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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2:26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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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10月5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2)8号《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劳薪字(1992)30号《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我部拟定了《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业经劳动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方面,对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重要意义,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进行试点。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主要形式,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出发,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探索其它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劳动评价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基础,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和对职工严格考核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这些工作请认真做好。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指导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作中,必须明确企业是内部分配的主体,试点要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一种新的基本工资制度,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在探索中,试点中切忌简单划一,强求一律,要鼓励企业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中要防止形式主义,防止单纯为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搞改革,要在调整工资结构、理顺工资关系、建立新的工资运行机制上下功夫。坚持配套改革,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关于国营企业要“逐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的决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和《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薪字〔1992〕30号)的精神,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技能工资制是化工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的主要形式,由技能工资、岗位(职务)工资两个单元构成,这是国家确认的职工基本工资。
(一)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同时兼顾职工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而确定的工资。
1、工人的技能工资。分技术工人岗位和非技术工人岗位两大类。
技术工人岗位分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包括技师、高级技师)三大类,共二十三级。其中,一至六级对应初级工,七至十三级对应中级工,十四至十八级对应高级工,十七至二十一及对应技师,二十一至二十三级对应高级技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技术工人各岗位(工种)的技能工资等级线(技能工资等级的起止点),由企业在部颁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自行划定。
非技术工人岗位(指普通工、熟练工等)的技能工资等级线最高可延伸到中级技工的技能工资档次内。
2、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工资。分为初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中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三大类,共三十三级。止点工资等级三十三级,适用于企业规模很大、工作责任繁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厂长(经理)。其余大中型化工企业厂长止点工资等级应低于三十三级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止点工资等级,以略低于各类管理人员正职为原则。各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资等级线,均由企业自行划定。
(二)岗位(职务)工资。是根据岗位劳动评价,合理划分岗位的劳动差别而确定的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应随职工岗位(职务)的变化而调整。
1、化工企业的岗位劳动评价包括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个要素。岗位劳动评价以企业为主,行业提出指导意见,供企业参考。化工企业具体的岗位(职务)类别,行业不作统一划分,由企业根据岗位的相对价值和从有利于组织生产出发,自行划分。
2、在一定的岗位工资总量前提下,岗位类别多,岗位之间工资差距小;岗位类别少,岗位之间工资差距大。化工企业工人岗位类别数,一般不宜少于五类,最多十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类别,按职务或职位划分,岗位类别数一般不宜少于七类,最多十四类。
3、化工行业为特殊劳动条件而建立的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包括在岗位工资单元内。当前试点中,职工岗位工资可按岗位劳动评价的岗位类别,附加岗位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来处理。
4、岗位(职务)工资是实行一岗一薪制,还是实行一岗多薪制,由企业自行规定。不论一岗一薪或一岗多薪,都要贯彻岗变薪变的原则。一岗多薪制要建立其相应的运行机制,并避免与技能工资的运行相混淆或重复。
(三)化工企业除基本工资单元外,应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设置辅助工资单元。辅助工资是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以外,以各种形式发给职工的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参考工资标准
1、化工行业设三种参考工资标准。凡是以甲、乙级有毒有害作业为主的化工企业和井下采掘作业为主的化学矿山企业,是国家最艰苦行业,实行第一类参考工资标准;以丙、丁级有毒有害作业为主的化工企业,露天采掘作业为主的化学矿山企业,化工施工企业,以及化工机械企业等是国家较艰苦行业,实行第二类参考工资标准;化工商业企业实行第三类参考工资标准。
2、化工企业工人上岗的起点工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一类为90元,其中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经济效益好、目前工资水平较高的一类企业,为95元。二、三类为85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工人(包括技师、高级技师)最高工资标准,一类为380元,二类为360元,三类为340元。
3、化工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最低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一类为90元,其中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经济效益好、目前工资水平较高的一类企业,为95元。二、三类为85元。最高工资标准,大中型企业的厂长可掌握在最低工资标准的5-6倍之内。目前工资水平较低,效益工资较少的企业应按低于这一水平安排。
4、技能工资的等级和档次设置,可根据需要采取纵横结合的形式。即工人及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纵向右按初级、中级、高级设若干级,各级横向可设若干档次,并规定相应工资标准,一级多薪。按技术等级考试考核成绩择优纵向升级,根据企业劳动考核规定横向晋档。
5、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的比重,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根据化工企业的情况,岗位工资的比重一般不应低于30%。随着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运行,应逐步增加岗位工资的比重。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各等级(类别、档次、序列)的工资标准,由企业在规定的最低、最高工资标准范围内,自行拟定。
三、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施和运行
1、化工企业由现行等级工资制向岗位技能工资制过渡时,要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着力解决现行工资等级与技术等级脱节问题,要注意避免照搬现行等级工资作为技能工资的倾向。在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工资不降低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向艰苦岗位和技术高、责任重的岗位适当倾斜,使其通过改革能较多地增加工资。要量力而行,改革力度和企业资金负担能力要相一致,增资可一步到位也可分步到位。
2、企业由现行工资制度过渡到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可先定技能工资后定岗位工资,或先定岗位工资再定技能工资。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直接按职工技能考试和上岗考核结果,重新确定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
3、合理确定化工企业的基本工资总量(包括基本工资基数和新增量)。首先核定企业的现有标准工资,然后加上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按劳动部试行方案规定,在核定化工企业基本工资基数时,应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其次要合理核定企业的基本工资新增量,一般掌握在人均每月10-15元的范围内。核定时应根据试点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资金负担能力,现行工资水平等情况区别对等,不搞一刀切。
4、建立基本工资增量机制。根据劳动部试行方案提出的使职工的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重逐步达到75%左右的精神,今后在企业各年度可使用新增效益工资总量中,核定一定比例,作为基本工资增量,以保持基本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合理比例。企业在使用基本工资增量时,既可用于正常考核晋级,也可以用于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5、建立正常的职工考核增资制度。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新增基本工资总额内,对考试考核合格、提拔晋升的职工增加基本工资,切实把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结合起来。随着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客观情况的变化,企业要适时调整有关岗位的岗位工资类别。
6、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具体分配形式,如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奖金等,把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拉开分配差距。
7、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安排到企业的复转军人,调动工作的职工工资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8、化工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必须做好配套改革。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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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

