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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08:39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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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部署

  要认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通知》对两个确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尽快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真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确保资金到位,切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

  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两个确保资金,确保应筹措的资金落实到位。从今年开始,各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今年前几个月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在8月底前全部予以补发;对未按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同时予以补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地要坚持和完善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并在今年7月底前对两个确保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不得留有缺口。

  三、加大扩面力度,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

  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各地要对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要尽快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重点稽核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依法加大征缴力度。要制定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的实施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按期实现。要加大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费企业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进行督缴,并建立专门的清欠跟踪制度,确保应收尽收。

  四、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按期实现工作目标

  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尽快实现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东部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要在9月底前、其他地区要在年底前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严格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属于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必须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依据经济效益情况支付,并向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将统一部署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计发标准的清理规范工作。今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有关工作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各地要筹措安排不少于当地2个月支付额的周转资金,确保养老保险费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和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顺利进行。要按规定将原行业统筹企业和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并加强基金的统一调剂,切实打破对原统筹行业的封闭运行。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的政策规定,尽快将各类转制单位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五、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把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结合起来,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保证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企业和下岗职工的不同情况,制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及时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认真做好出中心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设置方便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网点和专门窗口,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未能实现再就业的,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正确把握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舆论导向,做好周密细致的组织引导和政策落实工作,争取下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再就业培训,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大力开展社区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有关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具体政策,劳动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

  六、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有关工作

  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规定,高度重视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同级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制定工作方案,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要直接纳入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探索做好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有效办法。对关闭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要按照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做好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要深入企业宣传政策,及时了解掌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认真落实安置政策,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

  要充分发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及时给予救助,真正实现全覆盖。各级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建立正常的工作协商制度和信息沟通渠道,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配套工作。对一些生活困难的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家庭,在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应得收入后,对其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要及时给予救助。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所需资金要全部纳入预算,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酌情给予支持。

  八、健全社区服务组织,完善服务功能

  各地要大力拓展和深化社区服务,积极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社会贫困者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网络。要加强社区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服务功能,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认真做好社区各项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为社区服务组织调整充实部分精干的工作人员,并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保证社区服务机构开展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社会贫困者的档案资料,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需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各级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创造有利条件。

  九、考核工作实绩,明确挂钩指标

  按照《通知》要求,对于两个确保工作到位、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资金缺口,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且要与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挂钩考核的主要指标有:确保发放情况、补发拖欠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情况、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安排社会保障资金情况、“三三制”资金落实情况、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的提高征缴率情况、清理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统筹外项目支出情况、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情况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提高基础管理水平

  要重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要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力争在今年底前建立健全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数据库,从根本上解决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的问题。各地要制定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避免重复建设。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需要,各级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今年要重点开展两个确保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监察。要制定完备的工作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地要及时报告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情况。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展情况,劳动保障部将定期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要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发放到人,不得截留,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加大回收被挤占挪用基金的工作力度,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下半年,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将对各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十二、做好宣传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大力宣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两个确保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宣传国家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要总结和宣传先进典型的经验,对不能做到两个确保的事例予以公开曝光。要通过宣传,营造有利于社会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在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规定向群众公布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并请于7月底前将各地的贯彻落实意见报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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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省政府

(一九九一年六月七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组建下列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一)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交叉科学学会、研究会;
(二)工业、农业、商业等经济类行业协会;
(三)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组建的非经济类专业性协会、基金会;
(四)各种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
(五)其他社会团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组建的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
(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活动;
(三)对社会团体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社会团体合并或终止活动的善后工作;
(五)为非法人社会团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组建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组建市、县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组建乡镇、街道及其以下的社会团体,向其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组建跨市、县的社会团体,向所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申请组建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持社会团体实际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组建的必要性、筹建情况、办公地址或联络地址;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
(三)社会团体章程,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任务、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章程修改及社会团体程序终止;
(四)拟选正、副职负责人和秘书长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五)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名单;
(六)经费来源证明。
第七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的专业或学识必须在本社会团体所涉及的学科、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在三十日内对核准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申请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不服的,在接到书面答复后十日内,可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并确认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具备一般法人资格: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
第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并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后,方可宣布成立。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由社会团体出资在本行政区的主要报刊上公告。
第十一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组建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非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辽宁”或“全省”字样。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作为内部机构。凡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不得建立分会和二级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将年度工作计划、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的刊物样本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开展与本身业务密切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但必须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所得收入只能作为本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刊社会团体全称。民族自治地区社会团体印章的印文,应将汉文与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并刊。社会团体的印章和证件在启用前,必须将印模和证件样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需要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时,事先应告知登记管理机关,并在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必须停止活动。
第十八条 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按章程规定终止活动的同时必须结清债权债务;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力结清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社会团体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对未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一律不得宣传报道(含广告)。
第二十一条 对遵纪守法贡献突出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社会团体给予处罚时,应及时告知其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7日

民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云南省民政厅:
你省(89)云军离退字第17号请示悉。经与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军队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8]安字30号文件规定和总后勤部(1989)后需字第34号文件执行( 见附件一), 离休干部应交的基本伙食费及管理单位报销数额等具体标准应与当地驻军离休干部执行标准相一致。
二、军队离休干部的丧葬费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按照总政治部办公厅(86)政办字第11 5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三、调整以上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请在已下达的离休干部经费中调剂解决,不另追加。

附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各类灶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1989)启需字第34号1989年2月14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稳定部队生活,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适当增加各类灶伙食费标准。
在副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国防费较紧的情况下调整部队伙食费标准,体现了军委对部队生活的重视和关心。各部队要顾全大局,认真贯彻“标准加补助”的原则,制订生产收益补助伙食的具体标准和落实措施,同时加强基层伙食管理,切实保证部队生活水平不降低。

附二:总政治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军队干部逝世后治丧工作若干问题的电话通知》的通知
(86)政办字第115号1986年9月16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现将总政治部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关于军队干部逝世后治丧工作若干问题的电话通知》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们。



198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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