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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的一个法律难题/周成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24:20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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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的一个法律难题

周成泓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进行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专项行动,迄至现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淫秽色情网站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数量多,而且技术含量高,传播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逃避打击能力强,在对其进行打击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难题,其中之一就是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我国通说认为,证据具有“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可采,即是审查其是否具有“三性”。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联系,它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由法官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与案情的关系来进行判断,其规则与一般证据无异。所以下面我们就只讨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它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和显现等方面。由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所决定,它在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容易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隐私权、反对自我归罪权等基本权利构成侵犯。对于淫秽色情网络犯罪来说,电子证据合法与否是指侦查人员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合法的证据当然应当采信,但对于非法证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不一律将其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换言之,司法人员对于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要进行利益衡量。凡是其取得环节不合法,且不合法程度足以影响证据客观性的,或者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应当将其予以排除。一般说来,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为其不具有客观性。
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场所所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如果在搜查中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则应当予以扣押。就淫秽色情网站违法犯罪来说,对电子证据的搜查主要是对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的虚拟数字空间进行搜查,相应地,扣押就是对虚拟数字空间的数据进行扣押。这就意味着搜查、扣押不仅科技含量高,而且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我国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明确的法律、技术规范,侦查人员搜查、扣押电子证据主要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扣押的一般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扣押电子邮件、电报的规定。
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只能在搜查证所载明的搜查范围内进行搜查等。对搜查中发现的电子证据进行扣押也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同时还必须符合电子技术性要求,例如,应当采用镜像复制的方式尽可能复制更多的电子证据,在扣押计算机硬件时,在移动硬件之前,应将被扣押设备在现场中的相对位置、具体外观等用照相、录像、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原机器上的操作系统,以免陷入犯罪分子所设置的陷阱,激发特定程序将犯罪证据销毁,等等。
搜查、扣押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如果存在下列严重违法情形,则应当将所获得的电子证据予以排除:搜查、扣押主体不合法的、明显超出搜查扣押范围的、搜查、扣押方法严重失误导致整个网络服务器瘫痪或出现数据错误的、或者使用瑕疵软件或有根本缺陷的方法进行搜查、扣押的等等。
二、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也称为真实性,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有着特殊意义。其原因有二:第一,电子证据对计算机及其系统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它的生成、存储、传递、显现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才能完成,其间的任何一个差错都可能导致电子信息发生不为人们觉察的改变,人们不能不对其是否真实可靠感到担忧;其次,对电子证据的原件和复制件难以进行区分,究竟是存储在计算机硬件、光盘或软盘中的数据信息,还是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器上的数据信息,或者计算机的打印输出或其他输出是原件呢?电子证据复制件的真实可靠性又该如何判断呢?
在刑事案件中,解决电子证据客观性的方式主要有证人具结、鉴证与推定三种。
1、由适格证人通过具结方式证明为真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
具结是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用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之所以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具结的方式证明其客观性,是因为一份电子证据的产生和运作离不开电子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仅具备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拥有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机会,故而他们通常是适格的证人,他们作出的具结具有充分的佐证作用,可以用以证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计算机技术人员都是适格证人,他们应当接受资格审查,并在法庭上回答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2、经适格专家鉴定认为未遭修改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电子数据易被修改,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要识别电子数据是否被修改过,需要借助于计算机法庭科学技术。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掌握这门技术的训练有素的专家不仅能够调查各种电子证据,而且能够处理各种技术争议,然后以普通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当事人和法庭汇报和解释。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应当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
3、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的情形
要直接证明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所以根据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而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许多国家的做法。例如,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第4条就规定,一旦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得到证明或推定,则该电子记录即属于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记录,因而具有客观性;该法第5条规定,当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便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这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时,则可以推定电子记录或存储电子证据的电子系统具有完整性。加拿大的这些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如果检察官或法官在审查证据时,有充分理由相信计算机系统在运行中的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可以推定相关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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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3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2.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 http://www.mof.gov.cn/jinrongsi/zhengwuxinxi/guizhangzhidu/200902/P020090201383139226260.xls
  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
http://www.mof.gov.cn/jinrongsi/zhengwuxinxi/guizhangzhidu/200902/P020090201383139283475.doc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布。
根据金融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本办法暂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金融控股公司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第八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以绩效评价报告形式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
第九条 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等5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三章 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包括金融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关于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为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调整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调整事项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评价期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的,需要判断变更事项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调整评价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评价期间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出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评价基础数据。原则上划入资产应纳入评价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资产,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承担国家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专项政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作为客观因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四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报送的资料,考虑无风险投资报酬率等因素,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布全国金融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标准值。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值按照不同行业及指标类别,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
第十八条 评价计分是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
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金融企业资本利润率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增长水平10%加1分,超过20%加2分,超过30%加3分,超过40%加4分,超过50%及以上加5分。
(二)管理难度加分。金融企业人均资产总额超过行业年度人均资产总额的给予加分,超过行业年度人均资产总额每10%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得超过10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算。
第二十条 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应当予以扣分:
(一)重大损失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3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因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而受到处理处罚的,扣2分。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与金融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证据,并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AAA≥95分;95分>AA≥90分;90分>A≥85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85分>BBB≥80分;80分>BB≥75分;75分>B≥70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70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绩效评价报告的正文应当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易于理解。
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评价基础数据及调整情况。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金融企业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绩效评价各项指标的标准值。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托开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经团的全国基层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并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审议,现决定印发试行。