概述(楼杰科译)


我们为什么要惩罚?要求被告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为什么并不“够”呢?这些根本不是什么新问题;哲学家们为此争论了数千年。本章依据以建立的现代刑法来研究他们所作出的某些回答。两个通常的回答——功利主义和报复主义——将被研究,他们的回答要依据已经扩展了刑法范围的现代立法成果内的案例来评论。
刑罚的定义
在一般的讨论中,我们常常用“刑罚”一词来等同于一人受到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如果A在狩猎时轻率地杀死了他的爱子,那么我们可能不喜欢起诉他有罪,因为“他受到的惩罚已足够。”但是,“刑罚”一词的用法在刑法上即不合适也不正确(并且在哲学上也是如此)。刑罚是国家对违反刑法的人有目的地造成痛苦。
因此,当Carol大意地伤害了Alice,要求Carol赔偿Alice时,虽然使Carol有所失,但这不是刑罚。相反,刑罚意味着谴责、非难作为选择者的犯罪者。
在刑事制度中,人们经常说个人被害人不是重点,国家才是被害人。因而,赔偿Alice,不是赔偿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国家。相反,国家惩罚罪犯——有目的地使其不舒服——因为她违反了刑法。事实上,没要求个人“被害人”。想想法律惩罚受贿,偷税,或吸毒吧。

刑罚的目的
如我们在第1章中所见的,从前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合于同一程序。即使如今多数构成犯罪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如果Charlie有目的地用棒球棍打Doug,那么Charlie将不得不因殴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向Doug支付赔偿金。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在刑事上惩罚Charlie呢?刑事惩罚增加了法律制度的什么目的呢?
传统上,对这一问题有两个不同的回答。有人认为刑罚有若干功利主义的结果,诸如(a)阻止一个可能正想实施犯罪的人,(b)使那些释放后可能犯其他严重暴力罪的人没有能力犯罪,或者(c)矫正那些已经实施犯罪的人。刑事惩罚的另一解释(报复主义),认为犯罪者实施不道德的行为并且必须受到惩罚以弥补不道德行为。
这两个刑罚的基本哲学理论已冲突了数世纪。每一种都有强有力的支持者,但每一种都有重大缺陷;支持者选此而不是彼,更多的是出于单纯的信仰,而不是证明。

