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法律解释中的大众化和职业化/巴占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22:01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律解释中的大众化和职业化

巴占防


[内容提要] 随着法律的日益复杂化、技术化、专业化和职业化,颇具核心功能的法律解释已经出现精英文化的话语统制。本文作者用房屋合建、企业间相互借贷、“安乐死” 三个法律实践分析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制约下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问题。.
[关键词]房屋合建 企业间相互借贷 安乐死 大众话语 精英话语

应该认为,任何制定公布出来的成文法律,比如制定法或者判例法,它们在法律的适用中均面临着解释问题。因此,美国学者Talcott Parsons认为:“解释功能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现代性法律知识预设的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较难克服的内在危机。由此观之,法律解释的分析与期待,首先应置于其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把握和权衡。在当下中国的法律语境中,这种把握与权衡似乎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话语”主要意指一种“意识形态”。此种“意识形态”含有知识状态和价值理路。笔者尝试用三个法律实践分析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制约下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肌理纹路.
1、房屋合建。房屋合建在我国已是较为普遍的民事行为。通常情况下,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待房屋建成之后,双方依约定化分房屋产权,这便是常说的房屋合建。由于土地、资金和房屋等资源的相对稀缺,这种行为得到人们较为广泛的赞同或默认。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权视土地使用权而定,没有土地使用权便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双方约定合建房屋的行为实质上包含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若干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经由政府批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本文以认定合建房屋的有效或无效。
2、企业间相互借贷。与房屋合建类似,我国企业(指无权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间借贷也是颇为普遍的,在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下,这种借贷尤其广泛。一般来说,这些企业实施借贷行为超出了自己的经营范围。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经营借贷业务的机构只能是金融机构或国家批准的非金融机构。然而,人们总是认为,这类借贷行为是可理解的,当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又是真实自愿时,则更应当予以准许。目前的问题也是:如何解释法律本文以认定这类借贷行为的有效或无效。
3、“安乐死”剥夺他人生命。“安乐死”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已出现多起这样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使用无痛苦的方法使不治之症患者停止生命,而且这种行为通常经过患者本人同意。虽然在某些国家法律已明文规定允许这类行为,但在我国法律尚未准许。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样,在大多数人对此行为持理解态度时,法律适用者必须解释法律本文以决定该行为是否应予准许。
在法律实践中,针对上述三个法律解释问题,人们可以发现,某些法律解释者的较为浅显直接的主张一般是以如下方式展开的:以社会需要、经济发展或民众要求为根据,甚至以法律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认为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应当获得法律上的认可。这种主张通常暗示了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其潜在叙事策略在于主张法律本身就是社会需要、经济发展和民众要求的集中体现,法律与公平正义应是同构的,法律的根本基础在于民众的愿望诉求。大众话语并不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而是不大在乎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仅强调当法律和外在的社会价值发生对立冲突时,应以后者作为规范要求的最终依据。由于这种法律解释是以法律的外在社会价值为基点,其结论通常便指向了单直观的大众目标。不难觉察,大众话语制约的法律解释暗含了一种法律范围内的“民主”与“正当”的元叙事。
