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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12:58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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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通过,2012年7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17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00年8月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公开原则。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行政监督。
市财政、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监督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分析评估,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情况、资产质量、基金结余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财政部门进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有关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转移、隐匿、删改、毁弃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非法转移、隐匿、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当制止,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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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26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承担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管,规范检验行为,促进检验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现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予以公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是指通过考核分类评价的方式,对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监部门的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 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第二章 分类评价内容

第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以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抽查和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八条 质检总局制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考核评价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确定为Ⅰ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96-100分(含96分)的确定为Ⅱ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96分(含80分)的确定为Ⅲ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分以下的确定为Ⅳ类检验机构。

第十条 首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可通过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确定是否委托抽查和许可工作,不进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Ⅳ类检验机构。

1. 上一年度由于抽查和许可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 上一年度抽查和许可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3. 分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的;

4. 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抽查和许可工作的;

5. 无故不参加抽查和许可工作比对检验或三年内比对检验结果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离群的;

6. 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三章 分类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质监部门按照《评价细则》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核评价,确定检验机构的类别。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合质监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如实提供检验数据。

第十四条 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产品质量抽查和许可检验以及检验机构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指派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

第十五条 专家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专家组成员为熟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熟悉监督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

第十六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现场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拟定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类别,并将检查情况和确定的类别告知被检查的检验机构。

第十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按规定时限将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分类情况报质检总局。

第十八条 质检总局对省级质监部门考核评价结果为Ⅰ类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查,必要时也可以对Ⅱ类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各省级质监部门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不一致的,相关省级质监部门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抽查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后必须经过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根据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优先安排考核评价为Ⅰ类和Ⅱ类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为Ⅲ类的检验机构,在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期间应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评价为Ⅳ类的检验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发现检验机构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表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

被考核机构的名称: 考核日期: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材料
考核方法
检查记录
得分

一、基本情况(10分)
1、有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产品标准。(3分)
1、方案;

2、细则;

3、标准。
1、无相应方案、细则,或不是最新版本的扣3分;

2、无相应标准或不是最新版本的扣1.5分。
 
 

2、承检项目所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3分)
1、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记录;

2、检验记录。
每发现一台承检项目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不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的,扣1分。

 

3、应具备符合监督抽查、许可证检验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且能正常运转和使用,精度应满足检验要求。(4分)
1、仪器设备管理程序文件;

2、设备台帐档案;

3、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记录;

4、仪器设备。
1、现场查看设备情况,每缺少一台仪器设备,扣2分,无法正常使用,扣1分,精度不符合要求,扣0.5分;

2、管理文件不齐备扣2分,各类记录不全扣1分,台帐、档案不全扣0.5分。

 

二、抽样工作(18分)
1、抽样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人员资质。(4分)(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2)抽样人员应为本单位在岗签约人员。
1、抽样单;

2、在职人员花名册。
每发现一例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2、抽样单的填写情况,包括抽样单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7分)
抽样单
(1)抽样单信息填写不完整的,每一例扣1 分;(2)抽样单内容填写错误的,每一例扣1分。
 
 

3、样品的确认情况。(4分) 在流通领域抽样,应与生产企业进行样品确认。
1、样品确认通知书;

2、样品确认证明材料。
样品未与生产企业确认的,每一例扣1分。
 
 

4、拒检企业的确认、未抽到样品的企业认定情况。(3分)(1)企业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并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2)对因停产、转产、破产等原因无法实施抽查计划的,应提供受检企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
1、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材料;

2、拒检认定表;

3、未抽到样证明材料。
1、拒检企业认定未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每一例扣3分;

2、对因转产、停产、倒闭等原因无法实施抽查计划的,无相关证明材料或未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每一例扣1分。
 
 

三、样品管理(12分)
1、样品验收、标识、流转、贮存及处置等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4分)有样品接收、标识、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置的程序规定,并有相关记录。
1、样品管理程序文件;2、样品管理记录;