《纲要》是“八五”期间以至九十年代团的基层建设的总纲。团的领导机关要结合实际,依据《纲要》部署、指导和考核基层建设,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战线团的基层建设特点,制定《纲要》实施细则,使《纲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团的基层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按照《纲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努力使团的基层建设走上规范、持续、稳定的发展轨道。

各地贯彻实施《纲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团中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建设纲要
(试 行)
 
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的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是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加强基层建设,活跃基层工作,是共青团完成各项任务的根本保证。

共青团基层建设必须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新时期团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团要管团”的原则,按照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要求,全面建设基层,推进基层改革,把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作用显著的坚强集体。为此,根据党章、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标准

基层团委是基层单位团的领导机构,在基层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合格团委建设标准是: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班子整齐,按期换届,思想作风过硬,工作制度健全。

(二)执行党的政策好。贯彻党的方针,围绕中心任务,照顾青年特点,反映青年要求,参与民主管理,发挥助手作用。

(三)主导作用发挥好。履行团委职责,统筹规划工作,抓好支部建设,指导支部工作,培训支部干部,考核支部工作,所属团支部合格达标率90% 以上。

(四)各项活动开展好。主题鲜明,组织周密,调动支部积极性,活动面大,注重实效。

(五)活动阵地建设好。开展活动有阵地,工作经费有保障,经费、阵地管理使用好。

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是全团工作的基础。合格团支部建设标准是:

(一)有班子。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支书称职。

(二)有制度。“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支部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制度)健全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正常,组织生活注重质量,发展团员坚持标准。

(三)有活动。各项活动坚持经常,团员青年参加广泛,形式多样,各有特色。

(四)有作用。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模范作用,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支部建设成为青年核心。

基层组织要根据上述标准,加强自身建设。松散瘫痪的基层组织要通过整顿,健全组织,配好干部,开展活动;自身建设具有一定基础的基层组织,要提高工作水平,努力达到合格标准;自身建设基本达到合格标准的基层组织,要巩固工作成果,争创先进团委、团支部。

二、基层组织设置

基层单位要根据团的工作需要和团章规定的团员人数建立基层组织。

基层组织设置,要本着有利于正常开展团的各项活动,有利于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团的积极分子培养和团员发展,有利于团员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原则,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青年劳动组合方式的变化。可以与行政区域或组织对应,也可以打破行政区域和组织的界限,实行条块结合,允许多种形式并存。

新建和改建的基层组织要及时明确与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保证党组织对团组织的领导和团的系统管理。

三、基层干部的选拔和配备

基层干部是基层建设和各项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条件,履行团章规定的民主程序,选拔和配备基层干部。

基层团委、总支、支部负责人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第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届任期二年。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每届任期可为两年到三年。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不经协商和民主选举随意指定基层团组织负责人。

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按同级党组织(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兼职书记、副书记,也应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岗位津贴。农村团支部书记应与村级相应组织负责干部报酬相同。

企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青年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团的专职干部,青年人数在300人以下设团委的单位,也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乡镇、街道和完全中学至少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一至二名,初级中学学生人数500人以上的,也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高等院校学生人数2000人以下的校团委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三至五名,2000人至4000人的应配备五至七名,4000人至8000人的应配备七至九名,8000人以上的还应酌情增加;系团委(总支)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一至二名。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基层组织的工作机构,不得把基层组织的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四、基层干部的管理和使用

团的干部管理,属于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同级党组织管理为主,上级团组织协助管理。

