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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债的适当履行/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55:20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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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债的适当履行

韩召峰


  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债的履行主体包括履行债务的主体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因债是特定当呈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一?上,债是由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履行的,也就是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由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救活迥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呈人约定由第三人赂债权人 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规定,第三人代替履行时,第古代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因此,于第三人代合订以人接受履行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须对第三人的代替履行行为负责。
  二、 履行标的适当
  能说认为,履行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给第三人的对象,如货物。劳务等。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的标的代替,这是实际履行的基本要求。当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某种其他标的来代替债的标的的履行,是债务人以其他标的履行也为适当履行。
  履行标的为货币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当事人在因支付价金而须支付货币时,应当按照约定的话音未落价办法结算;如果对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确,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不属于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订阅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时间。债的当事人应在合 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债务的毛毛雨地点和方式适当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或者规定的地点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应有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将会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债的履行方式适当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它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或者是由债的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凡要求一瓷生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不得分批履行;反之,凡要求分期批履行的债,债务人也不得一瓷生履行。履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方式履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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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0件)》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1件)》已经2007年12月 2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目录所列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和失效。



市 长 骆玉林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0件)






规 章 名 称
颁布时间令号

1
西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1992年9月21日

宁政〔1992〕146号

2
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3月19日

宁政〔1997〕32号

3
西宁市公证工作规定
1998年6月16日

第6号

4
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日

第19号

5
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9年6月17 日

第24号

6
西宁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7月20日

第25号

7
西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000年4月11日

第29号

8
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2000年8月1 日

第31号

9
西宁市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2001年6月4 日

第39号

10
西宁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01年6月4日

第42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1件)




规 章 名 称
颁布时间令号

1
西宁市城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8月18日

第28号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深集体办〔200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转让;
  (二)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进行股份制改造;
  (三)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终止;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五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与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六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由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集体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应对集体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八条 受集体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九条 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并分别对所负责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按下列情形,由产权单位确认:
  (一)产权属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由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二)产权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按联合经济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三)产权属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由产权单位确认;
  (四)产权属工会所有的集体企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五)公司制集体企业,由股东(大)会确认资产评估结果,集体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其代表的单位审议决定的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应向确认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关申报和有效批准文件;
  (三)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
  (四)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出具的承诺函;
  (五)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单位应对集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格;
  (二)是否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签字、盖章;
  (三)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五)评估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
  (六)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九)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出具了承诺函;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符合要求的,产权单位予以确认,下达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收到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后,应向市集体办办理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和评估说明;
  (五)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承诺函。
  第十四条 市集体办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回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已确认和备案的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原资产评估报告无效,须重新评估,并重新办理确认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资产中有国有资产成份的,其资产评估须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进行评估,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按《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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