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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25:12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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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专利管理局、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厅)、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UL标志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等于获得了安全质量信誉卡,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因此,UL标志是有关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北美市场的一个通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经核准UL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依法享有
商标专用权。
由于UL标志的特殊作用,自1993年起,国内的一些单位开始假冒UL标志,有关假冒案件不断发生,假冒势头愈演愈烈。由于劣质假冒产品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侵犯了经UL注册的国内4000多家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促进
外贸出口,保护国家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联合采取行动,组织一次为期半年(自2000年2月1日至2000年7月31日)的专项打击假冒UL标志的活动,以制止假冒行为的泛滥。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牵头,组织开展UL打假执法活动。
二、由各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打击假冒UL标志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严厉打击侵犯UL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UL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UL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故意为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其他给UL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打假工作。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负责打假的组织协调工作,专利管理机关予以积极协助、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案件查处的技术工作,并按照商检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冒用“UL”认证标志、侵犯“
UL”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检验检疫部门移交的上述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外贸法及其它外贸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假冒UL标志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处罚。
五、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群众监督,对有重大嫌疑的单位进行突击检查。
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严格执法,切实做好打假工作。执法检查中的有关情况,特别是涉及政策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各自的主管领导和上级机关。
七、对各地UL专项打假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将在下半年联合组织检查小组赴各地检查打假执法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批评。
八、在此次专项打假行动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对假冒UL证明商标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专项打假活动联系地址:(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综合协调处;联系电话:(010)62093612;传真:(010)62093091
特此通知。



20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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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我委修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沪教委职成[2002]32号文的附件1)。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32号)中的附件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附件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专门化)申报表》)停止执行。

  从2005年秋季新学年起,新专业(专门化)设置都改为学校面向市场依法自主设置专业的备案制。我委将加强对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指导与服务。

  各学校的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积极认真地组织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引导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范地设置新专业(专门化),不断提升专业教学质量。各学校应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为依据设置新专业,并按备案的专业(专门化)名称招生,学校原设专业(专门化)一般应按2001年调整后的专业(专门化)名称设置并招生;要认真做好新专业(专门化)设置的人才需求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落实必备的师资力量,配置实验、实训和实习所需的设施设备,避免盲目设置新专业(专门化),并按照《办法》做好新专业(专门化)设置的备案工作。

  我委将适时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学校专业(专门化)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将评估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推动学校依法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办出职业教育特色,尽快形成学校在主管单位(学校所属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它学校主管单位,下同)的统筹领导下,自主设置专业并强化专业质量控制,评估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与质量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宏观规划指导和监控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专业设置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下简称《试办专业目录》),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可分为以下三大类: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目录外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范围内的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范围外的专业(专门化)。

  二、新专业设置的原则

  (一)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综合职业能力的知识型技能人才,以满足地区、行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需要,满足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职业院校对合格生源的需要。

  (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有利于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鼓励学校办出专业特色,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多变性与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处理好学校骨干专业、长线专业与新兴专业、短线专业的关系。

  (四)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为依据,并按备案的专业(专门化)名称招生。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名称要科学、规范,符合专业门类的方向,防止随意性或名称内涵大于专业名称。一般不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确需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以外专业(专门化)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岗位变化的需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或委托有关方面,经过行业及专业人才需求专家调研和专家论证,公布试办专业(专门化)名称(编码)及指导性专业教学方案(计划)后,学校方可试办。

  三、专业设置的条件与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专业设置标准等教学文件,遵循教育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目标、职业岗位的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地设置新专业(专门化),调整与改造老专业,拓宽专业业务范围,不断深化专业内涵改革,推进课程教材改革,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

  (二)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必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

  1、新设置专业必须符合学校主管部门关于学校的发展规划。

  2、有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和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论证意见。

  3、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以及规范的专业(专门化)名称、修业年限等。

  4、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如专业调研论证报告、专业培养目标描述、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分析、教学和课程的进程表、实践性环节教学实施安排、主干课程教学大纲、配套教材等。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训)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

  6、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每个专业一般要有2名以上的具有高级职务的专业骨干教师,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7、有完善的教学管理条件。

  (三)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新设置和调整的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现代化标志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与省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和调整的专业不超过3个。以上专业数不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已经设置的专业下设该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及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当年招生数控制在2个班以内。

  四.职能分工

  (一)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学校主管单位统筹领导下,依法自主设置新专业,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专业设置的调整,积极推进专业改革。

  (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为学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专业设置和管理的有关事务性操作工作,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主管单位和学校的委托对专业进行质量评估。

  (三)学校主管单位根据本市及本区域、行业的经济发展和专业人才需求,对所属学校的专业建设进行统筹领导和监控。

  (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专业人才需求,进行专业布局结构的宏观规划、指导与监控。具体为:发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目录及设置标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发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有关信息及采取的调控措施,推进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

  五.新专业设置程序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发布本市专业设置和建设有关信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组织专项调研,适时公布目录外试办专业(专门化)名称(编码)及指导性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

  (二)学校在主管单位统筹领导下根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研究确定新专业(专门化)设置的方案,认真做好人才需求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落实必备的师资力量,配置实验、实训和实习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及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主管单位备案,同时对新专业(专门化)进行质量承诺。新专业(专门化)备案的材料主要包括: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专门化)备案表;2、学校发展规划;3、专业人才需求调及专业(专门化)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4、专业教学方案(计划)及主干课程设置方案;5、专家有关论证报告。

  (三)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的实行网上一次性登录备案;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需先进行网上预登录备案,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对其名称和编码进行核对归类后再正式登录备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目录外专业(专门化)名称(编码)后,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实行网上一次性登录备案。学校按本办法设置新专业(专门化)的有关材料同时请书面报主管单位备案,并存学校备查。