上级团组织协助基层党组织管理基层团干部的职责是:加强基层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协助基层党组织选拔、配备基层干部;实施基层干部的培训;协助解决基层干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做好基层干部的转业输送工作。

上级团组织应主动向基层党组织提出基层团干部任免、调动的意见和建设。基层党组织在任免、调动同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时,应与上级团组织充分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基层干部的管理可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以考核为中心,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和评价基层干部的素质和政绩,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和意见反馈基层党组织,把考核结果和基层干部的使用结合起来。

基层团委书记,是党员的,一般应吸收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未参加党委的,应按照党章规定,列席同级党委或同级党委常委会议。企业基层组织负责人应依法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高等院校团委书记按规定应是校(院)务委员会委员。农村行政村团支部(团总支部)书记,是党员的可以通过选举参加行政村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不是党员的一般应吸收参加村民委员会。

基层专职干部要专职专用,基层兼职干部应保证每周有四个小时以上的时间从事团的工作。

五、基层干部培训

基层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青年工作专业知识为主课,以岗位职务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实施,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的业务工作能力。

支部、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接受团干部基础级岗位职务培训,由团县委和县级基层团委按照“团干部基础级岗位规范”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中学和下设团总支、团支部的企事业单位团委书记、副书记应接受团干部一级岗位职务培训,由省、市级团校和相应的培训机构按照“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

特大型、大一型企业和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及在校生规模在三千人以上的高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由中央团校负责培训。其余下设团委的企事业单位团委书记由省级团校负责培训。

要加强各类团校和包括团干部电化教育培训机构在内的团干部培训基地建设。要建立基层干部培训制度,逐步把基层干部的培训与使用结合起来,保证基层干部在任职后的规定期内接受岗位职务培训,并及时接受相应的知识更新补缺培训。要积极争取把团干部培训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规划,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六、团员发展

团员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努力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培养,协调发展。

基层组织要制定团员发展计划,建立青年积极分子名册和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指定团员做好青年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要举办青年积极分子培训班,对他们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吸收青年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中学团委要办好中学生团校,加强团前教育,搞好团队衔接。要求入团的青年,须经过团组织半年以上的培养考察,方可被吸引入团。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不得突击发展入团。

发展新团员必须坚持团员标准,保证团员质量。对于申请入团的青年,团支部在培养教育的基础上,从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在认为其已具备团员条件时,再吸引入团。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团员标准。

发展新团员必须严格履行团章规定的入团手续。要求入团的青年须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团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团委批准后,才具有团籍。新团员必须进行入团宣誓。团组织就及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

基层组织要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团员发展工作,在保证团员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团员数量的相对稳定和适度增长。农村的团员发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努力使农村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到15% 。

七、团员教育

团员教育是提高团员素质的主要途径。团员教育要围绕共青团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总体要求,目标明确,内容规范,方法科学,保证质量。

团员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增强团员意识,即:增强团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政治意识;正确参与团内和社会管理监督的民主意识;团员权利与义务平等一致的意识;遵守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行为规范的法制意识;高于一般青年的模范意识。其中特别要注重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和模范意识。

根据团员教育基本目标的要求,团员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教育。使团员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使团员在了解国情的基础上,加深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认识,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和国际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积极投身改革开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三)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团员了解团的历史和优良传统,明确团员的权利和义务,发挥模范作用。(四)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团员学习和发扬雷锋精神,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移风易俗,破除迷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五)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使团员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基本知识,自觉遵纪守法。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正常民主程序,参与团内管理与社会监督。

团员教育要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要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旗帜鲜明地向广大团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要以基层团委为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团员轮训。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丰富的实践教育活动。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优秀共青团员的先进事迹,激励团员学先进、赶先进,使广大团员成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勤奋工作的模范,刻苦学习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树立新风的模范。

八、团员管理

团员管理要以团员证制度为核心,按照《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基层团委和团支部的职责,建立分级管理责任制。

基层团委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并每年修订《团员登记册》,掌握团员队伍的数量、分布及流向,搞好团员统计,管理团员档案。(二)通过团员证接转团员组织关系。(三)了解和掌握外来团员的情况,安排他们参加团支部活动。(四)规定本单位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的时间、条件和程序,指导团支部做好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城区基层团委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率应达到95% 以上,农村基层团委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率应达到90% 以上。(五)评选优秀共青团员,向优秀共青团员颁发荣誉标记,并进行表彰。(六)严格执行团的纪律,严肃慎重地做好对违纪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七)负责团员证的颁发、补发、收回、注销、办理团员超龄离团手续。(八)收缴和管理团费。

