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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4:06:41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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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3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0/t20121016_687851.html




附1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基层单位 专业 攻读学位

学制 学习阶段 □硕士 学号
□博士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推荐意见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情况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见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2
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培养
单位 基层
单位 专业 学号 入学年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3
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培养
单位 基层
单位 专业 学号 入学年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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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


关于对《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测办[2004]106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制定〈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请示》(市规文[2004]10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将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明确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做出的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是指对标准进行的微调,而不是取消某一等级标准。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时,可以适度提高或者降低。提高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高于乙级标准、丁级标准不应高于丙级标准;降低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低于丁级标准。 请将修改后的《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报送我局备案。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2004.9.17



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市人〔2003〕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
二○○三年一月九日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是我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实施体检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24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局是医疗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体检医院完成体检任务,检查监督医院执行体检规定的情况,按章处理医院及医生在体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
  第五条 市人事局指定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等四家医院为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医疗卫生技术规范对各体检项目作出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体检医院配合,负责校对考生的证件,组织考生按医务人员的要求进行各项目的检查(包括复查);负责统一领取体检结果,报市人事局同意后将体检结果通知各考生。
  第六条 考生应当按时参加体检,并服从组织实施体检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引导和检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医务人员提出无理要求,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和医院参加体检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七条 市人事局委托用人单位组织考生进行体检的,应当在体检前3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并送达《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委托书》。接受委托的用人单位对体检工作全面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次体检须在体检前2日内,由汕头市人事局会同汕头市卫生局、用人单位采取抽签办法确定体检医院,并由市卫生局通知体检医院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体检项目中血液、尿液等项目的检查,不公开使用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由组织实施体检单位采取临时编号的办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 体检医院对一次体检未能作出结论,须进一步复查的,应于一周内一次性完成复查工作,并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时,由市人事局会请市监察、市卫生等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组织实施体检单位和负责体检医院以及考生都应积极配合,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举报投诉制度。市人事局设置举报信箱及公开举报电话(0754-8171620),接受举报及投诉。市人事局接到举报及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医院、医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公务员体检资格;对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 体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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