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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54:06  浏览:8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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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推进企业改革,进一步搞活企业,针对最近开展增强企业活力大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实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有效形式。尚未承包的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尽快实行承包。已承包的企业,要坚决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使承包逐步规范化。
在实行承包中,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对下列四类企业,即:不愿承包的企业;虽已承包,但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去年完不成承包任务,今年也无起色的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承包期满的企业。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择优确定承包经营者。
已实行承包的工商企业,可在分厂、车间、工段、分店、门市部,以及新产品试制,技改项目、设备维修等单项工作中,推行招标承包的办法,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
鼓励企业之间相互承包,经营好的企业承包微利、亏损的企业。鼓励科研单位承包企业。试行企业产权转让,鼓励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优化企业结构。对一些长期亏损的小型国营企业,可以拍卖。允许外商进来承包、购买小型国营企业。
各区、县、局(总公司)都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
企业承包的期限,原则上应与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相一致,定至一九九0年。已定一年期满的,可再续订承包合同至一九九0年。个别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的,承包期可短些。
签订承包经营经营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企业完成承包合同好的,对承包经营者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一至三倍的奖励,要坚决兑现。经营者要理直气壮地拿。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大家正确对待这个问题。奖励的具体规定要纳入承包合同,与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奖励一致起来。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如何经营,如何发展,企业对财产如何转移,包括相互投资、相互持股、相互转让,相互组合等,都应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自行安排生产的产品,归企业处置。
国家统一分配给企业的计划物资,企业有权直接和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定点直达供应,直接结算。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以各种理由截留计划内的供应物资指标。对少数拆零、转供、代储、代运等必须经过供销公司的物资,要按国家规定收费。国家没有规定的,收费也要合理。物价部
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计划处的物资,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
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三、扩大企业资金使用权
企业留利核定“五金”后,要按照规定合理使用。从非生产性(奖励、福利基金)调作生产性(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可自行调整。若需把生产基金调作非生产基金,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商业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可并入生产发展基金统筹使用。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主要靠企业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金中解决。对于生产质量好、成本低、产品适销对路和能够出口创汇的企业,只要资金使用合理,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优先支持。
商业企业的装修费开支报批数,在不影响承包基数的前提下,企业自行分期分摊,分摊期在承包期内的不用审批。超过承包期的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小型企业可在装修储备金中开支。
企业免交的调节税、折旧费、厂长(经理)基金以及其他专项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准截留,已经截留了的,必须坚决纠正。个别企业主管部门,确实需要在行业内集中一些资金统筹使用的,也要有偿使用,并报市主管委审批。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赞助、捐献财物。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部门的摊派。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企业抵制摊派。不准对抵制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被
摊派单位可向审计部门举报。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企业有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任何部门不能加以干预。
鼓励生产企业之间联合。鼓励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逐步形成一批科研、技术、资金、设备等力量强大的竞争性的企业集团或企业联合体。同时也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特别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集团或企业群体,加速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发展横向联合,在承认相互利益的基础上,可以不受原规定“三不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财政体制不变)原则的限制,可以根据商品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企业集团或企业群体。
企业集团不定政治级别。
五、扩大企业外经贸自主权
为了适应“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凡是具备经营进出口业务条件的企业,市外经贸委要抓紧审批,给予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需承担国家创汇的任务。
经批准的市属外贸企业(包括专业公司、工农贸公司、自营进出口公司),具备条件的,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申请开设外汇分成帐户。
要坚决执行现行的中央和省、市鼓励扩大出口的各项奖励政策,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截留、挪用企业的外汇留成。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外汇分成使用外汇分成。
六、进一步落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劳动人事权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上经主管部门不能硬性规定企业对口设置机构。对企业上等级和其他专项工作(如评选优质产品等等)的考核,主要看是否有人负责抓和效果如何,不能以是否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为标准。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市区范围内招工,不受区域、时间的限制。在不涉及户口迁移的条件下,也可以到市属县和省内各县及外省招收临时工,但应与市带县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市属县和贫困地区。手续也要简化,应招者持有乡镇劳动部门开具的证明即可。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基数,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基数的办法,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由企业自行决定,报市劳动局备案。
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市内工人的调动,并由企业办理商调手续。有权自行聘请企业急需、有特殊专长,不涉及迁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的人员到厂工作并确定其经济报酬。
落实厂长(经理)的人事任免权。实行各种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行政副职,除特大型企业外,均由企业经营者聘任,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七、进一步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
逐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与行政机关工资制度脱钩。企业全面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实行工资总额(含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经批准,可免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个人收入达到标准的,征收个人收入调
节税。实行标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税前浮动的工资部份,不征奖金税。税后由奖励基金发放的奖金,按面上企业的规定征收奖金税。
下放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审批权。挂钩方案由市主管局(总公司)和市主管委审批。要合理核定工资总额的基数和挂钩比例。在审批挂钩比例时要注意掌握:工资总额增长的速度不能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不能高于利税增长速度。主管局(总公司)或市主管委审
批方案时,要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如有意见不一致时,由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生产正常,各项经济指标特别是挂钩效益指标能稳定增长的企业,挂钩期限可以定为二至三年;各项经济指标变动较大,生产不够正常的企业,一般先试行一年。
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地区类别等制度的前提下,有权选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对地处远郊的企业,以及部分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其岗位补贴可适当放宽,所增费用开支,凡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进入成本的,须报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
八、严格执行《企业法》,尊重企业依法享受的权利
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企业法》,尊重企业依法享受的各项权利。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凡是规定应给企业的权限,任何部门不得
截留、上收。今后如有哪一级、哪个部门截留和收回企业自主权,就要追究哪一级、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要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对基层的请示、报告,要做到不拖拉,不扯皮,不推搪,及时办理。领导机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全心全意地为基层服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8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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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事业的研究与创作的需要,促进国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颁发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档案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划分档案秘密范围,准确区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范围,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档案。
第三条 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而又不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部控制使用的,均属于开放范围。
第四条 广州市档案馆成立审查小组,负责审查馆藏档案内容,提出开放档案范围,在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意见后,报馆长批准开放。
第五条 档案形成虽满三十年,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有下列内容之一者,属内容控制使用,不属开放范围:
(一)涉及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二)有关我党和外国党及其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有关国际共运秘密的档案;
(三)有关我党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案,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档案;
(四)有关经济、军事、外交、公安、安全、科学技术等尚未解密的档案;
(五)涉及领土边界、中外产权、债权、涉外纠纷而需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档案;
(六)涉及国家、民族和党内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重大历史事件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人会议,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涉外、统战等会议记录、纪要;
(八)民国时期党、政、军、警、宪、特的有关人员的政治历史(自传,入党入团申请书、鉴定、审查结论、处分材料等)和评述方面的档案;
(九)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土改、镇反、肃反、审干、整风、整党、四清等)中尚不宜公开的档案;
(十)省以上党政机关尚未公布的或规定不公布、不开放的档案;
(十一)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以及在移交、捐献、寄存时要求保密的档案;
(十二)划有密级而尚未解密的档案;
(十三)属于单位或个人专利需保密的档案;
(十四)其他法律规定不宜开放的档案。
第六条 珍贵及重要的档案需要开放的,一律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其他开放档案也应逐步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
第七条 广州市档案馆应对开放或控制使用的档案作出明确标记,注明“开放”或“不开放”。并要编制开放档案目录和检索工具,供查阅者自行检索。
第八条 需要查阅开放档案者,必须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并持有下列合法证明:
(一)查阅者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须凭本单位介绍信;
(二)查阅者属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高等院校学生、街道居民的,分别凭所有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居民身份证;
(三)查阅者属港、澳、台同胞的,凭本人护照或身份证以及有关单位(侨务办公室、对台办公室、合作共事单位、就读学校等)的介绍信;
(四)查阅者属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的凭本人护照或身份证及由市以上外事部门开具的并经国家档案局或广东省档案局同意的介绍信。
第九条 查阅开放档案,必须在档案馆设立的开放档案接待室进行,查阅者领取档案时应交本人证件,归还档案时再取回。
第十条 凡属开放档案所记述的内容,查阅者均可以在著述中加以引用。
全文引用或用于展览、公布、汇编出版的,必须经档案馆同意。其中用于汇编出版的,必须与档案馆签订出版协议。
第十一条 广州市档案馆应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举办展览等多种方式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十二条 查阅档案者,需要复制、拍摄时,必须经广州市档案馆批准同意,并办理手续,然后由该馆负责予以复制或拍摄。
第十三条 查阅开放档案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公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8月17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商务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商贸流通领域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遏制商贸流通领域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增强广大商贸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现将《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开展情况、贯彻落实方案及相关信息请于2010年12月27日前报送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商贸服务司联系。

