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15:01 浏览: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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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司〔2005〕55号
各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处、室)、各直属单位:
《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6月24日召开的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律援助处反映。
二○○五年七月一日
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佛山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1号文,解决我市特困群众法律援助难问题的意见》(佛发办[2001]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代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工作站应积极争取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保障本镇(街道)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工作站应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印章,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规范运作。
第四条 工作站应当接受区法律援助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受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四)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安排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办理上述法律援助事项。
(五)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六)协助区法律援助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八)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九)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十)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十一)办理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工作站受理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之外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移交所在区法律援助处统一审查。
第七条 工作站工作人员每年应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年度工作量由各区司法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归档的案件材料包括: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开庭笔录;
(六)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七)裁判文书、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副本;
(八)由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送达回证;
(九)案件质量监督卡;
(十)结案报告表;
(十一)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工作站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承揽、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十条 工作站应当对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当采取派员到法庭旁听、审查结案材料、评估办案质量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尽职尽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处理机制,协助区法律援助处调查处理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
第十三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站和法律援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法律援助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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