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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21:48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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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2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0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
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
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
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百
分之三十五,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
决权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
民担任;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
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
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
国籍登记。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
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国籍登记;
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
理国籍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工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
有权的证据。

  第二章国籍登记

  第七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
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
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
接文书;

  (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
文件。

  第八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
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申请
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第九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

  (三)民用航空器型号;

  (四)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

  (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七)民用航空器登记日期;

  (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

  第十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
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
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依法转移境外并已办理出口
适航证的;

  (二)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

  (三)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租
赁合同终止的;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
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应当缴纳
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民用航空器国籍
登记证书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第三章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
马体大写字母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
、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
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第十七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
当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
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保持
清晰可见。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在民用航空器上的位置、尺寸和
字体,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
、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
符号。

  第十九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
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用耐火金属或者其
他耐火材料制成的识别牌。

  第四章临时登记

  第二十条对未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民用航
空器,申请人应当在进行下列飞行前30日内,按照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向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临时登记:

  (一)验证试验飞行、生产试验飞行;

  (二)表演飞行;

  (三)为交付或者出口的调机飞行;

  (四)其他必要的飞行。

  前款申请人是指民用航空器制造人、销售人或者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申请人。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临时登记的,应当确定
临时登记标志,颁发临时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取得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时,
可以使用易于去除的材料将临时登记标志附着在民用航空
器上,并应当完全覆盖外方要求预先喷涂的外国国籍标志
和登记标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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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



1994年6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2]第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厅(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五”计划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实施“十五”计划的法制保障。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仅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下发一年多来,各地加大了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制订了《全国个协私协系统2001-2005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也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了相应的计划,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四五”普法教育工作任务还很重,各级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一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深入贯彻中发[200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具体措施抓紧抓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人员构成复杂,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加之分散经营,点多、线长、面广,而所从事的行业大多属于社会窗口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强的辐射力。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既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难点,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各级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普法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周密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贯彻中发[2001]8号文件和全国“四五”普法规划,在认真制订当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四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制订详细的分阶段的实施计划,并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注意适应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特点,突出抓好基本法律法规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要以普法教材为主要读物,抓好普法骨干培训,并依托骨干队伍最大限度地组织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教育方法上,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举办法制讲座、观看法制教育影视片和录像片以及印制宣传资料、图片,出板报、墙报,编演文艺节目、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增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效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加强相到协调和配合,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具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积极联系专家授课,提供相应的法律宣传教育材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具体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使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从正反两方面受到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具体负责抓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主动及时向当地司法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克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学好、用好普法教材,使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发[2001]8号文件精神和具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专门力量,编写了《个体工商户法律知识读本》和《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律知识读本》,这是全国个协私协系统第一套法制教育统编教材。这套教材不仅可以作为个协私协系统“四五”普法的基本教材,也可以作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查阅有关法律问题的参考书、工具书。各地要认真组织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学好、用好普法教材,使个协私协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在“四五”普法期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个协拟在适当的时候,以“四五”普法教材为基本内容,在全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四五”普法知识竞赛,以推动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学法、用法,促进“四五”普法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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