3、样品。
缺少样品管理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每一例扣1分。
 
 

2、样品的保留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4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保留到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保留到异议期满3个月后。
1、样品保管规定;

2、样品管理记录;

3、样品。
样品保留期限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一例扣1分。
 
 

3、样品的贮存条件保障情况。(4分) 样品贮存条件应符合有关要求。
1、样品;

2、样品贮存环境。
样品贮存条件不满足有关要求的,每一例扣1分。
 
 

四、检验过程(18分)
1、检验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标准所规定的情况。(6分)应按有关规定、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不得随意增减检验项目。
1、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

2、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3、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检验报告。
增减检验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标准的,每一例扣1分。
 
 

2、检验方法的选择和实施情况。(6分)正确选择适用的检验方法,且按照选定的方法实施检验。
1、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2、检验报告;

3、检验原始记录;

4、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1、使用标准不正确的,每一例扣1分;

2、未按标准正确实施检验的,每一例扣1分。
 
 

3、检验原始记录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以及更改规范性的情况。(6分)
1、检验原始记录;

2、检验报告;

3、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1、原始记录信息不正确、不完整的,每一例扣0.5分;2、原始记录内容更改不规范的,每一例扣0.5分。
 
 

五、检验报告(20分)
1、出具检验报告的及时性情况。(2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1、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

2、监督抽查实施计划;3、检验报告;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的,每一例扣1分。
 
 

2、检验报告的标识唯一性情况。(2分)
1、检验报告;

2、检验业务管理记录。
检验报告缺少唯一性标识的,或标识不满足唯一性的,每一例扣1分。
 
 

3、检验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情况。(10分)检验报告信息应当与抽样单、原始记录内容相对应。
1、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2、检验原始记录;

3、检验报告;

4、抽样单。
1、检验报告信息不完整的,每一例扣0.5分;

2、检验报告内容不正确的,每一例扣2分;其中有判定错误的,每一例扣5分;

3、检验报告信息与抽样单、原始记录内容不对应的,每一例扣2分。
 
 

4、检验报告结论用语的准确性情况。(3分)检验报告的结论用语应当准确、符合有关规定。
1、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结论用语不符合规定的,每一例扣1分。
 
 

5、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情况。(3分)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1、检验报告;

2、检验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一例扣0.5分。
 
 

六、检验结果的确认及异议处理(10分)
1、检验结果告知受检企业及确认的情况。(5分)应当及时将监督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受检企业,在流通领域抽样的,还应通知产品生产企业,并寄送检验报告。
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回执或邮寄查询证明材料或企业签收记录
1、监督检验结果无受检企业回执,或检验机构邮寄证明、企业邮件签收证明的,每一例扣1分;2、无检验报告发送记录的,每一例扣0.5分。
 
 

2、对检验结果的异议或投诉处理的情况。(5分)应建立异议或投诉处理制度,并记录异议或投诉处理结果。
1、异议和投诉处理制度;

2、异议和投诉登记、处理记录。
检验结果有异议或投诉,无处理记录的,每一例扣1分。
 
 

七、抽查结果汇总(12分)
1、汇总材料应当齐全完整。(2分)
1、抽查结果汇总材料;

2、抽查结果电子数据
汇总材料不完整。(重要材料缺失扣2分、一般材料缺失扣1分)
 
 

2、汇总材料与抽查方案的符合性。(2分)
与抽查方案不符合。(完全不符合扣2分、一般不符合扣1分)
 
 

3、结果报告应当详实准确。(2分)
结果报告不详实准确。(存在严重问题的扣2分、存在一般问题的扣1分)
 
 

4、抽查工作应当按时完成。(2分)
抽查工作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并造成负面影响扣2分;存在未完成事宜的扣1分)
 
 

5、书面抽查结果应当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2分)
书面抽查结果与电子数据不一致。(存在大量不一致的扣2分,存在少量不一致的扣1分)
 
