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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农林局《关于拟定〈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的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3:10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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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农林局《关于拟定〈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农林局《关于拟定〈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郊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林局《关于拟定〈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市农林局。

关于拟定《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种苗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良种壮苗是实现林木优质、速生、丰产的必要条件,搞好种苗工作是发展林业生产的根本性建设。
建国以来,我市在发展林业的过程中,种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植树造林提供了大量苗木。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没有解决好林业生产上的物质与精神、植树的质与量、绿化进度的快与慢之间互为因果的辩证关系,致使种苗工作发展不平衡,苗圃面积不稳定,典型经验推不开,
所育苗木数量不足,品种单一,标准苗比重小。总的看来这项基础性工作比较薄弱,已成为长期以来障碍我市林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经过今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优种壮苗的供需矛盾更为突出。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现实情况都告诉我们,必须从现在起,认真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全
民义务植树运动要从大规模的育苗开始”的指示,抓好苗圃建设。
农村苗圃建设应本着自力更生、自育自栽的原则,实行县、社、队、户四级育苗,国营、集体一齐上的方针。在经营好现有国营苗圃的同时,重点办好社、队苗圃,并鼓励社员苗圃生产,为此,我们针对农村社、队育苗的实际情况,经与区、县领导同志、林业干部和社、队苗圃负责同
志座谈、征求意见后,起草拟了《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
为贯彻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巩固发展社、队苗圃,提高苗木生产水平,以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确定育苗面积。根据《森林法》(试行)规定应达到的森林覆盖面积,和本社、队实际情况,明确划定育苗面积、地块。一般社、队应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一左右,菜田社、队、土地过少的社、队,或森林覆盖率较高的社、队,可酌情减少。本着实事求是、逐社逐队确定后,报请
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作为社、队育苗基地,长期稳定不变。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占苗圃基地时,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偿损失,并划定新的苗圃基地。
苗圃确定后,由区、县和公社两级建立苗圃档案。
二、社、队每年育苗任务纳入国民经济计划,逐级下达,社、队保证完成。
三、社、队苗圃要贯彻为本社、队绿化和为城市绿化服务的方针,在育苗品种上,要适地适树,林、果结合,乔、灌结合,绿化美化结合。所产苗木主要供给本社、队,多余部分可以销售。
四、社、队苗圃根据自己的条件,承担下列任务:
1.繁殖适宜当地农田林网、路、渠、河流两侧、成片造林栽植的优种树苗;
2.培育适宜城镇、村庄、庭院栽植的常绿、观赏树苗及花卉;
3.培育各种果树苗木;
4.小型育苗试验、示范、推广活动;
5.小面积引种、对比林试验;
6.采集适宜当地繁育的优树种子或建立采穗圃、采种园。
五、实行科学育苗。
1.要选用土质肥沃、水源充足、灌排自如的上等地;氮、磷、钾肥按一定比例配量使用,每亩年施有机肥不少于五千斤。
2.实行倒床育大苗,根据不同树种生长特性及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确定育苗密度,扦插育苗每亩产量一般为一千至一千五百株,播种育苗移床后,每亩产量一般为两千株左右。
3.出圃苗木应是根系发育良好,苗体健壮,无病、虫害,胸径与株高比例合理的三年生苗,杨、柳、榆、槐、椿、腊等树种的胸径,一般为二点五厘米以上,并经过检疫合格的苗木。不合标准的禁止出圃。
山区苗木出圃标准由蓟县参照本办法自定。
4.搞好圃地区划,实行轮作制,苗木分年出圃。每年出圃、新育、留床、休闲面积应保持适当比例。
六、重点办好社办苗圃,所需土地、人员、资金,一般应由公社统一筹划,统一经营。暂不具备条件的公社,可选择面积较大、条件较好的队办苗圃。积极办好或实行联营。
七、社、队苗圃要完善生产责任制,实行专业化育苗。可建立育苗专业队、专业组或专业户。根据苗圃的规模和任务,配备技术员一至三名,专业人员按每十至二十亩配备一名,并保持稳定,其经济收入,不应低于当地同等劳力水平。
八、社、队苗圃属于集体经济,按企业化经营,三年以后,尽量做到经费自给。不足部分,由社、队公共积累或其他副业收入中解决,盈余部分归苗圃掌握,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使用。
市、区、县每年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社、队育苗。
九、社、队苗圃以育苗为主,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经营。
十、区、县人民政府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完不成任务的,按每亩每年一百元标准向区、县绿化委员会交纳绿化费,作为发展社、队育苗基金使用。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订。
十一、公社管委会要把苗圃建设列为农林生产的重要内容,作出育苗规划,制订有效措施保证实现。
十二、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队苗圃工作的领导。各区要重点抓好一两处、各县重点抓好三五处社办苗圃,树立样板、总结经验,加以推广;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苗圃所需水、油、肥以及其他物资器械等要建立正常的供应渠道。各级林业部门要突出抓好社、队育苗,
在种、条调剂、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具体帮助指导。



