信息服务。要在发展现代电子信息网络的同时,充分利用电话、电视普及率高的优势,推广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的模式,解决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要重点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发挥市场信息对引导农产品跨区域有序流通的重要作用。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力量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的信息服务,大力发展农村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对农民直接传递信息的功能和对农民生产经营的引导作用。

  四、开拓创新,全面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

  (十一)提升农产品展览展销活动水平。近年来,各级各类农产品展览促销活动在国内外蓬勃开展,有利于促进产销对接、培育品牌名牌、提高流通效率,“会展经济”对活跃农产品市场流通的作用日益突出。要认真总结办展、参展经验,加强对各级各类展会的统筹、规范、组织和引导,坚持以政府扶持引导启动展会,以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壮大展会,积极培育特色突出、实效显著、国内外知名的品牌展会。

  (十二)积极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积极促进我国有竞争力农产品的出口工作。要加强对农产品出口市场的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协会进行国外市场考察和调研,通过组织境外参展等活动加强出口营销服务。

  (十三)加快完善农产品网上展厅。中国农业网上展厅运行两年来,已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农产品营销促销网络平台。各地要在继续宣传、组织、发动企业进厅展览展销的同时,充分利用各地农业信息网络资源,组建地方区域性网上展厅,并与中国农业网上展厅联网运行,使之成为网上永不落幕的交易会。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为农产品营销促销提供网络交易服务。

  五、着眼长远,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现代化

  (十四)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现代流通方式是农产品市场体系不断发育的方向性要求。要重点支持农产品物流、连锁经营、直销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注重期货市场的培育。近期要继续开展批发市场农产品拍卖交易试点,探索农产品价格形成新机制,总结规范交易模式;做好批发市场电子统一结算示范推广工作,进一步改善交易手段,规范交易行为,提高流通效率;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连锁经营,为批发市场与连锁企业之间开展合作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农民面向连锁经营,发展专业化生产,提高质量规格,形成商品批量;积极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

  (十五)积极推进农产品交易标准化。农产品交易分级分类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结合我国农产品的品种、特色,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尽快形成与国际市场接轨、涵盖主要农产品品种的交易分级分类规格标准体系,推动上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

  (十六)认真实施品牌经营战略。要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组织和企业做好农产品的商标注册、质量认证、标准化生产等工作。要注重拳头产品、优势产品、原产地产品的品牌培育和保护,注重生产、流通环节的技术服务与指导。要通过市场化经营运作,催生一批品牌、培育一批名牌,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品牌覆盖率,把品牌、名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经济优势,做大做强品牌农业。

  六、加强引导,积极培育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

  (十七)积极培育农产品流通组织。要注重支持引导壮大农民运销队伍,培育农民运销合作组织,积极鼓励生产大户、运销大户领办合作组织。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领办、创办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对各类流通组织、协会的规范和引导,通过加强服务,促进其发展壮大,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十八)加快农民经纪人队伍建设。要不断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建立落实农民经纪人培训制度,逐步提高农民经纪人素质。要优化农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环境,通过政策扶持和强化服务,帮助经纪人不断拓展销售市场,扩大经营规模,改进技术手段,完善经纪功能。

  七、积极协调,优化农产品市场流通环境

  (十九)营造顺畅流通环境。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营造公平健康的交易环境。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检测力度,对农药、兽药、添加剂残留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不准上市。要加强市场质量监督,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信誉。

  (二十)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开通全国性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是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优化流通环境的重要举措。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农业部等七部门《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确保年内开通全国“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善“绿色通道”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实现省际互通。同时,积极推动开通地方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并实现省内外无差别对待,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和优惠政策。

  八、摸索规律,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理论体系和制度建设

  (二十一)注重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理论创新。农产品市场流通是农业和农村发展新形势下的一项开拓性工作,要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当前制约农产品市场流通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创新理论,指导实践。要注重标准化生产、标识化流通、规格化包装、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市场营销理论体系的研究创新。要重点从农民参与流通领域利润分配出发,创新利益联接机制,构建产业化经营理论,探索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理论体系。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制度。要加快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制度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理论创新制度、市场体系建设与管理制度、流通主体培训登记制度、营销促销活动管理制度、工作体系建设制度、流通信息共享制度等。产区与销区农业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

  九、加强领导,确保农产品市场流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涉及面广、开拓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要立足当地实际,不断研究农业部门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促进产销衔接,为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有力支持。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十四)增加投入。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在市场体系建设和营销促销等方面要重点增加投入。各级农业部门要优化农业资金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投入比重。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产品市场流通事业。

  (二十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推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培育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推进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建设和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等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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