但是,某些法律解释者的较为职业化的主张一般是以另种方式展开的:首先思考法律的各种相关规定,并探求法律的目的、精神、原则,同时以法律理论作为推理依托,来确定针对具体事实的法律结论。他们首先会给予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等行为以法律上的效力定位,然后再略微结合法律外在的各种价值,思考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这种主张时常展现了法律解释中的精英话语,其内在出发点是确信法律本身就具有极为重要的追求意义,而作为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官员,其职责首先在于严格地服从法律。这本身是“法治”的前提要求,或曰作为科层的法律解释者的“政治道德”的特殊要求。精英话语并不完全忽视法律的各种外在价值,只是尤为强调从法律内在价值反观法律的外在价值。可以看到,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律解释大多是以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作为推理起点的。因此,其解释结论总是以法律的明确规范或原则为根据,认定上述三类行为是无效的。换言之,以法律文本作为起点的这种法律解释结论通常以法律的内在价值作为最终目标。与大众话语相对,精英话语制约下的法律解释暗含了“法治”与“合法”的元叙事。
由于不同的背景文化品格,大众话语式的法律解释显露了情绪化、理想化和普遍化的倾向,而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则显露了理性化、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倾向。前者不仅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理念为基点,而且其语汇如“民意”、“需求”、“情理”等,也是普遍取自这些领域。在这些价值理念和语汇背后的知识状态,表现为对法律观念的一种宽松理解,即对已有的法律话语筑造的学科意念表达了重塑的企盼。后者虽然最终是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取向为圭臬,但其总要以“法治”、“依法裁决”、“法律的内在体系”、“法律的原则(精神或目的)”等语汇的使用为标志。其价值取向和语汇隐藏的知识状态展示为对法律观念的一种“保守”心态,即对现存的法律话语圈定的学科设想表达了维护的姿态。因此,大众话语中的解释机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应当是什么”来表现的。精英话语中的解释机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实际是什么”来表现的。在后者中,即使解释者以法律的外在价值为最终目标,其也仍然认为所作的法律结论是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制度文化的语境中,由于学科知识固有的意识形态作用,大众话语的法律解释时常处于边缘化甚至被放逐的地位,而精英话语的法律解释则基本占据了中心位置。
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两种话语不仅在具体层面上确定了法律是什么,而且在抽象层面上确定了法律是什么。这是说,它们不仅确定了针对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的具体法律内容是什么,而且确定了一般的法律概念是什么,从而将各自话语的知识内容在具体和抽象两个层面上凸现出来。在大众话语中,解释者认为,法律的具体内容应当是:如果房屋合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而且房屋合建的目的在于自用而非土地出租或倒卖,那么合建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出借资金方是以帮助借款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而且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借贷利率,则借贷行为有效;如果在患者(有不治之症且痛苦异常)本人的明示要求下并遵循一定程序安乐促其死亡,则不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解释者会认为,在一般意义上,法律一方面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文规定的具体行为规则,另一方面是指在社会中应当存在的符合公众多数愿望的行为规范。而在精英话语中,法律解释者较多认为,法律的具体内容是:房屋合建属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除经有关部门补办有关建房手续外,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权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相互借贷,超越了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且逃避了国家有关机构的金融管理,其行为无效;“安乐”促使他人死亡,对社会仍有一定的危害性,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解释者会认为,在一般意义上,法律不仅包括明文规定的具体行为规则,而且包括法律的目的、精神及原则,包括可以从这些目的、精神及原则推论出的“隐含的具体行为规则”。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的各自知识内容,自然决定了法律学科知识的意识形态对前者的贬抑和对后者的青睐。当然,在学科话语的背景中谈论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解释”的分野,并不意味着后者只具有单一性和统一性。在追求法律内在价值的过程中,精英话语控制下的法律读者仍会具有不同的具体解释结论。正如在大众阶层内,主体会对“情理”、“需求”等观念具有不同理解解释一样,在法律科层内,读者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内在一致性”也会具有不同的阐明或诠释。
通过各自的解释机制,两种话语试图解决法律解释的两个基本问题: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这种选择的实质理由的确证。前者涉及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后者涉及法律解释的本体论。前者要求法律解释的表面技术学,后者要求法律解释的深层政治学。可以看出,在解释的实际过程中,两种话语都想取得方法上以及理由上的“霸权”地位,当两种话语导致的解释发生冲突不可调和时,这种“霸权”争夺尤为激烈。

