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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41:57  浏览:9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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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缴费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由职业者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本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费以及行业统筹等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第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当年度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薪金和综合征缴比例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由职业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本人的申报情况核定征收。

第六条缴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缴费个人不得拒缴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计征。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本单位用工人数实名制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人员有变动的应填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变动表》(以下简称《变动表》)。

第八条缴费单位首次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持有《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或《变动表》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应与《申报表》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相一致。

前款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地方税务机关,一份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企业留存。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审核《明细表》或《变动表》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与《申报表》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一致,并根据《申报表》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以及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综合征缴比例计征当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因缴费单位未报送《明细表》或报送《明细表》资料有误造成社会保险费无法划分到个人账户的,对这部分社会保险费暂予以挂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知缴费单位重新核对,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申报表》、《明细表》或《变动表》登记各缴费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应收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资料与各缴费单位当月应收台账进行核对,数据一致的,产生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收台账。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社会保险费综合征缴比例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按各险种的比例分险种、按级次划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到账的社会保险费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六条对缴费单位未能如实反映所属缴费个人当月工资、薪金额和用工人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工资、薪金水平和实际用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对缴费单位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该单位经营状况、实际用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核定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计征社会保险费。征收到账后,缴费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登记实收台账。

第十八条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其参保资料和征收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为其办理有关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及其缴费费率等缴费资料,发现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通知地方税务机关更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为职工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退休手续时,必须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补缴通知到地方税务机关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并将检查、调查情况反馈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扣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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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建设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



国务院:
现将《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送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实施,以利于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工程设计(含工程勘察,下同)行业现有近一万个单位,七十万职工,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五十多万,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是一支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队伍。
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设计单位做出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的决定,同年开始进行企业化取费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并在全行业实行了由核拨事业费,改为收费制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责
任制。十五年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企业经营机制为模式,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导向的新格局,调动了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设计效率大幅度提高,设计单位的技术实力和总体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全面完成了国家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设计出了一大批
具有80年代世界水平的工程项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也应该看到,工程设计行业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设计、科研、生产相互脱节,设计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纽带作用,在引进技术国产化中的关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按照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
神,紧紧围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目的,尽快把工程设计单位的各项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从1994年起条件具备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改为企业
工程设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提高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综合效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设计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设计技术市场化,设计成果商品化,设计管理行业化。
经过十五年的改革,我国工程设计行业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普遍更新,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大为增强。绝大多数设计单位都利用自身技术、人才优势,拓宽了服务领域,有的已走入国际市场,既增强了单位的活力和应变能力,也增加了单位的收入。目前全行业绝大多数单位实现了自收自支,成为我国事业单位中少数不吃事业费的
行业之一。
2.设计市场已初步形成。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少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指令下达外,绝大多数任务都是设计单位凭技术、质量、信誉优势通过市场竞争得到的。虽然市场机制还不完善,但改革已把设计单位推向市场,初步形成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新