 

6、质量公告素材提供质量。(2分)
质量公告提供的素材内容存在错误或缺项。(存在较多差错扣2分,存在少量差错的扣1分)
 
 

八、加分项(10分)
1、自行研究开发的分析测试设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实物标准、检测方法的情况,以及这些成果应用于本行业的情况。(2分)
核查开发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实物标准、检测方法的应用证明和满足要求证据。
考核年度内已经在本行业领域中推广应用(2分)。



2、本领域特殊专业人才。(2分)
核查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本领域特殊专业人才条件(1)被有关部门授予学科带头人;

(2)近3年出版专著;

(3)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4)考核年度内获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奖并位列完成人前三位;

(5)享有政府津贴。
1、满足三项及以上(1分);

2、满足两项(1分)。



3、主持或参与制定所申请监督抽查、生产许可检验项目有关检验方法的国家或行业标准。(2分)
核查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考核年度内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并且排名前2位(2分)。



4、在国际技术刊物、国内一级学报、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与监督抽查、生产许可业务相关文章或出版著作情况。(1分)
核查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1、考核年度内被SCI、EI等国际技术刊物收录的(1分);2、考核年度内国内一级学报收录的(0.5分);3、考核年度内被国内核心期刊收录2篇以上的(0.5分)。



5、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检验。 (2分)
比对试验结果通知书。
比对试验结果为满意的,加2分。



6、抽查和许可工作成绩突出。 (1分)
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者省部级领导肯定和表扬的,加1分。



九、否决项
1、上一年度由于承检工作质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监督检查记录。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2、发现承检项目无资质授权、上一年度承检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
监督检查记录。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3、分包承检工作;
监督检查记录。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4、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承检工作;
监督检查记录。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5、无故不参加比对试验或三年内比对试验结果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离群。
比对试验结果通知。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6、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重大工作质量问题。
监督检查记录。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注:1、现场考核中检验报告的抽取方法:按照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两种检验类别从全年的检验报告中随机抽取检验报告(含抽样单、原始记录)50份,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报告数量不足的,抽取所有检验报告。

2、每一项累计扣分以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3、现场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对象检验工作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考核结果以零分计,考核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上报组织单位。

4、本工作质量考核满分为100分。只承担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一项任务的,按照100分制进行折算。

5、考核总得分为工作质量考核得分加上加分项得分。出现否决项的情况考核总得分为0分。

6、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考核对象留存、一份上报组织单位。





考核总得分:

考核组成员签字:






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表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被检查机构

名称
授权名称
机构性质
承检类型
考核评分
主要问题描述
评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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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外贷款采购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实行内部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铁道部


利用国外贷款采购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实行内部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990年8月22日,铁道部

