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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加强对进境观赏动物实施检疫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25:43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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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加强对进境观赏动物实施检疫管理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加强对进境观赏动物实施检疫管理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3〕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市场对观赏动物的需求量日益增多,各种违章携带或走私进境的观赏动物的情况也随之发生,因而给国内观赏动物饲养业的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为了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的传入,确保人体健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法规,切实加强对入境观赏动物的检疫管理工作。

  一、进境观赏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加强对旅客违章携带观赏动物进境的查处工作。对违章携带入境的观赏动物,请按(92)总所(动)字第066号函的精神处理;

  三、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积极争取海关等部门的配合,严格执法,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制止观赏动物的走私活动。

  四、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还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尤其对走私进境的观赏动物,一经发现,应严格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92)总所(动)字第066号函(略)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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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政办发〔2008〕101号

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药业产业基地基础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是指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以及由财政投入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预(概)算、竣工决算进行的审计监督。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对象是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和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等。
第五条审计监督以市审计机关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纪检监察以及具有与审计事项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大额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和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一)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和借款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贷款程序是否规范,贷款手续是否健全,申请使用贷款是否符合举借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项目资金是否实施专户管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滞拨项目资本金、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
第九条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项目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和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有无损失浪费和工程质量低下的问题;项目建成后是否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是否完备;有无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等问题;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合同规定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书条款是否一致。(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不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情况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是否能够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市审计机关完成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审计后,应当向市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全面反映生物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管理情况、项目核算情况和项目工程管理情况等信息。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审计机关,对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经市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市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将审计处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于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审计过程中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通报批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 的防火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 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 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逐级落实防火责任, 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单位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由本单位负责; 公共停车场( 包括临时停车场) 、停车库由停车场、停车库的设置或收费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机动车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 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驾驶室、车厢的车门( 包括安全疏散门) 开启灵活, 门锁完好。
三、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在排气管上安装火星消除器。
四、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和司机( 包括私人机动车所有者, 下同) ,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经常检查车辆机件油路, 防止漏油。
二、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三、机动车电瓶充电, 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充电。
四、给机动车加油时, 不得吸烟和靠近明火。
五、检修机动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 禁止烟火。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焊补油箱、机件时, 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 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六、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库后, 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车辆发生火灾时, 应及时扑救并采取应急措施。
八、客运机动车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条 建设停车场、停车库, 必须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现有停车场、停车库的建筑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 应予改建。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主办单位应事前将停车数量、消防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第七条 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按顺序停放, 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 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二、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定期检查维修, 保持完好。
三、停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 不准用易燃材料搭建设施。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库停放。
五、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加油、修车。
六、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七、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 必须及时清理, 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 按消防条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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