机制。
3.设计单位内部机制开始转变。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单位不断加强内部改革,调整组织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改革人事制度和奖金分配制度,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了由技术服务型向技术
经营型的转变。
4.法规建设有所加强。为适应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近年来初步制订了一些市场、质量、技术、财税、价格等管理法规,在加强宏观管理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述情况说明,工程设计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向是正确的。在坚持这一方向的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分门别类,按照不同行业部门、不同条件,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把各项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其中,对那些市场广阔自身活力较大,创收能力较强的工程设计单位,从1
994年起可改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工程设计企业的主要任务和模式
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它的主要任务是:遵照国家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外建设市场为项目业主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和技术转让,走技工贸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利用专有技术或资金参股,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和各种实业。
根据我国投资体制和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今后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咨询设计顾问公司模式。这类设计企业主要为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决策服务,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承担关系到提高综合国力和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咨询和设计任务。
二是工程公司模式。这类以设计为主的工程公司不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而且以其技术和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既可以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开车交钥匙总承包,也可对其中的某项工作如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进行单项承包。有条件的设计院,特别是大中型工业
设计院都应逐步向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模式转变。
三是工业集团模式。随着企业投资权的扩大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增加,部分设计院可以进入大中型工业集团,成为该集团的成员单位,为集团的生产、科研、长远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服务。
四是专业设计所模式。专业设计所(事务所)是专业化、小型化的设计企业,主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任务,并能对该项专门技术的实施提供一条龙服务。
工程勘察单位改为企业后,可参照设计企业的模式,根据自身功能和条件,进行合理分流和转换。有的可向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发展,有的可与设计企业合并或参加工业集团,相应成立勘察机具租赁公司和机修厂,实现大型机具属地化管理。
除以上模式外,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组建其它类型的设计企业。在设计企业集中的地区和部门,还可以股份制的形式进行联合或成立集团公司,发挥综合优势,形成规模经营。但不论什么样的设计企业都要进入市场,参加竞争,优胜劣汰,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三、工程设计单位改企业的配套政策
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国家应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
1.为使工程设计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适应企业经营后成本构成的变化和成本增加的需要,比较客观地反映技术商品的价值,必须将现行事业性质的设计收费标准改为企业性质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设计收费水平,提高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额的1%以内。具体由
国家计委会同建设部重新核定工程设计企业收费标准。
2.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由财政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适合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设计单位改企业后,要结合清产核资重新核定设计企业资金。改企业前,国家拨给设计单位无偿使用和设计单位自己积累的资金,全部划为设计企
业国家资本金。设计单位改企业后,离休退休人员参加社会统筹,费用由原单位自己负担。继续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事业费按建设项目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的通知》(计设〔1986〕2590号文)的规定。
3.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仍以工程设计为主业,它是技术型、服务型企业,属第三产业。应根据设计企业是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
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关键是建立起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机制及其运行方式。为实现这一重大变革,必须在转变经营机制上下功夫。为此,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企分开,赋予设计企业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制定行业政策,发展规划,控制队伍总量平衡和合理布局;审定技术、质量标准,制定企业资格标准和市场规则,管好市场;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和引导设计企业,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
、咨询。
设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批准企业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拍卖;与设计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按承包合同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经理的任免和奖惩。
设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设计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经营形式的协商选择权、国内外经营自主权、资产处置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
构设置权等。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对设计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2.加快内部机制改革,实现转轨变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结合设计行业特点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把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到提高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工程效益上来。设计企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把全面优质完成国家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
放在首位,努力作出更多质量高、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优秀设计。设计企业要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调整组织机构,实行同企业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要实行经理负责制,强化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明确党政分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要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要特别重视人才培训工作,增加技术投入,提足折旧基金,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设计技术进步和企业资产增值,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3.完善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开放、平等、竞争的设计技术和成果市场。要清理阻碍设计市场发育的规章,制定《工程设计法》、设计文件(图纸)版权保护办法、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健全工程设计法规体系,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工程设计关系到国家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不属于业余兼职范围。要加强资格管理,制止无证设计。不具备设计企业条件的,不准进入市场。要打破部门、地区封锁,制止垄断和分割市场,鼓励设计企业开展技术和质量的竞争。要大力发育设计技术市场,鼓励设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设计专有技
