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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2:48:42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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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7日 民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 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 寄养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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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现对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1997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营业税”“款”中的第2项“银行总行营业税”改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本科目为中央固定收入科目。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营业税,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适用本科目。各银行总行、保险总
公司营业税仍按原办法缴库。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用“税收缴款书”,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科目,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二、在1997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营业税”“款”中增设第6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本科目为地方固定收入科目。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用“税收缴款书”,以“金融保险
业营业税(地方)”科目,上缴地方国库。
三、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和随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适用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缴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经地方税务局与国库核对后,由地方税务局一次性从“一般营业税”科目转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科目。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99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指导思想
  (一)改革的必要性
  我区地处欧亚大陆腹地,远离海洋,气候干旱,是典型的“荒漠绿洲,灌溉农业”,没有灌溉就没有农业。因此,水利在我区的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地方系统共建成大中小型水库373座、水闸630座、渠道23万余公里、渠系建筑物46万余座、堤防5000余公里(其中达标堤防1377公里)、机电井3万余眼及排灌站638处,全区地方系统灌溉面积已达5000万亩,形成固定资产超过170亿元。初步形成了包括引、蓄、提、排、供水的工程体系,为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我区水利工程主要服务对象是农业和农村,加之受资源、地域及环境的影响,决定了我区水利工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和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区水利工程管理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工程产权单一,经营机制僵化,供水价格长期偏低,融资渠道不畅,致使我区水利工程不配套且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工程安全令人担忧;水管单位长期亏损经营,管理设施薄弱,难以为继;队伍不稳,行业贫穷。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水管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影响了我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区以推行“供水到户”为切入点,积极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水管单位体制的改革,一些地区在改革方面已经有了突破性进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做法还不规范,有的甚至与水利产业政策相悖。因此,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使水管单位进入良性运行的发展轨道,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按照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我区水管行业实际出发,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促进水管行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激活水管单位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加快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优化产权结构,积极培育多元化产权格局。
  在改革中处理好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处理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业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和阶段。处理好近期目标与长期发展的关系,在努力实现近期目标的同时,又要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基本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3—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区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
  (一)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确立和明晰水利工程的产权和经营权,明确管理主体,强化工程管理,积极开展水利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灌区提倡供水公司或水管单位加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形式。对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仍由水管单位负责,全面推行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实现政府扶持建设,水管单位自主经营和高效运转;对支渠以下渠系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健全用水户参与管理体系,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自主管理,充分调动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积极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应逐步改变目前灌区管理与流域管理相脱节的弊端,实现灌区与流域的统一管理。对于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各项技术含量高的水利工程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经营机制改革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推行合同供水,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供水合同由供水单位和购水单位签订,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管单位的经营机制改革要配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及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做好供水服务,提高供水回报率。在确保农牧业生产用水的前提下,扩大向城市、工业及生态建设供水,发展多目标的供水市场,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水管单位改革的主要内容
  1.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收益情况和自身特点,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1)完全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植业、养殖业等。
  (2)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经营收入支出,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利用自身的水土资源、电力资源、人才资源和基础设施可以开展诸如种植、养殖、旅游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3)完全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管单位定性和分类按照水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编制委员会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简称《标准》)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费用编制规定及定额》(简称《定额》)在没有正式颁布之前,各地可参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本地有关财政预算编制及财务管理的规定测算。
  3.大力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工资、劳动等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精减机构,控制人员编制。水管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制,按照《标准》和《定额》的要求,合理确定工作岗位,要以事定岗,按岗聘人,职工全部实行竞争上岗。职工实行上岗、试岗、待岗“三岗制”管理,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可根据岗位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岗位津贴,合理拉开档次。旨在建立一种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津贴能高能低的激励机制。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
  对冗员的分流要立足于内部消化,主要通过大力发展多种经营、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提前退休等途径,解决分流人员的去向。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
  4.水利工程推行管养分离。水管单位在核编定员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管养分离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人员、经费分离,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维修养护部门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
  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养护企业,水管单位逐步实行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5.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内部实行事企分开,公益性部分与经营性部分相对分开,财务相对独立。公益性部分主要承担防洪、排涝等有关公益方面的事务,经营性部分主要从事供水、水力发电及多种经营等。
  6.水价改革
  (1)实行供水到户,加快水价改革。
  实行供水到户可以杜绝农业用水混乱局面,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用水不合理负担,促进水价改革,提高水费的计收率。各地在供水到户的基础上,应不失时机的加快水价改革步伐。
  已经推行供水到户的灌区,要加强末级渠道的管理及末级渠系水价核算,实行用水户最终结算水价制度。供水到户工作应不断完善和改进,提高供水质量,没有推行供水到户的灌区,应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在灌区实行供水到户,为水价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2)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价管理行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核算管理,根据成本的变化,做到适时调整。地、州、市水价制定和调整工作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加强对水费的计收、使用及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水费要按经营性收费进行管理、使用,提高水费使用的透明度,做到专款专用。水管单位计收水费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税务部门进行协商,出台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及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7.产权制度改革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投资体制改革
  在水利工程投入上建立并形成以受益方筹措为主,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多级架构,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一是国家、水管单位和受益者共同分担投资;二是试行经营性开发,由投资者从水利工程经营中取得回报。三是对一些小型工程试行拍卖、承包、租赁,吸纳社会资金。
9.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10、加强依法管水的力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自治区实施新水法办法,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的领导
  (一)组织领导
  水管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事关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自治区成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财政、编委、计委、民政、税务、体改、劳动、人事及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全力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各级政府务必切实加强领导,分工负责,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水管体制改革纳入考核各级干部政绩一项主要指标来抓,层层签订责任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做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报道水管单位的改革,通过宣传,使人们了解改革的必要性及改革所带来的好处。通过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使我区水管体制的改革健康、有序的进行。
  (二)时间要求
  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宣传、动员、组建领导机构,开展调研、摸底、测算及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在2004年结束。
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落实实施方案,在2006年完成。
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验收,全面总结,在2007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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