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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29:11  浏览:8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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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火类观赏品是指利用烟火剂、燃料燃烧、爆炸时产生的光、色、音响、气动、发烟等效应的物品。包括禁止施放类和限制施放类。

  本办法所称禁止施放类是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地点经营和施放的烟火类观赏品。

  本办法所称限制施放类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经营和施放的烟花、爆竹、礼花弹、日景彩烟、冷焰火等烟火类观赏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烟火类观赏品的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布点、经营审批及监督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固定场所内经营孔明灯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管理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地点经营和施放禁止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

  禁止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孔明灯、氧气炮等;

  (二)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其它危险性高、极易引起火灾和环境污染的烟火类观赏品。

第八条 元旦、国庆节当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限制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限制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

第九条 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为零售经营者集中销售限制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时间,其他时间除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按照规定经营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限制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

  限制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销售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期限、地址等内容经营。

第十条 下列地点或者区域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品: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下空间)等市政公用设施;

(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货(堆)场、仓库;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平房密集区及居住密度高、停放车辆多、施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七)车站、码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及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确需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由市、县(市)公安机关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下列地点和部位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品:

  (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二)公园及城市景观;

  (三)安全、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区域;

  (四)高层建筑、建筑工地、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域。

第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举办大型活动、拍摄电影(电视剧)、举办开业庆典、工程奠基、婚礼等确需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施放备案手续。施放时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指导,确保安全。

  施放礼花弹及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必须由具有相应操作资质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经批准后施放。

第十三条 施放限制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施放;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垂吊施放;

  (三)禁止在建筑物内、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施放;

  (四)禁止采取其他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方式施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施放烟火类观赏品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施放禁止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施放限制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施放的,或者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垂吊施放的,或者在建筑物内、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施放的,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方式施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在流通环节固定场所经营孔明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业户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形式的单位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经营除孔明灯以外其他禁止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限制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的,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内容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烟火类观赏品零售业户在规定的销售时间外擅自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烟火类观赏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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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x人民法院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执行裁定书的几点异议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以物抵债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不同,属于不同法律性质的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之前,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此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第302条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以财产经评估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而非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进行变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后,法院以物抵债裁定已经作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就可实现,无需被执行人再行自动履行,而且不存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问题。
因此,执行和解协议与以物抵债协议是两种不同的协议,其法律效果截然不同,不能互相混淆。信用社与xxx煤炭中转站达成的是以物抵债协议,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二、信用社与商酒务煤炭中转站的属于以物抵债协议,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第267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问题,第301条、第302条规定的属于以物抵债协议的内容。(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引用的是第301条的规定,而非第266条或者第267条的规定,很明显贵院在作出裁定时,也是把信用社与xxx煤炭中转站达成的协议作为以物抵债协议而非执行和解协议来对待,这是不言而喻的!
既然信用社与xxx煤炭中转站达成的是以物抵债协议,在贵院裁定后,就不存在商酒务煤炭中转站的自动或者不自动履行问题,也不存在一大堆生效判决书、支付令、调解书的恢复执行问题,执行裁定已经作出,案件即执行终结,不存在未履行完毕,案件不能终结的问题!在本案中,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适用的余地!
三、本案已经执行终结,不存在未履行完毕不能执行终结的情形
关于执行终结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经济审判副院长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一书第157页有这样的解释“我们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出发认为,执行完毕应当以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的执行裁定作出为准,被执行财产权利的转移只是法院作出的裁定的法律后果,不能作为衡量执行是否完毕的标准”。因此(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的作出,就意味着案件的执行终结,而不存在未履行完毕不能终结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为征得权威人士的意见,联社组织人员专门拜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多名资深法官,均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一书的观点,并表示目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已经统一。
四、本案不存在应当撤销执行裁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执行裁定仅限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形。本案中所涉及的贵院作出10份生效调解书、判决书和支付令,并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因此不存在应当撤销执行裁定的情形,以根本就不存在的所谓的“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为由撤销执行裁定,毫无法律根据!
五、随意撤销生效执行裁定,借纠正“错误”裁定为名,行协同逃债之实,属于严重背离公正司法的行为
截至今天,(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才仅仅50余天的时间,作出该裁定的同一法院就决定撤销该裁定,如此出尔反而,视法律如玩物,视公正如儿戏,让作为纳税人的信用社又如何去相信司法公正呢!如果决定撤销执行裁定,必然意味着该裁定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必须对作出该“错误”裁定的执行人员、参与决定该裁定内容的审判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就必须对因此给信用社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很明显,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的目的就在于:把信用社已经合法取得的抵债财产从信用社手中夺走,列入破产财产!毫无疑问,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的目的,不在于撤销“错误”裁定,维护司法公正,而在于借改正“错误”裁定之名,行协同逃债之实!
六、为维护信用社及广大储户的利益,信用社将尽一切努力保护自身权益
信用社的款项来自千千万万个储户,如果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损及广大储户利益,就会影响信用社的信誉,就有可能引发区域性或者大面积的金融风险,就有可能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治安大好局面!信用社是当地人民自己的银行,近年来,信用社不断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大力支持种植、养殖业,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多次通令嘉奖!只有有效保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信用社才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支农,才能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信用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属于为生存和发展而战,对应得的合法权益,信用社必将尽一切努力去争取,在某种途径不能得到解决时,信用社将寻求其他有效途径进行解决!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为了生存与发展,信用社将尽一切可能的努力、将通过一切有效途径,去维护自身应得的合法权益!
在尊严的国徽下,在法律的天平下,我们相信也理由相信“人民的法院”能够充分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公平、公正、严肃司法,对此事作出妥善处理,给人民以满意答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自己的行动维护司法公正!

