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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03:20:47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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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在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阶段,一些地区的司法考试机构和考生在报名时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来函或电话要求予以答复和解决。为在现场报名工作中解决好出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对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确有困难的应届毕业生适当放宽领取准考证时限的问题

对于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因未完成全部课程考试而在司法考试报名期限内不能取得毕业学历证明的,允许他们持所在院校的证明函先期报名,待取得全部单科合格成绩后,在报考地司法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凭全部单科合格成绩证明,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在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仍须提交本人毕业学历证书,否则,不予受理资格申请。

二、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因未还清助学贷款而被缓发(暂扣)毕业证书的报考问题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因各种原因未还清助学贷款,毕业证书被学校或贷款银行缓发(或暂扣),在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无法提交学历证书的,各考试机构在核实情况后,可同意其报考。报名时,须提交考生毕业院校或毕业证书保管部门(指贷款银行)开具的缓发(或暂扣)毕业证书的证明函和加盖公章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并向考生说明,在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受理资格申请。

三、关于内地人员在港、澳考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

按照自愿选择报考地的原则,在港、澳地区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选择在港、澳考区报考,也可以选择在内地考区报考。在港、澳考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时间、收费标准、考试管理等均按照当地考区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在港、澳考区报考的内地考生成绩合格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应回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四、关于在内地工作、学习或居住的港、澳居民办理身份证明公证问题

对在内地工作、学习或居住的港、澳居民办理身份证明的公证,应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第94号令)中第四条有关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办理。

五、关于学历(学位)认证机构问题

经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核实,现教育部尚未批准和授权各省(区、市)设立对港、澳、台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的认证机构。各地在受理报名时,对上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审核,仍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为依据。
请各地司法考试机构在报名工作中,以上述意见为依据,认真妥善地解决和处理好相关的问题。

司法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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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铁道部


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1990年5月3日,铁道部

规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有关条例、法规,加强铁路内部计量监督,完善铁路内部计量执法体系,根据《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计量监督工作由各级计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计量监察员执行。
计量监察员负责监督本单位对国家和部门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本单位对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计量器具情况;监督本单位统计报表中数据的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第3条 铁道部聘任的计量监察员,由铁道部考核发证。铁路局、工程局、工厂、研究院(所)设置的计量监察员由铁路局、工程局、工厂、研究院(所)考核发证。
第4条 计量监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3、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和铁路生产业务知识;
4、掌握有关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5、从事计量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5条 计量监察员应忠于职守,公平正直,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6条 计量监察员在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现场笔录。
第7条 计量监察员在检查中,对违反计量法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可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计量监察员对违法事实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可进行封存和扣押,并可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8条 计量监察员可在监察范围内乘座各种列车(国际列车除外),拍发电报、出入有关场所,向有关部门查阅资料、借用工具及计量仪器。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9条 计量监察员在执行监督工作中,对抵制或制造障碍影响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计量监察员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10条 计量监察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监察员不从事计量监察工作时,应收回计量监察员证件。
第11条 在计量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计量监察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计量监察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视其情节轻重收缴监察员证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1985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询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我们研究后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主管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后,应当了解案情。如果认为处罚决定正确,则用《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如果发现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则不予执行,并通知主管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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