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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骚扰”案件的几点评说/秦前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7:11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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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骚扰”案件的几点评说

秦前红*


近来媒体关于“性骚扰”事件的报道可谓连篇累牍,沸沸扬扬。先有关于北京首起“性骚扰”案的聚焦,接着传来武汉“性骚扰”案原告一审胜诉的消息。社会大众的眼球很快就被吸引到了这种事件上,相关人士暗自兴奋不已。
“性骚扰”在我国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这样一个话语表述也是“洋务运动”的结果。它大抵用来描述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与女性特别相关的、与女性私生活安宁权相关的、与女性身体权或性尊严相关的。“性骚扰”的实质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或动作对妇女进行调戏、挑逗、侮辱或猥亵的情形。当然,逻辑意义男人也可能被“性骚扰”,但在当今这个男权强势社会里,它还不构成一个值得法律关注的普遍问题。
“性骚扰”问题的突显与下列因素相勾连:1)工业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使人与人的距离缩短,冲突增多;2)社会经济发展,传媒在逐利动机的支配下,热衷于报道和炒作个人私隐问题,追求轰动效应;3)法治时代下的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诉求欲望更加强烈;4)某些个人为了功利化的目的,不惜以名誉换名声。
“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调制方式通常有三种:第一,宪法的保护方式。宪法确认和体现包括性安宁和性尊严在内的人格权和支配身体自由的人身权,以防止受到以政府和国家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的损害;第二,刑法的保护方式。刑法禁止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人格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民法的保护方式。民法对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侵犯人格和人身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具体的侵权责任。
对“性骚扰”问题的处理手段通常可化约为财产补偿的办法。因为,如果要侵害人公开说明、赔礼道歉只能越描越黑,加重受害人的“不名誉”;也不能允许受害人“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让受害人去反“骚扰”一下侵害人;更不可能让受害人去怒掴侵害人几个耳光,或者去掉侵害者的某个身体部件,以解受害人心中之怒气,如果这样制度本身就不文明了。但权利或尊严是一个体现了个人主观价值判断和内心感受的东西,举例说,同样一个猥亵动作,会使某个人觉得受到了极大侮辱,恨不得将受侮处象古代传说的那样切去以正清白,对另外一个人来说,她会觉得无所谓,或者有所谓也很快可以用“恶狗咬了”一类的理由迅速缓解自己的不快。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在规定财产补偿时,便在“漫天要价”或“得不偿失”之间确定了一个中性补偿标准。
关于“性骚扰”问题,在法律上有太多的困惑,如何适当地规定“骚扰”的范围或程度,都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比如说,对某人讲一句“荤话”或做几次“流氓”动作算不算“性骚扰”?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进行挑逗或搂抱,是否属于“性骚扰”;医生借看病之名,对病人进行过分的拿捏,也是“性骚扰”吗?在尊重个人的权利和生活空间的同时,如何保护社会的公共交往空间和秩序,是法律制度安排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在男女授受不亲的时代或者在动辄上纲为“男女作风”问题的时期,似乎没有“性骚扰”的烦恼,但那样的社会我们谁也不喜欢。因此,我们不能对法律作泛道德主义的安排,或持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浪漫主义观念,而应培育和生成适合时代要求的男女道德律。
“性骚扰”事件的受害者通常被欺于“暗室”。孤男寡女之间的是是非非,要在法庭上找一个说法,不靠证据是不行的。因此,当那些“被侮辱或被伤害的人”准备去打官司时,我们不禁要追问一句:你有证据吗?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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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7号




关于发布《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车排放造成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指导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和控制目标

1.1 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摩托车(如不特别指出,均含轻便摩托车,下同)排放造成的污染,推动摩托车行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订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是对原《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机械工业局、科技部1999年联合发布)中摩托车部分的细化和补充。自本技术政策发布实施之日起,摩托车污染防治按本技术政策执行。本技术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所有新定型和新生产摩托车以及在我国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摩托车。

1.3 本技术政策主要控制摩托车排放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等排气污染物和可见污染物,并应采取措施控制摩托车噪声污染。

1.4 我国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是:

1.4.1 2004年新定型的摩托车(不含轻便摩托车)产品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相当于欧盟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2005年新定型的轻便摩托车产品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相当于欧盟第二阶段的排放控制水平;2006年前后我国所有新定型的摩托车产品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际先进排放控制水平。

1.4.2 我国摩托车产品排放耐久性里程,当前应当达到6000公里,2006年前后应当达到10000公里。

1.5 摩托车产品生产应向低污染、节能的方向发展,并逐步提高摩托车排放耐久性里程。

1.6 国家通过制订优惠的税收、消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生产、使用提前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摩托车产品,努力推动报废摩托车、废旧催化器的回收和处置,鼓励规模化和环保型的回收、处置产业的发展。

1.7 摩托车数量大、污染严重的城市可以要求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但须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新生产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

2.1 国家逐步建立摩托车产品型式核准制度,加快摩托车产品法制化管理进程。摩托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制造,应确保在排放标准规定的耐久性里程内,其产品排放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摩托车,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2.2 强化摩托车污染排放抽查制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其中应包括摩托车污染排放生产一致性质量保证计划。国家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定期抽查摩托车污染物排放生产一致性。