术和设计软件的推广应用,加速设计技术和设计成果商品化进程。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体制改革的领导。当前要集中力量,调查研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须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机构编制部门核
销事业编制,纳入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统计范围,并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不再享受事业单位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各级计划、建设、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设计单位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和设计企业的健
康发展。

附件二: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代拟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请你们抓紧组织实施,以加快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1994年4月11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1989年7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外汇贷款内部工作程序,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经1989年5月在成都召开的全行外汇贷款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后,现印发施行。各行对在执行《规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述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外汇贷款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总行与开办外汇业务分行的责任与权限,提高外汇贷款业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管理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管理外汇项目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发放的各项外汇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地方年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部门、地方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外汇信贷计划。
2、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贷款。
3、分级负责,集体审定。

第二章 贷款的审批
第三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
1、各行利用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的外汇贷款,其固定资产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应严格审查,并提出评估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2、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额在20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自行审批。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条件
1、建设银行选择外汇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能出口创汇,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技术、财务、经济可行;企业素质好,建设周期短、见效快、有偿还外汇贷款的能力。
2、借款单位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 并同意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2 )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引进项目,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交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总概算。
(3 )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4 )借款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原材料、水、 电汽等供应合同(或协议)副本或承诺文件。
(5 )用出口产品创汇偿还贷款的, 要提供借款单位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工贸协议书》,用借款单位主管部门或地方留成外汇还款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承担外汇的承诺文件。
(6 )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贷款偿还期间企业可用外汇收入还款的证明文件。
(7 )担保单位出具的,经银行认可的担保函, 担保单位必须是有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及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8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汇贷款,应提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资企业证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外方资信证明以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外商出资验资证明等有关文件。
(9 )建设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
1、借款单位应向建设银行各分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附件一)。
2、分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对企业现状和拟建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分析,若认为项目基本可行,利用分行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贷款的,可正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贷款。
3、利用总行外汇资金的,应填列《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附件二),连同项目资料一并报总行。总行经审查同意后,填制《备选项目通知单》(附件三)给分行。分行接到总行通知后,应根据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办法和评估办法,对贷款项目进行经济、技术评估,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上报总行审批。评估报告应注意对利率、汇率风险、国际市场、外汇平衡的调查评估。在分行项目评估的基础上,总行经过集体讨论和会审,对项目能否给予贷款进行决策。
第六条 总行贷款的方式
总行对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贷款方式:
1、向企业发放贷款
2、向分行发放贷款
项目所在地分行具有外汇项目贷款及管理能力。因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不足,经分行要求,总行可向分行发放贷款,由分行贷给借款单位。

第三章 借款合同及担保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
1、总行向企发放贷款合同的签订 总行根据《外汇借款申请书》与借款单位直接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件四)。
2、总行向分行发放贷款合同的签订
总行与分行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件五),分行据此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按照总行核定的项目贷款总额和外汇项目贷款办法,外汇担保办法及合同表式签订。
第八条 贷款的担保
为确保建设银行外汇贷款资金不受损失,避免贷款风险,发放外汇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或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具有外汇价值的财产设置抵押,并办理全额财产保险手续。采用担保方式时,建设银行要对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担保条件时,应与担保单位签订《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担保单位若用外汇额度担保,还需寻找另外一家人民币配汇担保单位,分别签订《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和《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采用抵押方式时,借款单位应将产权属己的物资和财产设定抵押,若借款单位无法设定抵押时,也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签订协议,将第三方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建设银行应与抵押担保单位签订抵押担保协议(必要时应交公证处公证),并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于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退还。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贷款项目的指标管理
建设银行对外汇贷款项目实行指标管理。在《外汇借款合同》生效后,由信贷部门根据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填制《核放贷款通知单》(附件六)。分别交会计部门及借款单位等。
第十条 贷款的开户
借款单位收到《核放贷款通知单》后,即可凭借款合同到建设银行分别办理贷款户和存款户的开立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的支用