198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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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铁道部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铁
路局、各总公司、各工程局、各工厂、各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66号令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加强对铁路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进一步扩大安置能力,妥善解决好铁路沿线边远偏僻地区职工子女就业问题,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现就铁路劳
服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劳服企业是铁路系统以安置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而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考虑到铁路跨越省、区、市,线长、点多的特点,铁路系统劳服企业内部实行了与铁路全民所有制企业管辖区域相一致的管理体制,而在财务、所得税管理上税务部门实行属地原则。为了
保持政策平衡,严密铁路劳服企业的管理工作,各关联省税务部门之间要主动加强协调,并与铁路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财务、税收管理办法,做好铁路劳服企业财务、税收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二、铁路劳服企业的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管理和工资列支等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与有关铁路局(工程局)共同商定,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和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责任。
三、为促进铁路劳服企业加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对于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经济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生产性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报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采取加速折旧办法,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率。
四、为适应铁路系统性强,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的行业特点,经劳动部门同意,铁路劳服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实行按行业统筹管理。鉴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提取标准不统一,差别悬殊较大,各关联省税务部门要搞好政策协调,并切实加强对统筹基金的提取和使
用方面的管理监督。
五、按照国家有关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的财务规定,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全民职工的工资、奖励、福利等开支,应由主办单位负担。集体职工的工资、奖励、福利等开支,由集体企业提取的管理费负担。各地税务部门可根据集体企业所得税施行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上述精神,对符合条
件的铁路集体经济主管部门,核定其管理费的数额及向所属企业的提取标准。
六、为解决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各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信信号各总公司的集体经济主管单位,从所属企业提取使用年管理费的2%,按季上缴铁道部主管集体经济的部门。
七、铁路劳服企业按照国家税务局〔1991〕216号《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但对异地安置铁路沿线及边远地区铁路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为主而举办的铁路劳服企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批准,酌予放宽减免税年限。


八、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9月8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和本市各专业银行,共同研究制定本市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本市及中央在京的财政、税务、海关以及各专业银行基层机构都
应执行本补充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收集,由市财政局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一、关于国库机构人员问题
1、从1984年银行机构改革以后,国家金库北京市分库的各项业务由市人民银行国库处直接办理,并负责指导管理本市各区县支库、经收处的库款收纳、报解入库、支拨和对帐等项工作。
2、由于本市各区县不设人民银行机构,因此,根据细则规定,本市19个行政区县支库业务委托市工商银行各区办、支行(不含珠市口、新街口、礼士路办事处)办理,业务上受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和市工商银行会计处领导。各区办、支行的主任、行长兼支库主任,主管会计工作的副
主任、副行长兼支库副主任,支库日常业务由区办、支行会计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3、各支库要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具体办理国库帐务核算。业务量大、人员不足的,要加强力量,迅速配备。同时要做好入库高峰期人员的临时调配工作,以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
4、由于本市各支库均使用微机处理国库帐务,技术要求高、手续复杂,为确保国库业务正常进行,各支库至少要有两名同志会独立操作微机处理国库帐务、编制报表和数据通讯。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支库要通过以老带新的办法组织培训。经过培训的现有支库人员要保持稳定,如需调
离支库岗位,必须有专职人员接替工作。

二、关于小额税款的收纳问题
根据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凡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纳税单位或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可持征收机关填开的缴款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缴纳,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小额税款(包括工商各税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凡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直
接缴入经收处,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以现金缴纳税款,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的,每笔税款(指每张缴款书)超过50元直接缴入经收处。金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从1991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

三、关于征收机关自收汇缴问题
1、征收机关直接收纳现金的,应汇总填制一般缴款书或专用缴款书(缴款书第二联可免填),向指定收款国库所在的经收处缴纳,出纳部门点收现金无误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现金收讫章,第一联退征收机关,其余各联交支库办理入库手续。
2、各征收机关原则上不收受缴税人交纳的转帐支票或现金支票,纳税人以转帐方式缴税的应到开户银行办理交纳税款手续。税务机关或海关为方便纳税人,在填开完税证或缴款书的同时即收纳支票的,应由该征收机关将完税证或缴款书的份数和支票金额填写在缴款书上,然后一并送
交支库所在银行或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银行除应审核支票与缴款书有关内容外,还应审核缴款书与支票金额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银行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收妥作数戳记章,将支票提出清算,过退票时间后由支库办理入库手续。如果纳税人帐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原因不能支付的,由银行将
缴款书和支票退原征收机关。