2.3 摩托车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的污染削减效果应以工况法排放试验结果为依据。

2.4 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应积极采用摩托车发动机机内控制和机外控制措施,实现新生产摩托车的低排放、低污染。应优先采用机内净化措施,在排放降到一定程度后再采用机外净化措施。

2.5 燃油摩托车发动机机内控制推荐技术措施包括:

2.5.1 改善摩托车发动机燃烧系统,优化燃烧室设计,提高燃烧效率,降低发动机噪声。

2.5.2 采用多气门和可变技术,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降低油耗,降低摩托车污染物的排放。

2.5.3 通过摩托车发动机化油器结构改进和优化匹配,采用化油器混合气电控调节,改善混合气的形成条件,实现混合气空燃比的精细化控制,有效降低摩托车污染物排放。

2.5.4 采用电控燃油喷射技术,精确控制空燃比,使摩托车发动机的燃油经济性、动力性和排放特性达到最佳匹配。采用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逐步替代化油器是摩托车发动机生产的发展趋势。

2.6 摩托车发动机机外净化推荐技术措施包括:

2.6.1 采用催化转化技术是控制摩托车排放污染的有效措施。二冲程摩托车和强化程度不很高的四冲程摩托车上安装的催化转化器宜采用氧化型催化剂;高强化四冲程摩托车及电控燃油喷射摩托车可逐步使用三效催化器。

2.6.2 安装催化转化器时需要对摩托车发动机进行技术改进、降低原车排放,并将催化转化器与摩托车进行合理的技术匹配。在保证摩托车发动机动力性和经济性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净化效果,保证其使用寿命。

2.7 为满足我国第二阶段摩托车排放控制要求,四冲程摩托车宜通过优化化油器结构,实现混合气精确控制,或安装适当氧化型催化转化器的治理技术路线;二冲程摩托车宜采用改善扫气过程,开发低成本的燃油直接喷射技术,并安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的治理技术路线。

2.8 为满足不断严格的国家摩托车排放控制要求,宜逐步采用电控燃油喷射技术,并安装催化转化器的综合治理技术路线。

2.9 采用严格的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路线初期一次性投资较大,但整个控制过程中环境和经济效益良好。摩托车排放污染控制宜在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相对严格的控制方案。

3、在用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

3.1 应强化在用摩托车的检查/维护(I/M)制度。加强维修保养是控制在用摩托车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方法。

3.2 在用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检测主要采用怠速法。鼓励采取严格的措施,强化在用摩托车的排放性能检测。对不达标车辆强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车辆发动机处于正常技术状态。经维修仍不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摩托车应予以报废。

3.3 国家逐步建立摩托车维修单位的认可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使其配备必要的排放检测和诊断仪器,正确使用各种检测诊断手段,提高维修、保养技术水平。维修单位应根据摩托车产品说明书中专门给出的日常保养项目、维修保养内容,采用主机厂原配的零部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维修后的摩托车排放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4 严格按照国家摩托车报废的有关规定,淘汰应该报废的在用摩托车,减少在用摩托车的排放污染。

3.5 在用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确需改造的城市和地区,应充分论证其技术经济性和改造的必要性,并进行系统的匹配研究和一定规模的改造示范。在此基础上方可进行一定规模的推广改造,保证改造后摩托车的排放性能优于原车排放。在用摩托车排放技术改造需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4、摩托车车用油品及排放测试设备

4.1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优质无铅汽油,逐步提高油品质量标准。

4.2 采用电控燃油喷射技术的摩托车,使用的汽油中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防止喷嘴堵塞。

4.3 应使用摩托车专用润滑油,满足摩托车润滑性、清净性和防止排气堵塞性能的需要。鼓励摩托车低烟润滑油的使用,减少摩托车的排烟污染。

4.4 摩托车工况法排放测试设备应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5、国家鼓励的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和设备

5.1 鼓励摩托车用催化转化器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应大力开发净化效率高、耐久性好的催化转化器,促进催化转化器产业化并保证批量生产的质量。

5.2 鼓励先进的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和使用。

5.3 鼓励研究开发摩托车工况法排放测试设备和摩托车排放耐久性试验专用试验装置。




山西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政策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政策规定
山西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1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评选省优质产品,除地方土特产品和尚无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外,应优先评选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二、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术改造应把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主要目标,在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中,应一并安排采用国际标准改进产品质量所必要的测试设备的技术措施费用。
三、加强对引进工作的标准化审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后我省在审查进口和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凡涉及到有关标准的,应征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作为地、市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竞赛评比条件之一。
五、经省标准局验收采用国际标准合格的产品,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允许加价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凡属国内特有名优产品的按名优产品定价;凡已评为国优、部优和省优产品的可以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凡未评上优质产品的,按物价部门现行规定,实行等级差价。以上实行加
价的产品,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报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的产品,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对按新产品有关减免税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由企业从新增效益中提取五百至一万元,对有直接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21号),凡经批准实行在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开发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测试检验仪器,在技术开发费内开支,不实行提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摊入成本。
九、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工作,可列入有关科研项目,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优秀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可申请科研成果奖。



198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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