  联系人: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行业管理一处 仇亚童

  联系电话:010-85093754传真:010-85093762

商务部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八日

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69号)要求,根据《商务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商贸流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全面提高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把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完善商品采购和配送管理程序,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零售业分等定级工作中获得“金鼎”、“达标”百货店称号的企业要强化自律、做出示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员工、管理团队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认真排查,自觉整改,配合执法,加快建立涉及专利产品经营的管理队伍和保护机制。

  (二)加强对批发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督促市场主办方或管理单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工作。对商户经营渠道进行监管,规范进货手续,对容易发生侵权的商品,引导商户建立进货台账,并附发货方开具的列有货物明细的正规发票。同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规培训等形式加强教育,培育商户的知识产权和法律意识,引导其合法经营、良性竞争。有条件的市场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会同有关部门重点监管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多发易发的各类汽配、服装、家装建材等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和“尾货”市场。对假冒侵权多发的企业和市场,一律取消其承担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项目的资格。

  (三)依法加强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境内外维权活动。认真排查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对仿冒、侵犯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搜集有关证据,主动配合立案,帮助老字号企业寻求法律支持和举证取证,为老字号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做好展会及餐饮服务企业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强化展会举办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参展商、经销商展销或售卖假冒侵权商品监管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展会举办者的责任。督促会期在3天以上的展会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对参展企业进行诚信守法宣传,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取消有侵权行为的企业展出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重视餐饮、美容美发、洗染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企业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原材料及经营用品,杜绝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确保消费安全。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研和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调研,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商贸流通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2月)。结合元旦、春节等节日市场,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开展市场检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阶段:深入开展和总结阶段(2011年3月)。继续查处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为目的,巩固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十二五”商贸流通工作开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来抓,积极落实、分段实施、及时总结。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商贸流通行业管理责任,组织协调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同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严厉查处商贸流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认真查找商贸流通领域假冒侵权行为形成的根源,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应对措施,逐步建立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宣传、新闻等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报道尊重知识产权、自觉守法的商贸流通典型企业;针对社会关注知识产权热点问题,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各地商贸协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向行业企业发出诚实守信倡议,做好对会员企业的知识产权指导和维权服务。

  (四)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通过“12315”、“12312”举报投诉电话接收举报、投诉、咨询,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有效遏制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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