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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48:01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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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2年6月5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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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云南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75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核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请示》(云人社请 〔2010〕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0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9%;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请你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25日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件1)的要求编制。

  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附件2)。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其他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委托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国土资源部授权审批发证的探矿权申请项目,其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不得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中央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四、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受理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探矿权人应按照经过认定或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探矿权人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勘查实施方案调整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探矿权人应重新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地质、矿产、遥感、物探、化探、探矿工程、水工环、经费预算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资信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为保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参与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评审全过程监督,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七、探矿权人对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复审。

  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未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及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复审。经重审或复审认定,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审查次数累计达到三次,不再委托其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要求组织审查,或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评审通过的,探矿权人可向国土资源部反映,国土资源部责令其改正。

  八、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配备和技术队伍建设。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探矿权延续申请项目,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办理延续申请手续。

  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标准文本及相关要求另行下发。

  十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查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铀矿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要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要求。

  十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4/P020100423516216025596.doc
2.《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4/P0201004235162160448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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