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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18:54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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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方式改革,着力拓展服务管理内容,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军休工作成绩显著。但随着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随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数量大幅增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军休工作的科学发展。为进一步做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思想观念,切实提高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责任意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既是党的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广大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其核心内容是为广大军休干部提供服务保障。只有坚持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才能得到广大军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有效履行民政部门职责,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全国已累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24万多人,待移交干部滞留部队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迫切需要把工作重心从接收安置向服务管理转移;军休干部人员结构、年龄和思想状况等发生了许多变化,迫切需要为军休干部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主动转变思想观念,始终保持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抓紧抓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考核内容,一同部署、一同推进。要积极协调沟通,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形成整体合力。要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军地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站)是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各地要根据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人数和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整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服务管理机构,按标准和工作需求建设好附属用房,配备好工作用车。要按照中央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足额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并根据军休干部人员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对于严重缺编的要及时充实补编,对于超编的要逐步调整核减,服务管理机构中已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得继续占用编制,按国家规定落实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尤其要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政治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于军休干部反映强烈、工作责任心差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解聘。要实行挂牌服务,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军休干部监督。要引入社工服务机制,设置社工服务岗位,扩展机构服务功能。要下大力气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三、创新服务内容,提升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指导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管理效能。要深入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在医疗康复、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为军休干部晚年生活提供服务渠道,搭建服务平台。要结合托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突出做好对空巢、高龄和失能、半失能等军休干部的服务,为军休干部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满足军休干部的养老服务需求。要大力加强军休文化建设,深入挖掘军休文化潜能,创新载体和方式,借助现代技术和社区资源,丰富军休干部文化生活,扩大军休文化社会影响力。要不断加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围绕军休干部学习教育、信息咨询、医疗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内容,打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新型服务平台,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要认真研究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探索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四、严格经费保障,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顺畅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军休保障经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军休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切实落实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各项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由地方财政配套的军休干部医疗补助、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等经费,确保中央规定的各类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化和军休干部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投入。要加强经费规范管理,认真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05﹞52号),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同时,要完善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坚持大额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健全督查奖惩机制,确保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军休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检查督导的力度。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实施年度考核奖惩。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督导、定期督导、专项督导、跟踪督导等方式,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责令限期解决。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做法,并在经费划拨、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工作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探索建立星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评定机制,制定具体评定细则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并于今年年底前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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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等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京人发[200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北京市文物局

二○○四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逐步健全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京政发[2004]6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及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从工作需要、优化结构和加强队伍建设出发,与人才的培养、使用、吸引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1.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2.在国内外重大赛事和评奖活动中,荣获国际大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成绩优异的专业人才(国家级是指中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各行业协会承办评比的各类奖项);3.业内公认的制作策划、编辑出版、体育科研人才以及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4.本市紧缺的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人才;5、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1.获得过国家级二、三等奖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2.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有良好前景的优秀中青年文化体育人才;3.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从业早、淘汰快、艺术青春(运动生命)短等特殊专业,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4.符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条件的其他文化体育人才。

  第四条 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由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5和第二款1、2、3规定的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办理程序(一)办理人才引进的,可由聘用单位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渠道,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由聘用单位或文化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向注册或住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

  第六条 报送材料

  (一)办理引进人才需要报送的材料1、由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各分会签署认定意见的《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2.人才引进申请报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3.拟引进人才情况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接收函,个人档案,组织鉴定,近期体检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调或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接收函,独生子女证等;4.按要求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要报送的材料1.由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各分会签署认定意见的《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2.聘用单位证明资料,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3.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1)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京固定住所证明;(3)聘用合同;(4)近期一?同版免冠彩色照片四张;(5)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往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等。

  第七条实行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及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责任追究制。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引进单位在使用、培养方面的具体责任、目标和给予的待遇,明确引进人才的服务期限、岗位职责以及保守技术秘密等有关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中央电视台:
你台广告部1995年3月就“广告中可否出现未加注册标记的商标”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了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都是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即这些商品的商标即使不申请注册,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也可以使用。因此,在广告宣传中,可以出现未加注册标记的商标。
但是,在给未注册商标做广告时,应该严格审查,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199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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