功利主义
刑罚功利主义解释的基本前设是刑罚本身就是一项恶,因为它故意对人造成伤害。因此,我们只有在刑罚实现某些“善”时才可以伤害罪犯。不同社会中有助于守法的“合理理由”——主要是减少犯罪——被说成是惩罚罪犯的结果。
威慑
威慑理论假设惩罚罪犯可以在两方面减少犯罪:(1)D(被告)可以决定不再犯罪或者(2)其他企图犯罪的并且知道刑罚的人决定不犯罪。第一个是特殊威慑,第二个是一般威慑。
特殊威慑和一般威慑的基础都是刑法可以用足够严厉的刑罚阻止潜在的D犯罪。可能的痛苦必须超过D认为犯罪可带来的快乐。前提是罪犯会衡量快乐与痛苦;事实上,Jeremy Bentham,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将此称为“幸福微积分”。如其所言:“每个人都会权衡重要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经历着威慑。当我们企图超速时,我们可能考虑被抓的可能性,以及被抓后可能受到的惩罚。如果Joan因担心罚款而从不超速,那么这就是一般威慑。如果,在Bob决定超速时,看见警车就不超速了,那就是特殊威慑。
但是,在一种情况中起作用可能在另一种情况中没有效果。有太多的变化所以不能精确地衡量刑罚的实际威慑效果。例如,就算立法机关加重入室盗窃罪的刑罚,并且此后入室盗窃罪的发生率下降(假定我们相对地确信这一点),仍旧很难证明刑罚的加重导致发生率的下降。毕竟,所有的入室盗窃犯可能都已被囚禁,或者(如果失业与犯罪有关)失业率可能急剧下降,使更少的人“转向”犯罪。在检验该课题的所有研究后,国家科学院的国家研究理事会得出结论我们“还不能肯定有证据显示有关威慑的积极结论。”
威慑有效必须要求D知道可能的刑罚。但是,社会成员如何知道他们违反刑法后可能受到的刑罚尚不明确。显然,很少有人去看法规汇编来了解可能的刑罚。多数人可能仅凭经验知道犯罪是“恶”,并且有些犯罪要比其他一些犯罪“更恶”。我们也感到“更恶”的犯罪要比其他犯罪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威慑理论不仅要求D知道刑法的威胁,还要求D精确地知道。因此,如果刑法规定五年徒刑,但D认为仅是三年,那么威慑效果要比应该的小。(另一方面,如果他认为刑罚是十年,那么威慑效果要比应该的大。)
有关告知的更加复杂的说法是假定“目标”群体更可能实施特定的犯罪。结果,确保该群体知道威胁要比确保一般公众知道更加重要。因此,例如,为防止侵占,我们可能要确保银行的出纳员或其他受托保管巨额资金的人不断清晰地想到侵占罪的刑罚。
除公开外,刑罚威胁必须是必定的。这进一步要求有两个前提:(1)D认为他会被抓;(2)D认为,如果被抓,他就受到与威胁一样的刑罚。
多数犯罪学家认为抓住的确定性,即使刑罚很小,也要比严厉的刑罚更能阻止犯罪。不幸地是,理论和实践都破坏了两个希望:目前FBI的统计表明警察只对少数罪案“破案”(认为他们找到了罪犯)。例如,1998年警察对69%的谋杀案,59%的强奸案“破案”,而盗窃—偷盗案只有19%,抢劫案28%,入室盗窃案14%。
此外,每个罪犯,即使他知道被抓率“通常”很高,还是相信自己足够聪明从而可以避免被抓。如果不是这样,他就不会实施犯罪。Bentham(边沁)的“幸福微积分”要求被告接受被抓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多数被告并不接受。实际上,威慑理论的批评者指出虽然公开处置扒手,但许多钱包还是在公共场所被偷,由此认为扒手不希望被抓(因为,如果被抓,严厉的刑罚是必然的。)
即使被告被抓,这些FBI的资料显示多数人被起诉和被判之罪要轻于他们被“破案”之罪。假定警察目前的破案率是准确的,那么这就意味着许多实际上犯A罪的人只受到较轻之罪B的刑罚;除非B罪的刑罚与A罪(几乎)一样严厉,否则A罪的刑罚就无关紧要。因此,诸如审前转变,辩诉交易,假释提前释放等实践,都削弱了刑罚的威慑效果。最可能逃避A罪刑罚的人是那些知道如何操纵“机器”的人的事实更加恶化了现实。荒谬地是,惯犯比初犯更可能获得较轻的量刑。
威慑理论要求被告实际“计算”可能的痛苦和犯罪带来的快乐以及可能的刑罚。但是,该理论的批评者认为许多犯罪不是可计算的犯罪。当然,目前的分析认为威慑理论最可适用于白领犯罪,白领犯罪经常经过长期计划,随后经过长期实施,而“街头犯罪”,诸如抢劫,入室盗窃,较少适用威慑微积分。况且目前多数犯罪集中于街头犯罪而不是白领犯罪。
最后,虽然证据很少,但若干研究已经得出结论同事压力以及地位与友谊的丧失对潜在的罪犯的阻止效果要超过刑事惩罚的威慑效果。
这些批评并不必然证明威慑模式无效。最可能地是,刑事惩罚实现“一般预防”以及在我们成长时“教导”我们刑法的威胁及其道德性。
注意是刑罚威胁,而不是实际的刑罚,产生威慑。依据功利主义理论,如果可能的刑罚没有实际惩罚但达到了同样的威慑效果是可能的,那么刑罚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因此,如果Wing教授因差劲的授课使她的学生认为她水平很低——即使她不做——也可以在课堂上获得更好的参与。如果Ezekial表演的很差,Wing教授只可能必须在她的课堂笔记中他注明拙劣的表演以便增加准备。

