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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55:50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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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益 阳 市 规 划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机构调整设置的通知》(益发〔2005〕13号)精神,设立益阳市规划局。益阳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和村镇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有关规划和小城镇建设指导方面的职能划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与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负责全市县(市)级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集镇与村庄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三)具体负责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等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四)参与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负责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小城镇建设。
  (六)负责确认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负责实施和监督建筑工程放线和验线。
  (七)负责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八)建立协调监督机制。规划部门要与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规划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互相通报,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当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
  (九)归口管理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市园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咨询中心和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规划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法规监察科和人事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会议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档案、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规费收缴、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管理;督促和指导本机关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监督本城市规划区域内涉及规划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调查和处理;承办规划行政处罚书的拟订、报批,承办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规划行政复议工作。
  (二)乡镇规划管理科(加挂益阳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全市乡镇体系规划;负责各区县(市)建制镇规划的指导及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具体指导并督促各区县(市)建制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并参与评审;指导建制镇规划实施;重点帮助乡镇建设试点和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工作;负责各区县(市)城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负责城镇规划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负责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规划管理科(加挂益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例会会务工作;承办专门委员会例会和局长业务办公会;协调有关规划业务的工作关系,指导规划设计的有关业务技术问题;组织重大建设项目专家咨询会和方案设计的竞标,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一书两证”。
  (四)用地规划管理科
  参与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拟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圈定用地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与申报;参与建设用地纠纷的调处和违法违章用地调查处理;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现状图的绘制和用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定点、报建条件审查;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签发建设工地放线定位通知单;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放线定位、施工图技术交底和竣工验收;负责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参与违法建设工程的调查处理以及因建设工程引起的基建纠纷的调处;负责规划“一站式”报建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六)村民建房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市区、近郊区村民住宅建设布点方案,审核规划控制区村民住宅建设布点方案。负责市区、近郊区内村民住宅的选址定点和报建申请、现场踏勘、放样、验线、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核发《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单》。督查、协调村民住宅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年度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规划局行政编制1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下属机构
  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
  将益阳市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支队更名为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规划方面的行政监察执法工作。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为副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配支队长1名(副处级),副支队长2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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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地震观测、预报和科学研究水平,保护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震台站的选址必须严格按照《地震台站观测规范(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技术论证工作。新建地震台站的台、站址(以下简称台址)必须征得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省地震局审查批准后,方准施工。
第三条 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保护:
(一)对地震台站正常工作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地震台站各观测项目距主要干扰源最小参考距离表》规定的范围以外选点施工;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移动、破坏地震台站架设的电力、通讯线路及观测设施和野外观测所埋设的重力、地磁、形变测量等各种标志,以及水动态观测井点、钻孔及其水源;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地磁观测房到地磁方位标的观测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栽种高于一百二十厘米或生长后超过一百二十厘米高的农作物及其他植物,不得在观测通道上堆放高于一百二十厘米的物品。
第四条 地震台站的台址应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工程建设需要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已设地震台站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先与省地震局协商,征得同意后,由双方共同选择新设地震台站的台址;
(二)新设地震台站台址选定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新建地震台站有关的征地手续;
(三)为保证新设地震台站测量数据的延续性,建设单位应在新台站建成,经地震台站对新、旧台址所取得的测量数据对比观测一年后,方可在旧台址处或其附近动工建设。
建设新台站以及旧台站搬迁所需的全部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搭建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或迁移,不符合本规定种植的农作物或其他植物、堆放的物品应当迁移,随意移动、破坏地震台站设施的必须恢复原状,或责令其赔偿损失。
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地震台站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向该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地震台站各观测项目距主要干扰源最小参考距离表
---------------------------------------
| \ 距 \观 |测 震| 地 磁 |
| \ 离 \ 测 |烟记录, |------------|
| \ (米) \ 项 |水 平 向| | |
|干扰源名称 \ \ 目|五 万 倍|Ⅰ类台 |Ⅱ类台 |
|------------------|-----|-----|------|
|1公路 |1000 | 100 | 70 |
|------------------|-----|-----|------|
|2铁路 |2500 |1000 | 1000 |
|------------------|-----|-----|------|
|3地下铁路 | | 实测 | 10000|
|------------------|-----|-----|------|
|4无轨电车 | |5000 | 5000 |
|------------------|-----|-----|------|
|5水库:中、小型 |1000 | | |
|------------------|-----|-----|------|
| 大型或湖泊 |5000 | | |
|------------------|-----|-----|------|
|6中、小河流 |1000 | | |
|------------------|-----|-----|------|
|7采石场 |2000 | | |
|------------------|-----|-----|------|
|8工厂:重机厂 |3000 | | |
|------------------|-----|-----|------|
| 拥有1000吨钢铁的工厂 | |1000 | 1000 |
|------------------|-----|-----|------|
| 拥有10000吨钢铁的工厂 | |2000 | 2000 |
|------------------|-----|-----|------|
| 有游散电流干扰的工厂 | |实测 | 实测 |
|------------------|-----|-----|------|
|9发电厂:2万千瓦 | |500 | 300 |
|------------------|-----|-----|------|
| 20万千瓦 | |5000 | 2000 |
|------------------|-----|-----|------|
|10高压线:3万伏 | |300 | 100 |
|------------------|-----|-----|------|
| 11万伏以上 | |1000 | 500 |
|------------------|-----|-----|------|
|11大型电话交换台 | |500 | 200 |
|------------------|-----|-----|------|
|12广播线接地 | |1000 | 1000 |
---------------------------------------