贷款的支用采取贷转存方式。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根据用款计划按时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建设银行直接将贷款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若需提前用款,建设银行对其提前部分,按占用天数计收2 ‰--5 ‰的承担费(折合美元)。承担费用借款单位以自有现汇或增加向建设银行外汇借款支付。计算承担费的公式如下:
提前支用贷款额×占用天数×承担费率
承担费=───────────────────
360
第十二条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1、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借款单位经过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和向国外订货的合同副本要送建设银行备查。建设银行在借款单位用款时,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书是否与进口物资清单及订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相符。对不符合借款合同和订货合同规定用途的,建设银行有权拒付。各行应建立内部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资金不合理支用。
2、建设银行应参与项目的对外谈判,了解有关情况。
3、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建设银行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报送项目进展的有关资料,并深入借款单位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主要掌握以下问题:
(1)进口设备和国内配套设备是否按计划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及时到货和安装。
(2)土建工程是否按计划施工并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计划外工程。
(3)工程进度与用款进度是否相适应,有无挪用贷款的情况。
(4)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5)生产准备工作是否已及时进行,为生产准备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是否及时招收并进行培训。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借款单位改进并及时向总行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三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建设银行应督促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在每笔贷款到期的前2个月向借款单位发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单》(附件七),并深入企业检查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利息的计收
建设银行外汇项目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分别按3 个月和6 个月进行浮动。借款单位可随意选择浮动期限。建设银行应随时掌握外汇贷款利率的变化情况,准确确定项目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借款单位不能按还款计划归还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应在贷款到期之日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附件八),督促其在2个月内全部偿清贷款本息。这期间对于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加收30%的罚息。若借款单位在2个月内仍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应书面通知担保单位。担保方在接到建设银行通知后,应按不可撤销担保书的规定,14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
第十六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在执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借款单位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建设银行按原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展期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补充借款合同或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和“还本付息计划”做书面变更。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还款期变更后,该项目贷款即按新的贷款期限套用相应的利率计息。贷款项目只允许展期一次,且展期不超过一年。贷款展期的审批应从严掌握,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第十七条 贷款总额的调整
外汇贷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需增加用汇总额时,经建设银行审查确属合理需要,在外汇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办理追加贷款手续。但如果属于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其它重大因素影响超过概算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银行才能考虑是否追加贷款。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外汇信贷计划管理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拟定下一年外汇信贷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各分行应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之前,将下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总行,并附必要的说明。在说明中应按贷款项目审批权限,对项目的用款计划按用款额,用款时间进行汇总,明确可用自有外汇资金解决部分、请总行支持解决部分或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部分。总行根据分行上报信贷计划建议数和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制定总行外汇信贷计划和据以安排下年外汇资金。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了解掌握和考核贷款项目情况,便于分析原因,加强管理,各分行应按时向总行报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月报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执行情况季报表》(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
总行向企业贷款项目和总行向分行贷款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建立项目专户报告制度,并于每季终了20日内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专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贷款资金支用情况,与工程进度是否相适应。
(2)项目建设情况,能否按期建成。
(3)产品销售创汇情况,能否达到预期经济效益。
(4)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是否按计划完成。
(5)分行管理项目的作法、体会等。
第二十条 贷款的总结
1、贷款项目竣工后,建设银行要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项目评估报告进行核对,考核投资效果,总结管理经验。
2、贷款项目借款全部还清后,总行向企业贷款或向分行贷款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根据贷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和还本付息情况,将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与实际经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贷款效果,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估报告报总行,作为考核和检查外汇贷款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建设银行应对每个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建立贷款项目档案,编制《档案资料目录》(附件十一).及时记录项目的执行情况,用还款情况,完整地积累资料,以实现项目管理规范化。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风险责任
各分行必须按本规程第五条的审批程序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总行直接向企业贷款的,总行负责贷款的支用、管理和回收,并承担贷款风险。分行应协助总行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向总行报送项目专户报告,及时反映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等过程中的问题。
总行贷款给分行,由分行转贷给企业的,分行负责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并承担贷款风险。总行有根据分行用款计划,组织、划拨转贷资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项目审查责任
各分行上报200万美元以上,用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贷款由总行审查的项目,总行主要从宏观上审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总行在接到分行报审项目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超过规定期限,分行可视同总行同意贷款。项目基础资料是否真实,财务、经济、技术是否可行,经济效益测算是否准确,由分行负责把握。项目建设过程中,分行应负责全面管理,需要总行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有责任帮助解决。分行在项目管理、贷款回收过程中,应承担贷款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自1989年8 月11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外汇借款申请书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编号
我单位因 需要外汇资金,谨向你行申请外汇贷款.