  (四)学校新专业(专门化)设置备案通过上海“职成教育在线”网站进行网上登录备案(网址:www.shedu.net),具体有关要求及操作办法另行部署。

  (五)网上登录备案日程安排如下:每年11月的第三周进行学校次年招生的新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的网上一次性登录备案,以及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网上预登录备案;11月的第四周到12月的第三周前进行学校预登录的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核对归类;12月的第四周到12月底前对学校预登录的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按核对归类后的有关信息进行正式登录备案。

  (六)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统计汇总专业(专门化)设置登录备案情况,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宏观规划专业建设,以及招生和学籍管理提供依据。

  六、专业设置质量评估与监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推动学校面向市场自主设置专业的同时,通过对专业(专门化)教学质量评估检查与监管,促进学校专业办出特色和水平。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适时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学校专业(专门化)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其中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在其有一届毕业生时进行抽查;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在其招生满2年时进行以设置科学性、可行性及教学质量为主的评估检查。以上所指的专业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凡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经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向社会公布。

  (二)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统筹领导和监管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建设的有关办法。

  七、附则

  (一)执行本办法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

  (二)中等职业学校单独或与普通高级中学联办的综合高中,应在取得举办普通高中的资质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新专业(专门化)备案。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8〕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和实际工作需要,市政府对《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并政发〔200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一、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
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高效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


二、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做好本职工作和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工作,
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和市长委托的其他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
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
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九)市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负责本部门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效实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能,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社会和谐。
(十一)加强宏观调控,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引导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推进绿色转型。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等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用建设,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重大决策,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凡涉及上级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重要改革方案和政
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市委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有相关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
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十)市政府要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决策进行跟踪;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追究决策者责任。

五、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应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在实施后进行立法评估。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审议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负责解释。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施行。
(二十六)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建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二十九)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制发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重要政务活动等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应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自觉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虚心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报道、反映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查处整改。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待重要信访来访群众,解决好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

七、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依法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可吸收市政府其他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市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参加。
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重要法规和重大事项,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大改革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市长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市政府办公厅分管会务工作和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副调研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议题提交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外,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名分管负责人列席,其他单位一律不带随员。
会议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机构设置、职能确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需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市政府办公厅分管会务工作和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副调研员及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研究决定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性重要事项以及市政府重要日常事务。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分别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提出,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秘书长、市长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凡市长、副市长可以决策的事项,不成熟的议题、协调意见未达成一致的议题及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会议的议题,不提交会议研究。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安排部署某一方面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用文件、电话、网络视频传达和安排部署的工作不集中召开会议。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市长、分管副市长请假,并安排分管领导参加。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安排各类会议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严格控制会议支出;能使用内部会议场所的不租用营业性会议场所;能不安排食宿的不安排食宿。禁止到风景名胜区或高消费场所召开工作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组织的事务性、应酬性活动或会议。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参会情况实行“双通报”制度,即:每次会议结束前,由分管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当场通报参会情况;每季度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通报一次本季度参会情况。
八、公文审批和制发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或制发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除市政府领导亲自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公文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送市长或副市长,不得多头越级报送;如涉及多个部门,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未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的,列明各方理据,报分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报市长决定。
(五十一)市政府各级领导审批公文要及时,并签署明确意见。
(五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等单位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须按公文审批程序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批同意,符合《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规定》。
(五十三)不符合市政府行文要求、不执行公文办理程序直接送市领导批示、拟发文稿属于规范性文件而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文稿,不予受理。
(五十四)拟发文稿由主办单位代拟,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经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文稿,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退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事项报市政府批准的,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由办公厅行文管理机构对代拟文稿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秘书长、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申请经费或项目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主管部门事先与省级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签注明确意见。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他政府文件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七)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九、其他政务事项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搞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调研。
(五十九)加强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完善以市政府办公厅为枢纽、联结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电子政务办公业务网络,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确保政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运行。
(六十)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市人大、市政协重要建议、意见、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实施政务督查。政务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和督查考核制。
(六十一)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度。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地区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省政府。如
遇特别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市政府各部门除报告市政府外,还应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迟报、漏报、瞒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作风纪律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相违悖言论和行为。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必须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程序;有关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副市长、秘书长、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外出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事前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办,事后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副秘书长、各部门副职也须按上述程序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销假。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因推诿扯皮、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说明

一、修订原则
在2005年市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基础上,结合省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省《规则》”)和我市工作实际需要,参考综合办、秘书五处、会议处、法制办修改意见,本着“精准、实用、必要、有效”目的,对原《规则》内容进行整合、修改。
二、修订意见
(一)将原《规则》中十四章七十七条精减为十章六十六条;
(二)在第三章十一条中增加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推进绿色转型”的新提法;
(三)结合应急机构的设立,在第三章十三条中增加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内容 (四)第五章在原《规则》“推进依法行政”标题和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省《规则》和实际需要,增加了“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将省《规则》“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两章合为一章,即“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
(五)第六章原《规则》标题为“加强行政监督”,但内容却包含人大、政协、社会、媒体、群众监督等,存在题文不符问题,故采用省《规则》表述,将本章标题改为“健全监督制度”;
(六)原《规则》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鉴于省《规则》无此部分,内容也与部分章节重复,且无重要性和实效性,故删除;
(七)将第五章“公文审批制度”改为“公文审批和制发制度”,增加并强调了市政府公文制发规定内容;

(八)对原《规则》第十章“公务活动制度”,按省《规则》内容,将原有部分内容删除,将“调查研究”、“信息制度”、“督查制度”、“值班制度”等多个章节内容进行删减提炼,整合为“其他政务事项”一章。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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