参考文献:《解释的难题》朱苏力著
《法律及其本土资源》朱苏力著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
《立法学》周旺生主编


(作者单位 利津县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更好地为各级党政机关决策和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任务日益繁重,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大量政务信息,越来越成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制定和实施决策的一个重要
因素。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在政务信息的采集、分析、整理、报送、交流、反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视不够,工作队伍力量薄弱;逐级报送政务信息的责任制和网络体系尚未建立起
来,信息渠道不畅,反应迟缓,时效性、针对性和典型性不够;政务信息的采集、处理、报送缺乏规范,零散信息多,综合信息少,一些重要的政务信息迟报、漏报或不报现象比较普遍;信息传输手段和自动化技术处理手段比较落后,等等。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政务信息的需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尽快建立一个反应灵敏、采集准确、传递快速、覆盖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网络体系,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参考。这对于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报送政务信息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的重要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是直接为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服务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承上启下的枢纽。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为领导制定和实施决策提供政务信息,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在向本级领导报送政务信息的同时,要积极负责地向上级领导机关
报送政务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要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政务信息。这是保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揽全局、指导工作、进行正确决策的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要努力增强上报政务信息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把向上级领导机
关报送政务信息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恪尽职守,切实履行。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专报制度,实行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每周要向上级机关报送1—2条政务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至少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5条以上政务信息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做到及时掌握、及时上报。对重要政务信息不得迟报、漏报或不报。
为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今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归口管理。综合性政务信息,应由办公室综合上报。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提供政务信息,应通过办公室统一协调。要坚决克服和避免政务信息工作中各行其事、政出多门的现象,充分发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的主渠道作用。
三、紧密围绕职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政务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政务信息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重点反映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重要情况,突出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服务。
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政务信息,是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各级领导对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及时,就是要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报送政务信息的基本要求是:(一)凡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出台后,要迅速报送下级的安排、部署和具体措施,每隔一段时间要报送决策实施的综合情况。(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工作思路
、安排和重大举措,制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指示、讲话和意见,都要及时上报。(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情况,应每月,至少每季度综合报送一次。(四)遇有紧急、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
发生,应在6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续报事件处理进展情况。要坚持急事急办的原则,周休日和节假日也要照常办理,不得延误。
准确,是政务信息的生命。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政务信息。要加强对重要政务信息的分析、核实工作,务求内容确实、数字准确、情况清楚。
全面,就是要坚持“两点论”,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在报喜中要避免虚假情况,在报忧中要敢于反映真实情况。要坚决杜绝虚假信息,反对以假信息谋私。
四、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网络建设
网络建设是信息工作十分重要的基础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为中心,上下贯通、左右相连、反应灵敏、传递快速,覆盖全系统的信息网络体系。当前,要进一步理顺系统内部政务信息工作的关系,明确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政务信息工作,由办公室调研处统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要相应明确办公室的一个职能部门或有关工作人员,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建立政务信息联系点和直报点制度,是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各地建立政务信息联系点和直报点。各地的政务信息联系点和直报点,要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善于抓领导的关注点和上级决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捕捉题目,进行信息调研,及时向本级
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政务信息调研报告,不断提高报送政务信息的质量和针对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进一步重视发挥政务信息网络的作用,通过网络加强对下级机关信息工作的指导,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传达上级机关的信息需求,反馈信息采用情况,提高报送信息的质量。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保证网络反应灵敏、采集准确、运行安全正常。

要不断增加对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加快政务信息自动化技术处理手段的运用,使信息传递更加快捷,效率不断提高。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指导办公室积极开展政务信息工作。要努力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使信息工作人员及时了解领导的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给他们提要求、交任务、出题目。上级领导机关要
及时向下级机关提供报送政务信息的参考要点,反馈政务信息的采用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要进一步抓好现有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骨干队伍。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有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或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现有政务信息刊物的质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办的政务信息刊物,要突出“短、平、快”的特点,不断增强针对性、时效性,力求篇幅短、文字精、条目多、内容新。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广大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发挥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发
挥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经常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反馈信息。要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努力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做得更好。



1995年7月25日
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

王海宏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不记名的、指定人的和记名的三种。
  指定人有价证券是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这种这不以为限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其指示”进行交付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第一个取得指定人有价证券的人在把该证券转让给他时,不是民法上普通转让债权的方法,而是用在该证券北在签注的方法办理,这就是“背书”。在这种学书中,可以指明接受证券的人,并由北书人签名盖章;或者仅有北书人签名盖章,这就叫“空白背书”。在后一种情况下,背时定人有价证券实际上变成了不记名有价证券。债务人对持有指定人有价证券的人不得提出他对第一取得人或其他原持有人的异议。
  凡是在有价证券中记载证券权利的,但是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介证券可以按照民法上转让普通债权的转让给他。对于记名有价证券,只有证券上指定的人或者能够说理胆合法受让的第三人,才能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权利。
  有价证券主要包括:
  1.票据,票据是发标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杜撰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指由出标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酱有价证券,又是流通证券、要式证券。股票可以分为:(1)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所谓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所谓不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2)普通股和特别股,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份或股票。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根据法律或章程的一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享有或不承担特别的权利、义务;(3)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A种股票,双称人民币股票,指以人民向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投资者买卖的股票;H种股票,指获得满仓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3.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公司债券是否记载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把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4.国库券,国库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5.提单,提单是提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化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会货物的单证。
  6.仓单,仓单是指保管人向三合板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仓单是要式证券,是物权凭证。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