申请单位(公章)
┌──┬────┬───┬────┬─┬────┬─────┬────┬────┬──┬───┐
│ │企业性质│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工│ │
│ 基 │ │ │原 值│ │净 值│ │资 金│ │人数│ │
│ 本 ├────┴───┼────┴─┼────┴─────┴────┴────┴──┴───┤
│ 情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现有生产能力│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况 ├────────┼──────┼──┬──┬──┬──┬───┬───┬────┬──┤
│ │ │ │产量│产值│利润│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创汇│折旧│
│ │ │ ├──┼──┼──┼──┼───┼───┼────┼──┤
│ │ │ │ │ │ │ │ │ │ │ │
├──┼────────┴──────┼──┴──┴──┴──┼───┴───┴────┴──┤
│ 申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 请 ├───────────────┼───────────┼───────────────┤
│ 贷 ├───────┬──┬──┬─┴┬──────────┴─┬───┬───┬─────┤
│ 款 │ 进口物资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 │单位 │ 数量│ 金额 │
│ 金 ├───────┼──┼──┼──┼────────────┼───┼───┼─────┤
│ 额 │ │ │ │ │ │ │ │ │
│ 和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途 │ │ │ │ │ │ │ │ │
└──┴───────┴──┴──┴──┴────────────┴───┴───┴─────┘
┌──┬───────┬─────┬─────┬────┬────┬──────────┐
│贷 │ 新增产品名称 │ 新增产量 │ 新增产值 │新增利润│新增税金│ 出口方式和收汇 │
│款 ├───────┼──┬──┼──┬──┼────┼────┼──┬──┬──┬─┤
│经 │ │内销│外销│内销├外销│ │ │外贸│外贸│企业│合│
│ 济│ ├──┴──┴──┴──┤ │ │经销│代销│自销│ │
│ 效│ │ │ │ ├──┼──┼──┤计│
│ 益│ │ │ │ │ │ │ │ │
├──┼───────┴───┬───────┴─┬──┴────┴┬─┴──┴──┴─┤
│ │ 国内配套落实情况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国面├───────────┼─────────┼────────┼─────────┤
│内落│ │ │ │ │
│有实│ │ │ │ │
│关情│ │ │ │ │
│方况│ │ │ │ │
│面 │ │ │ │ │
├──┼───────────┴───────┬─┴────────┴─────────┤
│审建│ 项目经办处(科)意见 │ 国际业务部领导意见 │
│批设├─────────┬─────────┼────────────────────┤
│情银│ 经 办 人 │ 处(科)领导 │ │
│况行├─────────┼─────────┤ │
│由填│ │ │ │
│ 写│ │ │ │
└──┴─────────┴─────────┴────────────────────┘
附件二: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推荐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万元
───────┬────┬────┬─────────────
│ │现有固定│ 上年经济效益
建 设 单 位 │所有制 │ ├───┬───┬─────
│ │资产净值│ 产 值│利 税│ 创 汇
───────┼────┼────┼───┼───┼─────
│ │ │ │ │
───────┼────┼────┴───┼───┴─────
│ │项目建议书批准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位及文号 │ 批准单位及文号
───────┼────┼────────┼─────────
│ │ │
─────┬─┴────┼────────┼─────────
新增主要 │新增生产能 │ 主要建设内容 │ 计划工期
产品及规格│力及销售方向│ │
─────┴──────┼────────┴─────────

─────────┬──┴──────────────────
项目总投资 │ 资 金 来 源
──┬──┬───┼─────┬───────────────
│ │ │ 申请建行 │ 人 民 币
合计│外币│人民币│ 外汇贷款 ├──┬──────┬─────
│ │ │ │建贷│其他银行贷款│企业自筹
──┼──┼───┼─────┼──┼──────┼─────
│ │ │ │ │ │
──┴──┴───┴─────┴──┴──────┴─────
新 增 效 益
────────┬──────┬──────┬────────
新增产值 │ 新增利润 │ 新增税收 │ 新增创汇
────────┼──────┼──────┼────────
│ │ │
────────┴─┬────┴────┬─┴────────
预 计 贷 款 期 │ │
──┬───┬───┤ 拟担保单位 │ 备 注
合计│建设期│还款期│ │
──┼───┼───┼─────────┼──────────
│ │ │ │
──┴───┴───┴─────────┴──────────
附件三:备选项目通知单
编号
建设银行 分行:
你行 月 日填报《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所列 项目,申请总行外汇贷款 万美元。经审查,认为项目基本可行,同意列作备选。
请你行抓紧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送总行。
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项目处
一九 年 月 日
处长签章: 科长签章
附件四:
编号:
外汇借款合同及附表
借款单位: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
外汇借款合同
借款方: (简称甲方)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简称乙方)
根据 号文件批准的 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外汇贷款 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 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外汇贷款年利率为 %,按 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 年 月 日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 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 ‰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贷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 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 (公章) 借款方:(公章)
签字人: (签章) 签字人:(签章)
年 月 日签订于(地点)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 一月 │ │ │ │
一│ 日 │ │ │ │
├───┼────┼────┼────┼────
│ 二月 │ │ │ │
季│ 日 │ │ │ │
├───┼────┼────┼────┼────
│ 三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四月 │ │ │ │
二│ 日 │ │ │ │
├───┼────┼────┼────┼────
│ 五月 │ │ │ │
季│ 日 │ │ │ │
├───┼────┼────┼────┼────
│ 六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七月 │ │ │ │
三│ 日 │ │ │ │
├───┼────┼────┼────┼────
│ 八月 │ │ │ │
季│ 日 │ │ │ │
├───┼────┼────┼────┼────
│ 九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十月 │ │ │ │
四│ 日 │ │ │ │
├───┼────┼────┼────┼────
│十一月│ │ │ │
季│ 日│ │ │ │
├───┼────┼────┼────┼────
│十二月│ │ │ │
度│ 日│ │ │ │
─┼───┼────┼────┼────┼────
