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05:41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音像制品有关管理规定和《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司“三定”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将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除外)的审批管理工作交给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二、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音像出版单位批发本出版社出版的音像制品,不需再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出版单位凭《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办理本版音像制品的批发、托运、邮寄等手续。
三、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在文化部核发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到期1个月前,凭《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及要求具备的其他材料,到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四、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在音像制品总批发和批发经营单位审核登记工作完成后,要在有关媒体上把准予登记换证、不予登记取消批发经营资格以及被注销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进行公告,并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



1998年11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审计署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审管发〔1996〕36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促进社会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及对其实行行业管理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履行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导、监督的职责。
审计署会同财政部,负责对全国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会同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验资等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通知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负有对社会审计机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汇总、报送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为社会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对不利于社会审计正常执业的问题,应当与有关方面协调解决。
第八条 审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草拟、制定或审批有关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和重要的规章、规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委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审计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暂时挂靠本机关的社会审计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其人事、财务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市属企业分类定级的执行情况,结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属企业战略改组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企业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和分类考评的原则。
(二)体现企业规模和经营实力的原则。
(三)统一指导和分层实施的原则。
(四)定期分级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企业分类
按照企业的行业性质及营业利润的构成比重,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一)一般竞争性企业(简称A类)
指市场竞争性较强,垄断或专营性的营业利润占企业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50%的企业。
(二)专营竞争性企业(简称B类)
指行业集中度较高,垄断或专营性的营业利润占企业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50%的企业。
(三)区域垄断性企业(简称C类)
指区域性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及以区域性特许经营业务为主业的企业。
(四)其他类企业(简称D类)
指除一般竞争性、专营竞争性、区域垄断性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包括金融类企业、市属国有参股企业、项目公司、待重组企业等。
三、定级定档
对一般竞争性企业(A类)、专营竞争性企业(B类)、区域垄断性企业(C类)进行定级定档,对其他类企业(D类)暂不进行定级定档。
(一)定级的方法和标准
在企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规模划分为三个级别。
1.定级指标的计算
(1)数据来源
企业的定级主要考察企业资产实力、经营实力和贡献能力。数据的采集依据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近二年中因客观因素造成资产负债或经营损益有重大变动的,可以采用最近一年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2)指标的采用和计算
定级指标分值=∑(单项指标实际值÷单项指标标准值×单项指标项目分)
其中,单项指标分别为: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和销售(营业)总额四项,净资产为负数时,相应分值按零计;利润总额为负数时,相应分值按零计。具体定级指标及标准值如下:
项 目
标准值
权重
项目分

总资产
40000
0.2
200

净资产
10000
0.4
400

利润总额
1000
0.2
200

销售(营业)总额
10000
0.2
200

合 计
--
1.0
1000



2.定级指标的划分标准

项 目
一级企业
二级企业
三级企业

分值范围
≥2000
2000-500
≤500



(二)定档的方法和标准
在企业分类定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效益划分为4个档次。
1.定档指标的计算
(1)数据来源
企业的定档主要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及营运能力。数据的采集依据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近二年中因客观因素造成资产负债或经营损益有重大变动的,可以采用最近一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2)指标的采用和计算
企业分类定级后,根据企业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保值增值率、销售利润率4项指标将企业确定为本级的1-3档和其他档共4档。
2.定档指标的划分标准
企业的上述4项指标必须同时符合每个档次的标准,方可定为该档次的企业。在同一级别中,如果企业的全部指标同时符合几个档次标准的,以最高档次确定为该企业的结果。对定档指标出现负值的企业,列为该级别的其他档;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确定上述四项指标的企业,暂列为其他档,待指标确定后重新定档。具体定档指标及标准值如下:

定档指标的划分标准

四、动态管理
(一)分类定级的适用及实施
1.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分类定级工作。
2.按《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结果的通知》(珠国经〔2002〕60号)已分类定级的企业,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按本实施办法重新分类定级(具体情况见附表)。
3.未分类定级的企业由其产权主体按本实施办法提出分类定级方案和申请,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4.委托监管企业的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二)分类定级的期限
分类定级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分类定级,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1.因合并重组使企业符合提高分类定级条件的。
2.新成立的企业。
3.本实施办法所指不定级定档的企业因条件变化符合分类定级定档条件的。
(三)分类定级指标的调整
1.分类定级指标及标准由市国资委根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和调整。
2.企业(集团)进行分类定级时需要对指标及标准进行调整的,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五、结果的使用
(一)作为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
通过对企业的分类定级和动态管理,促进国有经济的结构合理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改组。
(二)作为党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组织和实施党建干部的管理工作。
(三)作为制定企业考核制度的重要依据
企业分类定级明确了企业类型、企业规模及经营性质,为企业考核制度的制定及个性化考核方案的确定提供重要依据。
(四)作为制定企业薪酬制度的重要依据
1.按本实施办法分类定级的企业,其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经营者的基本年薪与分类定级结果挂钩。
2.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应根据企业分类定级定档的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员工的薪酬方案报产权主体审核后执行。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五年首批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名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