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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9:50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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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8月29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

(二)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

(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问题;

(四)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五)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七)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八)依法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或者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审计后的整改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适时听取、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科教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情况和重大措施;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

(三)对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等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四)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五)与国际以及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情况;

(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七)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权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方案、举措及其实施情况;

(八)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

(九)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十一)办理信访和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重要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闲幕后的30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的安排方案。临时需要报告重大事项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就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建议。

第七条 报告重大事项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的决策、措施及其说明;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九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交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调查研究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报告时,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提出的意见,由主任会议研究交有关机关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适时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监督意见书。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作出决定;其他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报告。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拒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

(二)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

(三)拒不办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的;

(四)其他妨碍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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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股份公司章程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名称: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是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
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宗旨: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方式:
第二十条 经营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则下,适度发展多种开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章 设立方式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是由朱 x、x x有限公司、x x x有限公司、张x、李x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万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全部划
分为等额股份,每股为人民币x元正。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股票是公司依法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的书面凭证。公司股票每股面值x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公司股票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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