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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河南省环卫工人节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42:24  浏览:8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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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河南省环卫工人节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河南省环卫工人节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我省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弘扬环卫工人的无私奉献精神,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尊重环卫工人劳动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我省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决定:每年的10月26日为河南省环卫工人节。



19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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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校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与横琴岛的其他区域隔开管理,具体方式由国务院规定。

二、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口岸南侧,横琴岛环岛东路和十字门水道西岸之间,用地面积为1.0926平方千米。具体界址由国务院确定。

  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该校区土地的用途。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该校区启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续期。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 2011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开办的,以方便家长为目的,为学生提供住宿、休息、餐饮等公益性和服务性相结合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以旗县市区为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由教育、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苏木乡镇政府等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去正规,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六条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审核资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此项工作在未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前由卫生部门负责)。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第九条 公安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苏木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二)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到当地公安行政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五)出据场所为1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建筑的有效证明;

(六)在居民楼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经由托管人和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

(七)出据流动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有效证明;

(八)根据开办者申请的经营范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手续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申办要求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但在校教职员工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时间自行设定。服务内容为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也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第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内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l:20的比例配备。

第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托管学生安全协议书,明确责任,保证学生生命安全,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根据托管学生安全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在学校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之间,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

(二)学生未按时到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立即报案;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经营,应履行以下食品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禁食物中毒;

(三)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配备食品留样、消毒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

(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1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并索取对方有效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及各类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

(七)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八)餐饮器具、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第二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使之身心不受到伤害。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使用学生接送车的,必须符合《乌兰察布市校车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上公示。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要制定退费制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许可后仍继续开办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教育、卫生、公安、苏木乡镇政府及城区街道办事处一经发现要立即通报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依权限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或教职员工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托管机构,一经发现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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