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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市税务、银行、国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后有关税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08:30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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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市税务、银行、国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后有关税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市税务、银行、国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后有关税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税发(2000)8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目前你市财政、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横向联网工作经过几年的试点,现已普遍推行。为充分利用计算机联网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实现彻底的无纸化征收,经研究,决定你市联网后在税款征收入库过程中取消税票。现将取消税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税票问题
鉴于你市在税款征收入库过程中已实现税务、银行、国库横向计算机联网,税款的结算和核算均已通过计算机自动进行,且税款收纳已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纳税人支付税款情况可通过银行收款凭证证明和查核,原有的税收缴款书已失去结算凭证和核算凭证功能,仅具收款收据作用。因此,决定你市国税局、地税局在税款征收入库过程中取消税收缴款书,由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根据税务局的电子指令从纳税人的账户上划转税款,并开具委托收款凭证,列明所缴税款的税种名称、税款所属时期(在“备注”栏内注明)、实缴税款金额、缴纳时间等内容,以此作为纳税人支付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不再开具任何税票。
在横向联网条件下,你市原由税务部门自行征收的现金税款,也应逐步委托银行代收,并取消完税证,由银行开具委托收款凭证。
纳税人缴纳税款不再使用税票后,如果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用于异地抵扣税款,应由纳税人持银行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二、关于取消税票后的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委托收款凭证的寄发问题。取消税票后,纳税人的税款支付凭证由其开户银行打印和寄发。纳税人确未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的,可要求其开户银行补寄。
(二)关于出口货物退税问题。取消税票后,对于缴纳出口货物税款的纳税人,仍需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因此,国税局必须在缴税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将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转讫”章,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原由银行和国库使用的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
(三)关于税款缴库数据的备份问题。为确保税款缴库数据的安全,取消税票后,国税局、地税局必须定期打印纸质“分户税款缴库清单”一式两份,税务局留存一份,视同税收会计凭证留存备查;另一份送国库,作为入库税款的对账凭证。
(四)关于手续费计提问题。取消税票后,有关代征代扣手续费的计提依据,由你市税务、国库和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五)本《通知》的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市税务、国库、银行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你市取消税票的各项有关事宜,必须提前通告全市纳税人和各有关银行。
(六)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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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卫办应急发〔2010〕1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010年第三季度,我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98起,中毒3428人,其中,死亡78人。与2009年同期相比,报告起数减少14.8%,中毒人数减少27.4%,死亡人数减少2.5%;与2010年第二季度相比,报告起数增加69.0%,中毒人数增加76.2%,死亡人数增加34.5%。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食物中毒事件报告情况

  (一)按月报告情况。

月 份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7
24
462
32

8
39
1247
31

9
35
1719
15

合 计
98
3428
78

  第三季度,9月份报告的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最多,占总中毒人数的50.1%;7月份报告的食物中毒事件死亡人数最多,占总死亡人数的41.0%。
  (二)按食物中毒原因分类情况。

中毒原因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微生物性
41
2367
9

化学性
6
65
6

有毒动植物
41
401
62

不明原因或

尚未查明原因
10
595
1

合 计
98
3428
78


  第三季度, 微生物性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占总报告起数的83.7%;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报告起数的41.8%和中毒人数的69.0%,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事件的死亡人数最多,占总死亡人数的79.5%。

  与2009年同期相比,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减少26.8%和36.9%,死亡人数增加28.6%;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 25.0%、58.9%和25.0%;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2.5%和39.7%,中毒人数减少1.6%。

  与第二季度相比,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95.2%、102.8%和80.0%;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45.5%、55.8%和64.7%;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127.8%、36.9%和87.9%。

  (三)按食物中毒场所分类情况。

中毒场所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集体食堂
15
1014
0

家 庭
56
972
71

饮食服务单位
19
1127
1

其他场所
8
315
6

合 计
98
3428
78


  第三季度, 发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7.1%和91.0%。

  与2009年同期相比,发生在集体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减少11.8%,中毒人数增加4.9%,均无死亡;发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8.2%、47.7%和1.4%;发生在饮食服务单位的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减少36.7%和32.8%,死亡人数持平;发生在其它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14.3%和45.8%,死亡人数减少14.3%。

  与第二季度相比,发生在集体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50.0%和82.0%,均无死亡;发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80.6%、46.2%和51.1%;发生在饮食服务单位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171.4%和124.1%,死亡人数增加1人;发生在其它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20.0%和45.5%,中毒人数增加43.2%。

  (四)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报告情况。

中毒原因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微生物性
8
489
0

化学性
1
39
0

有毒动植物
1
113
0

不明原因或

尚未查明原因
2
181
0

合 计
12
822
0


  第三季度,学校共发生食物中毒事件12起,中毒822人,无死亡;其中10起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668人中毒,无死亡。微生物性引起的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最多,分别占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的66.7%和59.5%。

  与2009年同期相比,学校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33.3%和92.5%,均无死亡。

  与第二季度相比,学校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9.1%和32.6%,均无死亡。

  (五)剧毒鼠药中毒事件报告情况。

中毒场所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家 庭
1
7
1

合 计
1
7
1


  第三季度,全国报告剧毒鼠药中毒1起,发生在家庭,中毒7人,死亡1人。

  二、食物中毒事件原因分析

  (一)与2009年同期相比,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 25.0%、58.9%和25.0%;与第二季度相比,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45.5%、55.8%和64.7%;本季度全国仅报告剧毒鼠药中毒1起。据专家分析评估,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近来一直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与有关部门加强有毒化学品的管理有关。

  (二)与2009年同期相比,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2.5%和39.7%;与第二季度相比,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127.8%、36.9%和87.9%。其中主要以误食毒蘑菇中毒为主,共发生32起,109人中毒,51人死亡,病死率高达46.8%,其死亡人数占食物中毒总死亡人数的65.4%。其中31起发生在家庭,多因基层群众缺乏鉴别毒蘑菇的能力,自采误食毒蘑菇引起食物中毒。

  (三)第三季度, 发生在饮食服务单位食物中毒的中毒人数最多,占总中毒人数的32.9%。饮食服务单位食物中毒主要是由食物污染或变质引起,且因饮食服务单位就餐人数较多,容易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做好大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上海、广东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残)运会等大型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风险评估,制定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其他地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本地供世博会和供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配合上海和广东做好大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原因和发生场所,重视与教育、旅游、新闻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有针对性地加强学校等单位集体食堂、热点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农村地区自采野菜和野生蘑菇等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食物中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落实风险评估、督查监管、健康宣教等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及其健康危害。

  (三)加强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教育工作。食物中毒的发生与公众的生活、卫生习惯和食品安全意识密切相关。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居民饮食结构和生活习惯以及气候特点等,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倡导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从而有效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玉米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出口商品,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际市场上有特殊的经营渠道和贸易做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玉米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国内贸易部所属的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等九省(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各一家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组建并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国玉米联营出口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国家现汇玉米出口,包括国家安排供货的玉米出口和统一代理自负盈亏的玉米出口。
二、国家玉米储备的进出口串换业务,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国家粮食储备局指定的一家公司组建的联营公司统一联合经营。
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协调玉米出口价格。有关出口经营单位应服从进出口商会协调。
四、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玉米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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