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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45:57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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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7﹞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其它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冷水滩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对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区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县级管理权限由零陵区建设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招标申请表;
   (二)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六)工程预算书;
   (七)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
  (八)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九)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 对需要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设计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联、不能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和附属工程,其造价超过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采用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价;采用其它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载明的,视为已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提交。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2%,由市财政局统一收管,如有违约,由市财政局负责按合同的规定扣罚;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由招标人负责监管;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约定工程质量、进度奖罚比例。
  第十三条 招标人收取、退还或拨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应在招标人的银行帐户和投标人、中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银行开设的企业帐户之间划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收取或退还(支付)。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资格审查的,一般应采取资格预审;确有必要采取资格后审的,应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投标报名时,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交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工商部门签发的授权委托证明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等原件供招标人审查验证,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应当重新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文件收受人,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备案。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上述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应当重新报名;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可以实行全面资格审查。
  前款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应当实行简单资格审查。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取简单资格审查的,可以实行全面资格审查。
  全面资格审查和简单资格审查的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投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部分(技术标)和商务部分(商务标)。
  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可以只提供技术承诺书,中标后再补充编制详细的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施工方案。
  技术标采用统一监制的标准样式。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格式有具体要求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关原始证件供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复审验证。
  第二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8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确定废标。
  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理由、依据和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期满后方可定标,并发出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抢险性、突击性工程外,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其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不予备案认可。
  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选择方式、评标方式、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中标金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评标、中标是否有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发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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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是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制度进行了较大的变动,条文数量从27个增加到35个。本文拟从强制措施制度的概况、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后的执行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强制措施制度的概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诉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关于强制措施的内涵与外延,有学者批评当前法定强制措施仅限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五种类型显得过于狭窄,提出将对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和隐私权的强制处分纳入强制措施的体系。也有学者认为:对财产权的强制处分以及对隐私权的强制处分,考虑到其强制干预基本人权的内在属性,无论是否类属于强制措施,都应当在立法上予以严格控制。至于我国强制措施的具体涵义,为符合现行法律体系的规范逻辑和理论实务部门的用语惯例,目前还是以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为宜。 此次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修订亦未改变强制措施的内涵,是对强制措施内容的完善。

  二、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

  强制措施具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的功能,新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订,亦是紧扣了这两种功能,在不触动强制措施制度体系的前提下进行了完善。

  (一)拘传

  1.新刑诉法延长了拘传的时限,传唤、拘传原则上采用“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

  2.新刑诉法第117条第3款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突出了人权保障的特点。

  (二)取保候审

  1.增加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增加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基本信息变动后的报告义务;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可选择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的规定。

  3.明确了保证金的相关程序:一是保证金的没收更加规范,新刑诉法第69条第3款对于“没收保证金”的处罚明确了可以“全部或部分没收”;二是规定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应综合多种情况考虑;三是规定保证金的缴纳程序,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四是规定保证金的退还程序,第71条规定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三)监视居住

  1.明确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新刑诉法规定适用监视居住的基本前提是符合逮捕条件,这就将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使监视居住成为羁押措施和非羁押措施的“中间地带”。

  2.限定了适用指定居所的情形。新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执行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的;二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3.排除了有关专门场所的适用。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在看守所、固定的办案点这类专门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做法,防止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异化为变相羁押。

  4.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当同时对同级公安机关和下级检察院决定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5.规定了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的执行措施。新刑诉法明确了监视居住具体的执行措施,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四)拘留

  1.对拘留后24小时内的讯问作了修改,为了尽量减少非法审讯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新刑诉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拘留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修改,一是将有碍侦查的范围限定为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二是将通知对象限定为被拘留人的家属,删除了“或通知其所在单位”,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3.延长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时间。考虑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带来的拘留期限紧张的实际,新刑诉法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期限由原来的最长14日,修改为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再延长1日至3日,即最长可延长到17日。

  (五)逮捕

  1.细化了逮捕的条件。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何为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新刑诉法对社会危险性作了列举行规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使逮捕的适用条件更加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0〕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寒冬季节即将来临,流浪乞讨等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处境更加艰难。为及时应对严寒等灾害性气候,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害性气候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时刻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密切关注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安危,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对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和群众需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要打破常规,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各种生活无着人员积极施救,帮助其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其安全过冬。


  二、积极开展“寒冬送暖”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组织开展“寒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视和救助力度,重点做好夜间巡视救助。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先救治后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详细的求助方式。


  三、不断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组织多部门工作组和救助小分队,联合开展集中救助专项行动。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群防群助网络,多开辟一些临时避寒场所。要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服务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的街头主动救助。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四、认真做好站内服务和管理。各救助管理机构要不断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全面落实工作值班制、领导带班制、首接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跟踪检查制。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对求助人员和电话,要热情对待,及时办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门区域,开放服务设施,实行开放式救助服务,方便求助人员受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将救助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网络,保障救助经费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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