团支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团员花名册》,掌握团员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变化。(二)按照规定的数量每月收缴一次团费,并在团员团费收缴卡上予以记载。(三)按照上级团委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认真搞好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四)吸收外来团员参加团的活动,管理外来团员。(五)做好评选优秀团员和对违纪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

九、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方面。基层团组织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努力做好推优工作。

提高团员的政治素质,坚定广大团员对党的信念,是做好推优工作的基础。基层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团员加深对党的认识,把加入党组织作为自己更高的政治追求,自觉地用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靠近党的组织,积极要求进步。

基层团委要主动协助党组织认真搞好对团员中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积极分子进行比较系统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端正入党动机。要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定期考察和了解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鼓励他们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不断进步。基层团委应将对团员中党的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基层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具备条件的积极分子,应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在党支部和上级团委领导下进行,一般每年推荐一次,或按党组织的要求推荐。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提出推荐标准;团员酝酿推举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报上级团委。上级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团支部向党支部正式推荐。团支部书记由上级团委直接向有关党组织推荐。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要以基层团干部和一线青年生产技术骨干为重点,团组织要注重对他们的培养和考察,在具备条件时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基层团组织要在党的组织的指导下,建立并落实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制度,明确团委和支部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推荐工作程序,使党团组织的工作紧密衔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十、组织生活

组织生活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团员自我教育的具体形式,是加强团的思想建设的重要途径。团支部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单位。组织生活的核心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三会两制一课”。

要坚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保证组织生活质量。

要定期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凡需要经过全体团员讨论的问题,都要召开支部大会,提交全体团员进行讨论,统一认识。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发扬民主,团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要根据支部工作需要,经常召开团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团委工作安排,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布置和总结支部工作,研究和解决支部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发挥支委会在支部工作中的核心作用。

要指导团小组开好团小组会。组织团员讨论支部工作计划,对支部工作提出建议,执行支部的各项决议。要开好团的民主生活会,密切联系团员的思想实际和表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团员履行义务情况,督促团员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团员教育评议是团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一般应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团员学习有关文件;团员进行个人总结;召开团小组会或团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评选本年度优秀团员;团支部为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办理注册手续;对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进行教育,限期改正错误;对个别不合格团员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团委审批。基层团委要把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作为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严格团的纪律、严密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提前做出安排,培训团的干部,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掌握政策,确保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基层团委要建立团课制度,根据团员教育计划和团员思想实际,定期为团员讲授团课。有条件的基层团委应采取团课形式,对团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使团员教育经常化、系统化、规范化。

十一、活动阵地与经费

活动阵地是活跃基层工作的重要条件。基层组织要把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团的工作规划,切实搞好阵地建设,为基层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依托。

活动阵地建设要遵循“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基层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活动阵地。基层团委一般应建立由团组织管理和使用的活动场所,作为团员青年的学习和文化活动中心。团支部应建立“青年之家”或与党组织共建“党团活动室”,也可与民兵等其他组织共建活动阵地。

基层组织要加强活动阵地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活动阵地的作用,利用活动阵地,开展青年的思想教育、文化科技培训和各种娱乐活动。活动阵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纳入基层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

基层组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巩固活动阵地建设成果,提高活动阵地建设水平。要职极争取党政拨款,同时,基层组织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经营自助活动,扩大经费来源。农村团组织应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相结合,建好经费基地。

十二、团的活动

开展活动是基层工作的重要形式。基层组织要配合党的中心,照顾青年特点,开展独立活动,发挥团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使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起作用。

根据共青团的社会职责,基层组织应主要开展以下活动:(一)思想教育活动。要根据青年特点,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二)生产建设活动。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生产突击、劳动竞赛、项目承包等活动,发挥团员青年在生产建设中的突击队作用。(三)科学实验活动。要以增强团员青年的科技意识,提高团员青年的技术素质,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向科学技术进军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普及科技知识,加速培养经济建设急需的的青年人才,促进科技科技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四)社会公益活动。要发扬雷锋精神,把立足本职学雷锋与服务社会学雷锋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各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活动,培养团员青年乐于奉献的高尚品德,促进本地区本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社会监督活动。要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共青团监督岗”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活动,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和廉政建设中发挥监督作用。(六)文化娱乐活动。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青年需求,陶冶青年情操,活跃团的工作。

