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龚某与安治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43:41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龚某与安治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266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5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根据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可能存在着三种性质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相对其它两种行为而言,在责任认定上更为容易,救济方式上也更为明确且易于操作。故企业应注意与相关涉密员工签订完备的保密协议或条款,以保障在员工违约侵犯其商业秘密时能够得到全面、及时的法律救济。

三、基本案情
2003年6月,原告安治公司与被告龚某签订《销售代表协议(岗位合同)》(以下简称《岗位合同》),被告受聘为安治公司员工。《岗位合同》中约定了职员责任、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等。其中,7.3条约定:“职员同意他本人于本协议终止后(无论何种原因)24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将不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合伙和公司从事下列活动:在本协议终止后18个月内,向本地区的任何职员曾向其出售过产品的顾客出售或提供与本公司产品相类似的销售产品;雇佣、试图雇佣或使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的职员或销售代理为他人所雇。”7.4条约定:“除公司业务外,职员无论在职或终止协议后(无论任何理由)的任何时间,不得向其他人泄密或为其本人利益使用公司的任何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机密信息。”同时,《岗位合同》还约定若职员违反规定使公司遭受损失,双方同意公司有权接受职员因赔偿这些损失但并非罚款而支付的15000美元。
2005年4月7日,被告龚某与他人注册成立长沙恩欧凯润滑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润滑油和密封件的配套技术开发,润滑油、润滑脂等产品的销售。龚某为该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9月27日安治公司解聘了龚某。2005年12月14日,长沙恩欧凯润滑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被告龚某不再是该公司股东,也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安治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龚某提起诉讼,要求龚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15000美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四、法院审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岗位合同》,被告龚某应遵守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被告龚某在与原告安治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自办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禁止义务,亦违反了公司《员工工作守则》制度,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岗位合同》,员工违反第五部分约定的,应支付15000美元违约金。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对违约金的约定数额提出异议,也未请求法院撤销、调整或变更违约金的约定,故该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因此,原告安治公司要求被告承担15000美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应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具体的信息。原告安治公司主张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应对其持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龚某采取的违法手段以及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以何种手段侵犯了何种商业秘密,亦未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龚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治化工有限公司119643元(1.5万美元,按立案日2006年8月4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并驳回原告安治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龚某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属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以合同法的规定调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在原审法院在已认定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安治公司则表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都是清楚、准确的,请求予以维持。
湖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二:
一、原审法院以龚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因法律规定不同、主体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规范的依据不同,所以,两个法律适用的范围也不同。根据现有证据,龚某与安治公司签定的《岗位合同》其实质就是劳动合同,双方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由劳动法调整,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确定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依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故一审法院在劳动争议没有仲裁的前提下,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确属法律适用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本案程序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上诉人龚某上诉称本案诉由为商业秘密纠纷案,原审法院在依法驳回了被上诉人安治公司关于上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后,却最终以违反劳动合同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从而避开了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损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在二审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安治公司亦表明由于举证困难,就原审法院的龚某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决没有异议。由此可见,该案中被上诉人安治公司的诉讼目的是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来追究上诉人龚某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获得赔偿。原审法院超出法律规定审理了本应按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审法院的实体判决因程序错误,应予以纠正。故上诉人龚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龚某与被上诉人安治公司之间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纠纷,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原审法院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前置程序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裁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错误。故法院最终作出了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安治公司的起诉的终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在上一个案例中,我们已经谈到了根据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可能存在着三种性质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我们主要来探讨企业以员工的违约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时的法律保护问题。
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需满足三个前提要件,一是需有有效的保密协议或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的存在,表明员工与企业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上以明示的条款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默示的附随义务(即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包含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二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只有企业的相关生产、经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企业才能够对员工直接以违约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很可能会像本案中的安治公司一样,由于其商业秘密不存在,使案件的性质转化为劳动争议纠纷,而最终被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未经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驳回起诉;三是员工实施了违反合同义务(明示或默示)的行为。不管是否在客观上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只要企业能够证明该员工有泄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即能够认定该员工存在违约行为,并能以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对员工进行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相比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言,以员工的违约行为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在责任认定上更为容易,救济方式上也更为明确且易于操作,只要按照合同明示或默示的违约约定进行裁判或执行即可。因而在实践中,企业应多注意与相关涉密员工签订完备的保密协议或条款,以保障在员工违约侵犯其商业秘密时能够得到全面、及时的法律救济。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8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泰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文明城市人人共享、创建文明城市人人有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区域)范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管理和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

泰山景区、市高新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沿街责任人,在划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包环境卫生、包容貌整洁、包管理秩序的责任管理。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五条 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部门职能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是: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门前违章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市民反映的相关问题;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卫设施、道路排水排污设施和绿地的管理维护,做好市区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程,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和建筑工地管理,及时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市民反映的相关问题;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门前车辆停放秩序,查处车辆乱停乱放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及时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市民反映的相关问题;

(四)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检查办法,纳入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考核,组织对有关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等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道路两侧沿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调查摸底和“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定工作,并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沿街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门前三包”的责任人,具体包括沿街的所有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村)委会等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

(二)无人行道的街巷责任区的划分以街巷中心线为界,沿街巷立面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人的责任区;

(三)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产权所有,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责任人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难以确定或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界定。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卫生要清洁,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爱护绿地树木,并保持清洁;

(二)包容貌整洁:沿街建(构)筑物及临街房屋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要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不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广告牌匾规范、美观、安全;单位出入口和门前无沿街自制坡道;无擅自挖掘道路;

(三)包管理秩序:责任区内车辆不乱停乱放,按要求摆放整齐;无店外经营和乱摆乱放等。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摊点等,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建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执法权限研究制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爱卫办统一式样、统一内容,三部门共同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分别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建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责任人签定目标责任书后应及时报送市爱卫办备案,并将执行情况于每年年底报告市爱卫会。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市爱卫会。

第十二条 对履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的义务,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及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建设行政主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二)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履行作为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不得评为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

(三)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市爱卫办通报批评并上报市政府,也不得评为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2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居民依法文明养犬,约束规范居民养犬行为,保障居民生活不受饲养犬只的干扰,形成非养犬居民与养犬居民、居民与宠物犬只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根据《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作为主管机关,要及时受理群众有关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恐吓、伤人等案件的报警以及其他举报;认真查处无证养犬、违规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认真做好养犬登记、办证和年检工作;全面掌握我市养犬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犬类经营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整治无证犬类经营行为,从经营环节上规范养犬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违规养犬行为的制止和批评教育,落实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城管人员负责主要道路违规养犬行为的制止和批评教育。对在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及主要道路上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经劝诫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
第六条 各级畜牧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各设置二处以上动物检疫点,其他旗、县、区设立一处以上动物检疫点,切实做好犬类的检免疫工作,并广泛宣传防疫知识,防止疾病的传染。
第七条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要协调、指导社区物业公司加强对民居养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物业公司负责社区内违规养犬行为的制止和批评教育,发现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经劝诫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
第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狂犬病疫情监控管理工作。要掌握全市犬只伤人和狂犬病的传染情况,随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管理,重点做好疑似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最基层组织。各旗县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和养犬居民开展培训和学习活动,负责组织制定社区养犬公约。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内犬只扰民案件的受理和调解机制。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养犬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和涉及养犬的社会动态,引导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