剥夺犯罪能力
功利主义对我们为什么要惩罚的第二种解释是那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否定了重要的社会规范,由此表明他们希望将来继续这样做。因此,为那些遵纪守法的人好,也必须阻止(剥夺犯罪能力)罪犯再犯罪。
剥夺犯罪能力者必须(1)平等地惩罚每个犯相同之罪的,或者(2)假定他们可以正确地分辨那些最可能再犯的人并且长期监禁他们。后一前提部分地解释了成立假释委员会的原因,假释委员会在理论上是由可以决定罪犯已经“得到教训”以及不再需要剥夺犯罪能力的专家所组成的。
剥夺犯罪能力的反对者提出了若干反对理由。第一个是,他们认为不可能精确地预见谁会再犯罪。因此,如果剥夺犯罪能力可以降低犯罪率,那么许多罪犯就必须高代价地被长期监禁。例如,假定统计数字表明10%的入室盗窃犯实际实施了80%的入室盗窃案。以100人为例,除非我们能够分辨10个高度可能的再犯者,否则我们就必须长期剥夺90个不会“严重”再犯者的犯罪能力。有人认为这个代价太高以致于在经济上和道德上无法支付。
剥夺犯罪能力的支持者反驳说在“可接受的”限制内预见到某些种类的再犯是可能的。而且,他们认为,如果过度预测,以及无需长期监禁某些罪犯,那么给他们造成的痛苦就超过了给那些被“不当”释放的十人的公认的无辜被害人造成的痛苦。
对剥夺犯罪能力理论的主要批评是它忽视了犯罪中的所谓的“替代”现象。许多犯罪活动具有“市场”动力。如果对违禁品(毒品,妓女,偷来的电视机)有需求,那么有人就会供给。因此,一个违禁品的供给者被定罪并且被剥夺犯罪能力,就会有另一个人来替代。虽然当Aloysius被监禁时可能确实没有在转角处兜售毒品,但需求仍可能未减少,所以其他人会继续。暴力犯罪,强奸,凶杀,或者抢劫等罪是否具有相同的模型更少清楚。有些犯罪学家认为如果这些犯罪有“市场”,那么在此意义上逮捕一个入室盗窃犯或抢劫犯只是扩大了未被逮捕者作案的可能性。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剥夺一个入室盗窃犯的犯罪能力不会降低该罪的总犯罪率。