四、关于征收机关在国库预留印鉴问题
1、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应将拨款或退库使用的印鉴,预先填制印鉴卡片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各支库在收到财政机关填开的拨款凭证和征收机关填开的退库凭证时,要按照会计基本制度规定,认真审核拨款或退库凭证的各项内容,无误后,及时办理拨款或退库手续。
2、财政机关或征收机关签开的拨款凭证或退库凭证,要通过内部传递给同级国库,一般不得交给用款单位自带。因急需用款,要由财政机关将拨款或退库凭证装入国库专用信封,在信封骑缝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交用款单位送国库办理拨付手续。用款单位不能自拆该信封,国库经办
人员对用款单位自带的拨款或退库凭证要认真审核,发现可疑问题要及时与财政机关或征收机关联系。

五、关于市级其他收入、公用事业附加、往来款项入库问题
市级各单位缴纳的其他收入、公用事业附加、往来款项,由市财政局预算处负责管理。各单位缴纳上述款项时,应填制“一般收入缴款书”在开户银行缴纳,款项付妥后,统一划转市工商银行营业部(交换号:33)一般收入缴款书的收款单位填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市级,收款
国库填西城支库。在西城支库入库。西城支库入库后,将上述款项缴款书随市级收入日报表报送市分库。市分库汇总后将缴款书随市级收入日报表转市财政局预算处。
除西城支库外,其他各支库市级收入中其他收入、公用事业附加、往来款项科目均不应有发生额和余额。

六、关于部分中央单位缴纳的税款在中央总金库入库问题
部分中央单位缴纳税款采用在开户银行缴纳、集中汇缴中央总金库入库的办法。因此,本市各专业银行经收处凡受理了指定收款国库为中央总金库的缴款书后,应将缴款书通过票据交换提给市人民银行营业处(交换号:1号),由市人民银行通过联行上划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记财政
部有关帐户。各支库不受理经收处划来的上述款项,也不应就地入库。

七、关于国库日、旬、月报编制和报送日期问题
各支库在每日的次日向征收机关提供国库收入日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当日分款的帐页或软盘,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更正。为及时、准确反映财政收入状况,从1991年1月起,各支库旬、月报即在每月的10日、20日、30日或31日编制,如果上述日期遇星期天,即再提前
一天编制。
各支库每旬、月末应用微机编制、打印出中央级、市级、区县级旬、月报一式五份,一份留存、两份分别报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或海关),两份报市分库。市分库汇总后自留一份,另一份随汇总旬、月份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处或市税务局计会处。
各支库与市分库数据通讯的日期应为每月的11日、21日、31日或次月1日,也可提前半天或错后半天,但不要影响分库统一汇总全市旬、月报表。

八、关于月份和年度对帐问题
1、各支库每月报送征收机关的月报表,就是月份对帐单。征收机关应在三日内核对完毕,如发现错误,应填制更正通知书送有关支库在下月的报表中更正。
2、各支库于11月底应按征收机关汇总编制各级1-11月累计收入对帐单,一式五份,核对盖章后,送征收机关对帐。各征收机关应在收到对帐单后三日内签证完毕,核对盖章并签属意见后,各区、县财政、税务局各自留一份,12月6日前退回支库三份,支库留一份,其余两份
于12月10日前报市分库,由市分库转市财政局一份。市分库将汇总的1-11月对帐单一式三份,分别转送市财政局预算处和市税务局计会处,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并签属意见后,各自留一份,退市分库一份。
各区、县财政、税务局、北京海关在对帐过程中,发现错误,要查明原因,并填开更正通知书送有关支库在12月上旬内办理更正。
3、年终决算和全年对帐
各支库12月份各级预算收入月报表要分别编制两次。
一次按截止12月31日的收入编制。决算日国库帐务全部处理完毕后,要分别打印各级次国库收入日报表和月报表,制作12月数据通讯文件。已经与分库联网的支库用微机传各级次月报,然后用电话报各级次日报数,待分库核对无误后再断电话,并互相通知电话报数人和记录人的
姓名,正式日报、月报于次年开业日上报分库。尚未与分库联网的支库,要于决算日派人将日报、月报及数据盘送市分库。各支库12月份月报,在12月31日晚还要报有关征收机关,以便及时反映全市当年财政收入状况。
另一次按整理期内的收入单独编制“十三月”的日报和月报(十二月和十三月月报不能汇总编制)。年度终了,本市各支库应设置五天库款报解整理期。专业银行各经收处在年前已收到但未报达支库的各级预算收入,应在整理期内全数上划支库。各支库在新年度五天整理期内收到的上
年收入要逐日编制“十三月”整理期的国库收入日报表。新年度1月5日营业终了,单独编制“十三月”月报表,分别送分库和有关征收机关。各支库还要在1月6日至7日与市分库通讯传数或报送软盘。整理期内没有发生业务的支库也要书面报告情况。
各支库年初收到的预算收入要严格划分上、下年度,防止混淆。
各支库在决算日应上划分库的各级库款,要列入当日“81中央预算收入”或“82地方财政存款”科目,当日不必报解,于次年开业日随国库日报表向分库报解。决算日各支库“84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内应无余额。
决算日征收机关如有退库或调整科目,必须在银行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办理。
整理期完毕,各支库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编制预算收入全年对帐单(应包括整理期收入),于次年1月6日送征收机关对帐。征收机关应在接到全年对帐单后三日内签证完毕。全年对帐单编制的份数和报送的程序,同前项1-11月累计收入对帐单相同。