异议人xx县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一月十七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专业科研所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专业科研所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实行所长负责制
科研所在进行整顿的基础上,实行所长委派制或选举制,报上级批准,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或严重失职、渎职的,经上级考核批准可随时罢免。所长有决定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权力,对本所的科研业务工作负有全责。副所长、室主任由所长提名、任命,不称职的可
随时撤换。
所长根据本所需要,向上级提出需调入的科技人员名单。调入特需的科技人才,人事部门应当允许,并给以支持。所长有权拒绝接受上级部门派来的不适宜搞科研的职工。
所长有权根据科技人员的科研成绩和水平,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晋升或撤销其技术职称的建议。
二、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
研究所有权聘请外单位科技人员进行合作研究、咨询服务或兼职、担任顾问等。还可根据需要短期或长期聘用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自学成才者,双方签订合同,不需要时可予辞退。对不适宜搞科研的人员,根据所长的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出另行分配工作,或由所组织科研性生产及
社会服务。今后研究所需要的工人,主要用合同工、临时工、少用固定工。
三、对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研究所,逐步改事业费开支为下达科研任务有偿合同制。
国家和主管部门对科研所的投资(包括原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与科研任务直接挂钩,科研所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按合同拨付科研经费,并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使用。按合同完成任务的,给予合理报酬,超额完成的有奖,完不成任务的受罚。
科研所的研究课题及各种技术服务项目,一般应层层承包到研究室、研究组和科技人员个人,严格实行以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对社会确实需要的研究周期较长以及应用理论等方面的研究课题,按既定任务完成的,允许从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
进行这种改革的科研所逐步实行企业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建立起自己的科研基金。
对农、医方面一些社会效益大、经济收入少的研究所以及基础理论研究课题,通过科研基金的形式,按合同项目拨款或资助。
四、扩大科技服务范围、广辟资金来源
科研所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广泛承揽外行业、外部门、外地区以及外省市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属国家所有,首先保证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使用,也允许向外行业、外部门、外地区和外省市有偿转让。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通过
成果转让、课题承包、成果推广后的经济效益提成、销售中试科研产品、咨询服务等多种渠道取得经济收入。
科研所应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本所职工、社会名流、学者教授以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投资或援助,双方签订互利互惠契约或合同。
科研所可与厂矿企业、农村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以办卫星厂,进行新产品中间试验或生产,实行利润分成。
五、扩大科研所的分配自主权
科研所实行职务津贴。有权给贡献突出的职工升级或向上浮动工资,也有权对长期完不成任务的职工降级或向下浮动工资。
奖金总额不再按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控制,应随科研所成绩大小和收入多少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停止使用综合奖,根据各研究室、组和个人承包任务完成情况、贡献大小发放奖金。
六、国家和主管部门对进行改革的科研所实行多方面的扶持政策
为了保证科研所能够休养生息,增殖实力,不划拨事业费的,五年内收入不征所得税;划拨事业费的,年纯生产性收入在十万元以下的,五年内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率计征。上级主管部门不提取他们的收入,其纯收入留给研究所,主要用于改善研究手段和办所条件,积累科研资金
,并可按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银行要为研究所提供优惠贷款。大学毕业生的分配要优先照顾研究所的需要。
鉴于目前研究所物质技术条件较差,缺乏中间试验手段,国家对研究所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的投资在三、五年内应逐步适当增加,不能因改革科研体制和经费使用办法,而削减投资。
计划、经济、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改革试验。



198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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