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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31:59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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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的请示》(青工商字〔1999〕第20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2年8月11日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我局认为:该规定所指企业包括企业法人
和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营业单位,是二者的统称,所以营业单位年检应当收取年检费,其收费标准与企业法人年检收费标准相同。



19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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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甘肃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甘肃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送<甘肃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办
法(送审稿)>的报告》(甘劳社发〔2002〕18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
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1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
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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