为便于核算外资贷款项目的工程造价,合理充实勘测设计与施工部门的装备,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止脱离实际超前采购,使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使用的获利期与偿还贷款期紧密结合,使经济核算更加切合实际,增强我部偿还贷款能力,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使用单位获得先使用,后分期偿还的低息优惠贷款,铁道部提前收回部分贷款,用以弥补国内资金,并承担长期贷款汇率变化的风险。
第2条 有偿使用的设备范围:由国家统借,铁道部统还的国外贷款采购的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包括购进后由经租站集中管理和有关单位分散管理的设备。
第3条 偿还费用的范围:设备使用单位(含经租站,以下同)向铁道部偿还的费用是指利用国外贷款采购的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的全部外资费用,包括采购合同规定的金额(进口设备按到港价格计算)及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由我部承担的其他外资费用(利息、启用费、手续费、承诺费等)。而由此发生的内资费用如附加费、港杂费、手续费、物资系统的业务提成和按国家规定应征进口税等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筹措款源,在采购过程中予以支付。
第4条 有偿使用的偿还形式:按国家规定,铁路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由国家偿还外汇额度,部偿还相应的人民币。因此,各使用单位均以人民币支付还款。
第5条 实行分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6条 有偿使用的还款单位,由归口申请购买设备的单位,即铁路工程总公司(含经租站),铁道建筑总公司,各铁路局,通信信号公司,物资总公司。各偿还单位可在保证本规定偿还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偿还计划与办法。并报部外资办备案。
第7条 偿还费用的财务手续:由偿还单位的财务部门直接向部外资办财务处办理。外资办财务处向财务司办理交款手续。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8条 使用国外贷款购进的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有偿使用后的还本付息,应按贷款协议别、建设项目别、支付年度别进行计算。
一、世行贷款的每个协议包括一个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先分别项目,再按支付年度别计算。
二、日本政府贷款的每个建设项目,包括一个以上的贷款协议,应先分别贷款协议,再按支付年度别计算。
第9条 外资还本:有偿使用贷款的还本期限定为八年,自合同价款实际支付的次年开始计算。
一、还本总额包括合同价款,用外币支付的启用费、手续费、承诺费等。除合同价款外的后面诸项费用,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计算,由外资办按合同金额加以分摊。
二、每个还本年度的还款分两次进行。即每个还本年度的六月三十日以前和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进行还款。每次还款数额为还款总额的十六分之一,(平均数的余数置于第一次还款数额),共分16次还清。每次还本按当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
三、每年的一季度,外资办将上年度购进的施工机械和勘测设计装备的实际支付金额(分合同号的合同金额和还本金额)汇总表及分期偿还金额通知有关偿还单位,作为分期还本付息的依据。
第10条 付息的计算
一、付息的利率,根据项目贷款来源按财政部或经贸部同我部签订的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利率计算。
二、付息的时间与还本时间相同。汇率亦按当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
三、每次应付的利息,按该次付息时的实际本金(已还后的本金余额)计算。
第11条 提前还本与过期费
一、偿还单位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部外资办。
二、提前还款按正常还款的倒顺序还款及利息数进行。
三、偿还单位如不按期支付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须交纳过期费。过期半年以内者,按转贷协议规定的利率之双倍计算;过期半年以上者,按超过的实际天数及当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交纳过期费。
四、计算过期费和提前还本的利息时按一年365天计。
第12条 偿还单位付清本金和利息后,部外资办向偿还单位发出还本付息终止通知单,并将其抄送部财务司、计划司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13条 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部外资办分别将上年度及当年度的上半年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按偿还单位、贷款协议、项目别列表并附简要说明送部财务司、计划司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14条 凡申请使用外资贷款采购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的单位(或归口部门),在提出申请立项的同时,应提出偿还贷款的安排,作为审查立项的附件。其还款款源为企业的更改资金或生产发展后备基金。
第15条 使用国外贷款采购的施工机械和勘测设计装备,统一由部财务司和外资办代表铁道部与偿还单位签订内部有偿使用的协议。协议文本须附采购设备清单。协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实现需要的总金额超过协议规定的总金额,而贷款又能承受时,经协议的双方同意,可作必要的调整。如有少量余额返回项目统筹使用。
第16条 各偿还单位协议别、项目别、支付年度别,一年两次将还本、付息或过期费向外资办财务处办理偿还手续(外资办开户银行帐号:建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23310795)。部外资办核收后,向偿还单位开出收据,同时将偿还金上缴部财务司。
第17条 本办法自第四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第二批日本政府贷款的增补项目——大秦铁路二期工程开始试行。
第18条 对使用进行一、二、三批项目贷款和日本政府二批项目贷款采购的施工机械,其中施工机械的资金偿还,由负责偿还单位同外资办协商确定还本付息的期限和办法。原则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偿还,铁路工程总公司经租站管理的设备,偿还期不超过十年;铁路局、工程局管理的设备,一般偿还期可考虑十至十五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部批准偿还期不得迟于外国贷款的偿还期。勘测设计装备的资金偿还办法,另行研究确定后试行。
第19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部外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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