九、关于“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使用问题
“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是银行代财政部门收纳报解各项预算收入款的过渡性科目。各专业银行经收处或支库已经收纳但尚未报达分库的税款,使用该科目。该科目可设置若干帐户,如“待报解预算收入户”(简称待报解户)等。
各单位缴纳的“农业税”是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及时收纳逐日报解就地入库。各支库不应为各区、县财政局农财科在该科目下设立“农业税专户”库外存储,这是不符合财政部颁发的总预算会计制度的。凡已经开立上述帐户的,应由有关区县财政局农财科扫数填开“农业
税缴款书”就地缴入区、县支库,并入82001区、县财政预算存款帐户中,结平“84农业税专户”余额。

十、关于退库问题
1、各专业银行经收处只办理库款的收纳、划转业务,不办理退库手续。凡纳税单位或纳税人持退库凭证和用红字填写的缴款书要求退库时,经收处一律拒绝受理。各支库发现经收处划转来的退库凭证和用红字填写的缴款书要立即划回,不予受理。
2、财政部门办理的退库事项不退付现金,一律通过转帐办理。税务部门对多收现金和奖励检举揭发人必须退现金时,应由批准的税务机关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并加盖“退付现金”戳记,通过内部传递给支库,支库经审核收款人证件无误后,在收入退还书第二联记录
收款人证件名称号码后,方可支付现金。
对于税务机关自己申请、自己批准退付现金的,应采用转帐方式,即可将退付的现金转入税务机关在银行开立的行政帐户的办法办理。
3、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签开收入退还书时,应将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填写正确。如填写有误,收款人的开户银行无法入帐时可将原收入退还书退有关支库,支库向征收机关查询有关事项后,将退库款项再次划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如反复查询收款单位不详,其
开户银行无法入帐时,有关支库可使用原收入退还书第三联作国库收入凭证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并在退还书各联上批注重新入库的原因,将原退还书的第四联退给征收机关作为重新入库凭证。不要在银行暂收款项科目下设置专户存储,也不要转入财政部门的预算存款帐户。

十一、关于涉外税款的收纳和退库问题
1、凡在中国银行和经办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开立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的涉外纳税人,签开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以下简称外汇券支票)或用外汇券交税时,开户银行应负责税款的审核和收纳,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外汇券支票收讫”或“外汇券现钞收讫”戳记,外汇额度
上交国家,然后以人民币资金将税款划转指定支库。
2、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或以外汇券在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3、北京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和北京海关自收汇缴的外汇券现钞和外汇券支票,要在缴款书各联加盖“外汇券现钞”或“外汇券支票收讫”戳记后,统一交到东城支库。东城支库经审核无误后将外汇券现钞交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同时兑换成人民币资金凭缴款书办理入库手续;将外汇
券支票通过票据交换以人民币资金向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出清算,过退票时间后凭缴款书办理入库手续,如果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出退票时,东城支库应将原缴款凭证和外汇券支票一并退回原征收机关。
4、由北京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和北京海关自收汇缴的涉外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外汇券的,由原征收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加盖“退外汇券”戳记,同时提供原缴款凭证副本或复印件交东城支库,东城支库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手续。其中属于退
外汇券现钞的,由东城支库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支库公章和经办人名章,转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经审核无误后,直接向收款人付外汇券现钞,并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外汇券付讫”戳记,然后凭已付讫的“收入退还书”以人民币资金向东城支库办理划付手续。属
于原来用外汇券支票缴纳税款后要用转帐方式办理退库的,由东城支库以人民币资金划转原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并附“收入退还书”和原缴款凭证副本或复印件。原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有关凭证无误后,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本补充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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