矫正
1800年至1975年期间,美国的司法区可能受到第三种功利主义理论的主导,矫正论。这种理论认为如果给予正确的“治疗”,罪犯可以被“改造”成非罪犯。这种思想源自Quakers,他在美国革命(以及作为对所有重罪犯广泛使用死刑的对策)后的第一个十年内,参观了感化院,在那里罪犯通过看圣经成为“悔罪者”并且不再犯罪。
在矫正论统治时期,矫正采取过数个不同的模式。(大约)1800年至1870年犯罪被视为工业城市环境造成“社会”疾病。因此,许多监狱被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方。1870年至1900年,犯罪被比作为“医学”疾病,正确的“治疗”可以治愈罪犯。假释委员会由最能发现被告是否痊愈的专家组成,它在罪犯不再需要治疗时释放罪犯。在随后的1900年至1940年浪潮中,犯罪被视为遗传的。许多州规定罪犯绝育来避免他们的后代犯罪。最后,1940年至1975年,犯罪主要被视为精神失常的症状;假释委员会增加了精神病学家,并且在监狱兴起了“行为矫正”。
每个模式都导致了刑事司法体制的其他变化。矫正论(与剥夺犯罪能力论一样)要求对每个罪犯依据“症状”判不定期刑,以及对不同人进行不同的治疗。同样地,法官要求有“判决前的报告书”,告诉他们被告的社会背景,需要矫正的可能性,以及矫正多长时间。事实上所有州采取了不定期刑。
对矫正论的批评者一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刑罚期间的“治疗”是有效的。也没有资料显示在监狱内受到治疗的人较小可能再犯罪。这种怀疑受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一篇划时代的文章的强有力支持,该文在评论有关该课题的数卷研究后,被人解释为得出了矫正“毫无效果”的结论。事实上,这不是该文的结论,就如作者此后承认的,但是那时,已经太晚了。“毫无效果”的结论已被全国的立法机关普遍接受。

经验主义的批评
每个功利主义的理论都声称通过威慑,剥夺犯罪能力,或者矫正来降低犯罪率。如上引用的矫正研究,当矫正的效果受到经验研究的质疑时,矫正论的合理性同样受到质疑。这可能是不公平的,因为有许多其他与该理论无关的变化因素影响着犯罪率(包括,例如,报案率)。而且,许多资料可能含有水分。例如,评论剥夺犯罪能力的效果常常依靠监狱同住者关注他们被抓前“实际”所犯罪行数的自我报告。因此有关降低犯罪率的主张使功利主义具有吸引力,同时也使它易受经验主义的责难。(报复主义,下面讨论,不受相同的批评,因为它明确否定任何具有现实效果的主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二字〔2004〕37号

  现将《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

  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9号)文件精神,"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贴息资金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的来源
  (一)"十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二、贴息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三)坚持"专业合作社+基地和农民"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向,推进专业合作社联合与合作。
  三、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
贴息资金用于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拳头产品组织、领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生产、购销、兴办经营服务设施贷款贴息,包括:
  (一)创品牌建基地,拓展营销网点,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引进和培育优良种子和种禽种苗;
  (二)更新改造设备和建设基础服务设施;
  (三)农产品收购;
  (四)提供市场、产品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培训、质量标准与论证服务。
  四、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贴息资金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理工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
  (二)创办时间在一年以上;
  (三)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要求;
  (四)入社社员30户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购销规模100万元以上;
  (五)经营规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健全,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六)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服务功能较完备,推进标准化建设成效较好。
  五、申请程序
  (一)农村专业合作社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同级供销社和财政局同时提出资金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
  2.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近期财务报告;
  5.银行借款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二)市、县(市)供销社和财政局推荐
  各市、县(市)供销社会同财政局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筛选后提出意见,于每年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每县(市)推荐项目1个,每市(包括市辖区)推荐项目不超过2个。
  六、审批和下达
  (一)省供销社根据市、县(市)项目推荐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贴息资金安排意见,报分管省长审批;
  (二)经分管省长审批同意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联合下文,贴息资金通过各地财政拨付至申请单位。
  七、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贴息项目年贴息率不超过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少数周期较长的项目,贴息期限适当放宽,但最长不超过2年。
  八、账务处理
  贴息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列"补贴收入"科目。
  九、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贴息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贴息项目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挪用、任意开支贴息资金;
  (二)贴息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和当地有关部门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三)各市、县(市)供销社和财政局负责当地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贴息单位须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当地供销社和财政局,市、县(市)供销社和财政局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贴息资金使用和检查情况报送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
  (四)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十、违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贴息单位不按规定范围使用、违反财经纪律、提供申请资料不实等问题,当地供销社和财政局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当地供销社负责将资金收回交省财政;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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