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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29:28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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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擅自以各种名义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使用色情、暴力等内容不健康的走私或盗版的软件、光盘,引发变相赌博,败坏社会风气;诱导青少年荒废学业,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社会危害极大。为了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必须从速清理整顿,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检查,清理整顿文化市场。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行政执法队伍,对文化市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重点是,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违法行为。对无营业执照或超经营范围利用电
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违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1996年10月,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中规定,“禁止利用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
”。对已骗取利用电脑从事游艺活动营业执照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吊销其营业执照。今后,各地一律停止审批登记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经营单位。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利用电子游戏机搞赌博、奖钱、奖物的各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二、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凡是以“电脑沙龙”、“电脑休闲屋”等招牌,以电脑培训、电脑技术咨询服务为名,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场所,要即行查封,收缴走私和盗版的软件、光盘。对收缴的走私和盗版的软件、光盘,以地、市为单位集中统一销毁。
三、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清理整顿期间,对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查封,收缴电脑及软件、光盘,没收非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对干扰、阻碍执行公务的经营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取缔的必要性。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工作。
五、加强检查落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各地的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不能走过场。对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1998年9月20
日前以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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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8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等。




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和价格构成,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和投资方式,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市场价销售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 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所有商品房均应挂牌标价销售,挂牌标价应写明销售房屋的座落位置、地点、交易时间、建筑结构、规格、面积、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
商品房销售成交价格即商品房销售现货合同价格或预售合同价格不得超过明码标示的价格。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应实行一次性定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合同中标明房屋的最终销售价格或与购房者结算的价格,如按合同销售后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因政府有权机关另有规定而需加收费用的,应报物价部门核批。除此之外,不得在合同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项目执行。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必须真实,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要合理。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应按规定申报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30日前将已售商品房的现货合同价格,按隶属关系分门别类地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商品房销售成交价格申报办法由省物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凡违反本规定,以及用以下欺骗手段非法牟利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履行合同价格或以代征费用为名,在合同外加收各种非法的收费;
(二)违反规定成本项目或价格构成,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或重复计算成本费用;

(三)短给面积或隐瞒要害条款,欺骗对方接受不实的价格;
(四)不履行合同,降低质量,变相提高价格;
(五)不执行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
(六)不按合同期交付使用又不给消费者合理补偿;
(七)采取其他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逾期不申报成交价格或作不实申报的,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借故刁难、抗拒检查、拒不纠正的,依照国家价格检查有关规定从重罚款。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应在消费行为发生之日起向行为发生地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投诉举报受理与否,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查处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省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部队、外省省属以上单位在省内开发经营的商品房价格由省物委管理,或由物委委托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余的按地域隶属关系由地(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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