│合 计│ │ │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一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二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三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四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 总计 │ │ │ │ │
───┴───┼────┼────┼────┼────┼────
还汇来源 │ │ │ │ │
───────┼────┼────┼────┼────┼────
1.出口产品创汇│ │ │ │ │
───────┼────┼────┼────┼────┼────
2.企业留成外汇│ │ │ │ │
───────┼────┼────┼────┼────┼────
3.主管部门留成│ │ │ │ │
外汇 │ │ │ │ │
───────┼────┼────┼────┼────┼────
4.地方留成外汇│ │ │ │ │
───────┼────┼────┼────┼────┼────
5.其它 │ │ │ │ │
───────┴────┴────┴────┴────┴────
附三: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
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
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
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
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
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
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
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
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
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四: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五: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
写) 万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
贵行提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值的人民币。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六:外汇贷款工贸协议书
工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贸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为国家多创外汇, 需引进 设备,增加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为此, 拟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万美元。经同乙方磋商,达成工贸协议如下:
一、甲方引进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用汇 万美元,人民币 万元,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审批机关签章后提供给乙方。该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增产量 ,产值 ,创汇 。
二、本项目需用汇 万美元,由甲方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乙方在甲方 年出口创汇的基础上,以甲方新增出口创汇部分归还外汇贷款本息, 年内还清。
三、甲方在还汇期间每年需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提供出口产品 吨(件、套),乙方保证及时收购,并同时向甲方出具还汇凭证。甲方在还汇期间,新增创汇部分全部还汇,不计留成。
四、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修改或补充。
六、本协议一式 份,由协议单位签字签章后生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法定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外汇借款合同
借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 文拟向 企业 项目提供外汇贷款。因外汇资金不足,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用于转贷企业。乙方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
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以下条款。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贷款 万美元(大写)用于转贷 企业 项目。
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贷款年利率为 %按 个月浮动,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以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将贷款利息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
三、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以同种外币偿还贷款本息。从第一笔用汇后第 个月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
四、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部分贷款,挪用部分在原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五、甲方保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并每季度书面向乙方报告项目情况及有关资料,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六、甲方与企业签署的转贷合同以及企业向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甲方和企业的用款、还款计划和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 一月 │ │ │ │
一│ 日 │ │ │ │
├───┼────┼────┼────┼────
│ 二月 │ │ │ │
季│ 日 │ │ │ │
├───┼────┼────┼────┼────
│ 三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四月 │ │ │ │
二│ 日 │ │ │ │
├───┼────┼────┼────┼────
│ 五月 │ │ │ │
季│ 日 │ │ │ │
├───┼────┼────┼────┼────
│ 六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七月 │ │ │ │
三│ 日 │ │ │ │
├───┼────┼────┼────┼────
│ 八月 │ │ │ │
季│ 日 │ │ │ │
├───┼────┼────┼────┼────
│ 九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十月 │ │ │ │
四│ 日 │ │ │ │
├───┼────┼────┼────┼────
│十一月│ │ │ │
季│ 日│ │ │ │
├───┼────┼────┼────┼────
│十二月│ │ │ │
度│ 日│ │ │ │
├───┼────┼────┼────┼────
│合 计│ │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一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二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三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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