---------------------------------------
| \ 距 \观 |测 震| 地 磁 |
| \ 离 \ 测 |烟记录, |------------|
| \ (米) \ 项 |水 平 向| | |
|干扰源名称 \ \ 目|五 万 倍|Ⅰ类台 |Ⅱ类台 |
|------------------|-----|-----|------|
|13发射台:50千瓦 | |500 | 500 |
|------------------|-----|-----|------|
| 100千瓦 | |800 | 800 |
|------------------|-----|-----|------|
| 150千瓦 | |2500 | 2500 |
|------------------|-----|-----|------|
|14一般建筑物及生活区:大型房屋 | |100 | 100 |
|------------------|-----|-----|------|
| 平房 | |30 | 30 |
|------------------|-----|-----|------|
| | | | |
---------------------------------------
说明:本附录摘自《地震台站观测规范(试行)》的有关部分,今后《规范》
如有变动以新《规范》为准。
其它观测项目避开干扰源的要求,见《规范》。



1986年7月14日

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运〔2006〕25号

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部驻各铁路局机车验收室,地方铁路协会,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现将修订后的《机车报废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铁道部前发《关于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99〕8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地方厂矿企业(简称“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下同)等单位的机车报废管理。



二○○六年三月三日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机务部门要加强对机车运用、检修的管理,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合理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3. 铁道部所属机车的报废条件、技术状态鉴定、申请及批准手续、报废后的处置等,均按照本《办法》执行。新引进机车的报废条件另行制定。

4.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所属机车的报废管理。

5. 铁路局及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或企业的机车报废管理细则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断加强并完善对机车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报废条件

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6.1机车使用超过20年,且状态不良时。

6.2 机车构造特殊,配属台数少,且无配件来源的。

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机车新车现价60%的。

6.4 机车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6.5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机车报废的申请与审批

7. 机车报废的申请由机车配属机务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提出。

8. 申请报废的机车应由铁路局机车报废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技术状态;审核其运用、检修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调查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并做出结论。

9.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财务处处长;

委员:铁路局机务处检修、运用科科长,财务处业务主管,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运用副段长,财务科长、技术科长、材料科长、运用车间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检修工程师,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10. 经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报废条件的,由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附表1),同时由机车产权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的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

11. 机车报废申请单位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路局, 铁路局局长审核同意后,铁路局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三份和《报废机车明细表》(附表2)报铁道部运输局。

12. 运输局经审核并通过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道部主管副部长,经批准后,铁道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铁路局并抄送财务司,同时将批准后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二份返还铁路局,铁路局将其中的一份返还报废申请单位。

13. 铁路局接到铁道部机车报废批准文件后,应在收文日期后10日内将报废机车从配属台账内取消,并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办理机车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14. 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机车的报废与审批程序参照铁道部所属机车的管理要求,由该公司或企业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批。

四、报废机车的处置

15. 机车配属单位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9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完毕。部驻局机车验收室监督报废机车的拆解执行情况,并在《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签章确认。铁路局有特殊处理意见时,应在《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格式6“铁路局审核意见”中说明处置建议,按照铁道部批示办理。

16. 铁路局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12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报铁道部备案。

17. 已经批准报废的机车不准出租、销售、转让,禁止自轮运转回送。

18. 机车报废后尚可利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铁道部或铁路局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对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19. 机车报废的有关文件、记录、证件等,由有关部门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20. 铁道部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机车的报废。

21.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表1: (A4纸张)(格式1)







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

车型车号



















铁路局






机车状态鉴定意见及报废申请 (格式2)



型 号机车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鉴定结论意见:(空格不足,可以附页)





























据以上原因,拟申请该台机车报废,请核准。

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章)

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章)

机务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委员:(签章)

机务处检修科长 机务处运用科长 财务处业务主管

机务段长 总工程师 检修副段长 运用副段长验收主任 技术科长 材料科长 财务科长

运用车间主任 检修车间主任 检修工程师




机车运用、检修概况 (格式3)



机车型号
配属单位
制造厂家
制造年月






机车用途
走行公里
调车天数
封存日期






项目

修程



承修单位
修竣日期
修后公里

最近大修





最近中修





最近小修
















           



可利用配件调查表 (格式4)

型 号机车

序号
名 称
图号或规格
数量
单 价
金额

原价
折价


合计

(此页不足可附页)



型 号机车照片 (格式5)





机车正面彩色照片粘贴处




机车侧面彩色照片粘贴处




 

机车报废审批记录 (格式6)

型 号机车

铁路局审核意见:


铁路局长(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铁道部批示:

 

附表2:报废机车明细表



铁路局(章) 年 月 日

序号
机车型号
配属单位
报废原因
记事

 
附表3: 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



铁路局机务处(章) 年 月 日

序号
机车型号
原配属单 位
报废批准字号
取消配属

日 期
拆解单位
拆解完成

日 期
记 事



铁道部驻局机车验收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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