基层组织开展各类活动,要认真设计,精心组织,力求做到主题鲜明,形式活泼,团员青年参加广泛。通过生动活泼的活动吸引、团结、教育青年,使基层组织建立起与广大团员青年的密切联系,增强团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十三、制度建设

基层工作制度是基层组织的工作规范。建立和实施基层工作制度是实现基层工作稳定发展,提高基层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基层团委和团支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基层团委主要应建立以下制度:(一)团委工作例会制度。团委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定期召开团委会,布置总结团委工作。过好民主生活。(二)团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明确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定期对支部工作进行考核。(三)团员证管理制度。根据《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单位团员证管理细则,明确团委、支部在团员管理中的各自责任,搞好本单位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四)团员教育评议制度。规定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时间、步骤和方法,对团支部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时间、步骤和方法,对团支部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提出具体要求。(五)团课制度。制定团课计划,明确团课的内容、时间、形式及授课人员,对团员参加团课提出要求。(六)团支部干部培训制度。根据基础级岗位职务培训要求,规定本单位团支部干部培训的内容、时间、方法和目标。(七)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制度。根据党委要求,规定推优工作程序,制定推优工作计划,明确团委和支部在推优工作中的职责,保证推优工作质量。

团支部主要应建立以下制度:(一)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制度。明确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的任务、时间和程序,保证团支部生活正常。(二)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按照上级团委的安排,从团员的思想实际出发,制定团员教育评议计划,提出团员教育评议的时间、步骤和方法,严格要求团员参加教育评议活动。(三)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根据上级团委的要求,提出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的时间、步骤、方法和对团员参加团籍注册的要求。(四)团课制度。因地制宜地确定本支部团课的内容、时间、形式,对团员参加团课提出要求。

基层组织要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基层工作规范化。上级团委要检查基层组织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的情况,并纳入对基层工作的目标管理。

十四、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团的建设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基层团的建设,以党建带动和促进团建,是搞好基层团的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结合党建加强团建的基本要求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纳入党建总体格局,突出团的特点,落实团建任务。

团的基层组织要努力争取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把团的建设纳入基层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管理,使团的建设与党的建设工作有机结合,配套进行。(一)把团员队伍建设与党员队伍建设相结合。借鉴党员思想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开展团员教育,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二)把团干部队伍建设与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将团干部 选拔、培训、管理、输送纳入党的干部管理体系,积极协助党组织加强团干部管理,提高干部队伍思想和业务素质。(三)把团的阵地建设与党的阵地建设相结合。依托党校办团校,党团组织共建党团活动阵地。(四)把团的活动与党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在完成党的各项任务中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团的建设,要从团的实际出发,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团的工作发展需要,确定团的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以党建带动和促进团建各项任务的落实。

十五、基层建设的考核与表彰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工作的考核和表彰是推动团的基层建设发展的有效措施。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建设的考核,由其上一级团委负责。上级团委要以“合格团委、合格团支部建设”标准为基本依据,从本地工区、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实施工作目标管理,每年进行一至二次集中考核,并对经考核达标的基层组织进行表彰。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工作的考核和表彰分为两个层次,即“合格团委”、“合各团支部”和“先进团委”、“先进团支部”。凡达到“双合格建设”标准的基层团委和团支部,由上级团委认定为“合格团委”或“合格团支部”。团的建设与工作全面发展,成绩突出的基层团委和团支部,由上级团委评定为“先进团委”或“先进团支部”。负责考核的上级团委,应建立基层团委或团支部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向其同级党组织汇报。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工作的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十六、领导机关抓基层的职责和方法

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重要职责。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思想,坚持“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工作方针,努力推动基层建设发展。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领导机关要担负起抓基层的职责。(一)要按照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构思制定基层建设发展规划,根据党的要求和团的性质、任务,把握基层建设方向,提出切合实际的基层建设的措施,并努力落实到基层;(二)要研究和指导基层建设,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研究和解决基层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对基层建设实行分类指导;(三)要加强团校建设,全面实施基层团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建设基层工作骨干队伍;(四)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重视支持,落实基层建设的政策规定,解决基层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为基层建设创造良好条件;(五)要坚持和完善领导机关联系基层制度,密切与基层组织和团员青年的联系,了解基层,增强领导机关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的针对性。

各级领导机关要树立“全团一盘棋”的思想。领导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都要服务于基层建设这个全团工作的大局,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形成建设基层的合力。团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考核,对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考核,都要把基层建设和基层工作活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努力形成各级领导机关齐心协力,共同建设基层,服务基层的局面。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团的基层建设,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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