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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每个中国人投你100元?或每个股民投你1300元?/刘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0:56:32  浏览:8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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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每个中国人投你100元?或每个股民投你1300元?

刘军 liujun@51lawyers.com

平安公开发行股票与债券按照100元每股计算,须募集资金1400多亿,除以中国13多亿人口,人均100多元。而截至2007年三季度,平安的净资产仅1200多亿,平安有再造一个平安的嫌疑。有媒体称平安狮子大开口丝毫不为过,平安如此大规模的融资,股东大会得以通过,不能不佩服平安攻关的技巧。不管最终是否获得监管层的批准,笔者认为,都很有必要从法律上分析平安融资是否符合有关证券发行的要求。

1、平安融资的数额和使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法》第十条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平安2008年1月21日公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募集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以及/或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现在的问题是,平安补充资本金需要多少?投资项目需要多少?是否超过项目需要量?遗憾的是,平安未明确告知1400亿其中有多少是用于补充资本金。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不会都用于补充资本金。因为平安的净资产才1200多亿,补充1400多亿的资本金等于再造一个平安,而且平安经营状况很好,并不缺钱,即使为了补充资本金之目的,也不能要求每个中国人都奉献100元。可以肯定的是,平安有意进行大手笔的收购。问题就在于,这样大手笔的收购,平安必须向股东说明项目的资金需要量,项目的回报率,同时要指出项目的风险,在此基础上,由股东开会讨论是否同意公司的大手笔融资。

遗憾的是,平安以“用于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予以搪塞。平安的逻辑是:请每个中国人投我100元或者说每个股民投我1300元,请让我去投资,投资的对象嘛,不要问,反正我会向尚主席(保监会?)汇报的,他们不点头,我也不会投。回报率多少?是否有风险?放心,我的名字就是中国平安嘛。

2、基金公司的职业道德?
笔者查阅了有关基金公司投资的相关规章文件,尚未发现就平安投资事项须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持有人大会决议进行表决的规定。不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问题是如何解释“重大影响”,难以有一个定量的标准。就平安融资事项,是否通过董事会的决议必然对重仓平安的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持有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基金公司在表决之前,最起码要知道平安巨额融资再投资的风险与回报,对如此巨额的融资在未得知融资的具体项目时,基金公司居然表决予以通过,只能理解为基金公司缺乏最起码的职业道德。遗憾的是,持有人尚无相关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救济渠道。持有人只能用脚投票——赎回基金。

作为一个法律人,平安融资闹剧足以引起大家对资本市场的游戏规是否公平、公开、公正的进一步思考。作为投资者,如果投资基金,建议选择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任、操作相对透明的基金公司的产品;如果投资股市,建议选择尊重股东,至少能向股东说明白公司在做什么的上市公司。至于那些只知道从股民手中获取而很少给予回报,甚至做什么都遮遮掩掩的公司最好予以慎重,除非真的对公司的管理层充分信任,以至于根本不需要知道管理层在做什么,都放心把血汉钱交给他们的话,那你就投他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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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指标”及“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理解问题的清示》(黑工商函〔1991〕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中的“指标”,包括国家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调拨、分配以及返供的指标。生产企业将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资指标,以收取差价款的形式出卖获利,违反了国家规定,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定性处理。
二、生产企业将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物资供给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倒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了确实证据的,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定性处理。



1991年10月29日

下放港口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下放港口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1987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有关市、行政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布署,继天津、上海、大连港下放后,1987年又有烟台、青岛、黄埔、连云港、南通港下放。其余交通部直属的沿海港口也将陆续下放。为适应改革要求,经与财政部、交通部研究,现对下放港口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由交通部按照批准的各下放港口上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数字,通过建设银行总行办理财务隶属关系下放地方(港口所在市)的具体手续,同时办好港口有关单位合并或划出的有关手续。
二、下放港口应在每月利润结算后及时将抵顶拨改贷投资部分以及超额部分的资金交存建设银行。建设银行经办行对这部分资金在“其它资金存款”科目核算。超额部分的资金按国办发(1987)2号文转发的《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会议纪要》规定使用,用于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也可以转存工商银行。
三、下放港口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继续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报送年度基建财务计划、基建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表格附后)以及其它有关文件。为便于掌握“以港养港资金”形成和存入情况,港口要按月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供有关生产财务报表。
四、下放港口中央级的拨款限额(含统借统还外资)、贷款指标(如财政预算拨改贷、特种贷款、煤代油拨改贷、建贷)、资金(如交通部自筹)、统借自还外资的基建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仍由交通部汇总报总行审批。以港养港资金、港口自筹资金、港口自借自还外资的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由港口所在市建设银行审批,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同时抄建设银行总行和交通部各一份。
五、下放港口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将抵顶拨改贷所支用的资金列在“以港养港基建拨款”项下,地放汇总财务决算时列在“本年预算拨款”项下。
六、港口下放当年因下放手续未办妥而支用的财政预算拨改贷资金,按1.8%(年息)计息,建行经办行应将本息从港口“其它资金存款”中扣回,在记贷款帐时只减少发放贷款累计数和贷款余额,不作归还贷款处理。下放港口用于水下基础设施部分的投资,其财政预算拨改贷本金及利息,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计资(1986)1826号文件规定于项目竣工后办理豁免手续(在计算项目豁免额度时,以前年度预算内拨款以及养港资金抵顶拨改贷部分视同已豁免);其余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经办行按修改后的借款合同监督收回。
七、港口下放上一年底国家预算拨款形成的基建结余资金在“七五”期间作为基建储备资金周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由于经营不善等造成的损失不得冲减基建结余资金,由港口自行承担损失。
八、下放港口确需报废的工程在经过建行经办行审查同意并签证后,大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会同财政部审批、小型项目按资金渠道分别报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市计委、建设银行会同财政厅(局)审批。
九、使用基建投资贷款的项目实现的包干节余,其中50%按规定用于归还贷款后还有剩余的可继续用于港口建设,另外50%仍执行六、二、二分成规定。
十、港口下放后,总行规定的各级行的重点项目电报、专户报告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港口基本建设要执行国家计划,坚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监督,建设银行要发挥基建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协助港口管好以港养港资金。

附件:基建财务快速月报(地方部分)
本年以港养港投资拨款支用数累计
本年企业自筹资金支用数
本年地方其他拨、贷款累计
本年投资完成额累计
其中:以港养港投资拨款完成数
本年企业自筹资金拨款完成数
交付使用财产
在建工程
基建结余资金
其中:需要安装设备
库存材料
补充资料
本年养港资金转存数累计
本月底养港资金存款余额
注:基建财务快速月报(中央部分)反映中央级拨、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由交通部汇总后报建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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