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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12:39  浏览:8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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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精[2003]1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决定对2000年推出的第三批78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1、创建组织领导是否坚强有力,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创建计划是否周密可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

  3、创建活动内容是否扎实,创建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认真解决了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创建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成效,是否发挥了示范窗口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负责。复查报告请于2003年10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的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本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3、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4、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5、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并调查属实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报告中应对各示范窗口是否合格提出评议意见。

  三、工作要求

  1、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工作。

  2、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淮,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3、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同时,把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复查工作,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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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五年刑事犯罪发展趋势和影响因素分析
泰顺县人民法院 夏立彬

一、五年来刑事案件发展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地深入,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全国各地的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我院的刑事案件趋于上升趋势。例如,我院1998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92件、114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41%;1999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30件、124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62%;2000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81件、249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41%;2001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96件、,276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45%;2002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65件、225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63%。如下图表:
年度项目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盗 窃(件/人) 21件/22人 55件/98人 34件/40人 47件/64人 42件/52人
抢 劫(件/人) 6件/8人 9件/10人 6件/9人 9件/10人 19件/32人
故意伤害(件/人) 4件/4人 10件/10人 21件/21人 22件/26人 33件/38人
拐卖妇女儿童(件/人) 7件/11人 6件/7人 14件/37人 11件/14人 10件/13人
未成年人(件/人) 4件/4人 15件/17人 20件/23人 19件/24人 17件/23人
总案件数(件/人) 92件/114人 130件/154人 181件/249人 196件/276人 165件/225
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三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1% 57% 34% 40% 57%
未成年人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35% 11.54% 11.05% 9.69% 10.31%
个案人数与个案数的比例 124% 118% 138% 141% 136%
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四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6% 62% 41% 45% 63%
盗窃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22.83% 42.31% 18.78% 23.98% 25.45%
抢劫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6.52% 6.92% 3.31% 4.84% 11.52%
故意伤害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35% 7.69% 11.60% 11.22% 16.84%
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7.61% 4.62% 7.73% 5.61% 6.06%
上图表是我院1998年至2000年五年间审理的经常性、多发性案件的数据统计表。从上图表中可看出,我院1998年至2002年刑事案件的发展趋势是:(1)盗窃案件总体趋于上升趋势。1998年至1999年呈直线上升,上升幅度达16%。1999年达到最高点,2000年有所下降,但2001年以后案件比2000年案件有所上升且每年呈上升趋势,平均上升幅度达10%;(2)抢劫案件趋于迂回上升趋势。1999年比1998年上升了0·4%,2000年比1999年下降了3·61%,2001年比2000年上升1·53%、2002年比2001年上升了6·68%;(3)故意伤害类案件呈折线上升趋势。1998年至2000年平均上升幅度为3.6%,2001年比2000年稍微下降,2002年比2000年上升了5·62%;(4)拐卖妇女儿童类案件时升时降。从五年来所审理的案件来看,稍微有上升趋势、总体上趋于平衡。(5)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占据较大比例。1998年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稍少、占4·35%,2000年后平均比例达10%,未成年人犯罪已是不容忽视的问题。(6)自2000年始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类多发性财产型案件、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类案件比例有所上升;(7)从表中“个案人数与个案数的比例”可知,由单个作案趋向多人合伙作案的趋势发展。
二、未来五年刑事犯罪发展趋势和影响因素分析
现实与可能是相互对立的一对哲学范畴,可能是现实存在的未来发展趋势,把握现实可以预知未来发展的可能性。根据上图表对我院五年来审理部分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并结合我院实际审理具体个案件进行评测,可以预测未来五年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如下:(1)犯罪手段日趋成熟,呈类型多样化趋势,其中财产型犯罪多。在盗窃案件中,出现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盗窃、窝赃与销赃发展成“一条龙”,例如不久前刚审理的被告包广潘等五人涉嫌犯盗窃、销售赃物一案。在抢劫作案出现了蒙面作案,例如我院于今年审理的被告人薛仕福涉嫌入户抢劫案等待;在诈骗案件中,出现了利用合同或特殊身份进行诈骗的现象,例如2002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吴小阳利用泰顺华泰大厦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诈骗乐清客商26万元货款一案,以及被告人曾文南冒充泰顺县交通局局长进行诈骗案等。(2)由单个作案向多人合伙作案,甚至组织有预谋犯罪集团发展,其中盗窃、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案居多。合伙作案可以对作案过程进行具体分工、负责从而连成作案网络,便于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再者由于打击力度不够全面、社会治安防范措施不当等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犯罪势力日趋壮大,向集团犯罪发展。上图表中的个案人数与个案数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也说明这一点。例如我院今年审理的被告人王仁警等五人盗窃案,被告人王仁警纠集一帮人在地方作案时间达3年之久,作案达数十次,严重危害群众的财产安全。(3)犯罪身份多样化,农民犯罪日趋突出。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农民犯罪日趋升级,例如拐卖妇女儿童案、盗窃案、故意伤害案等,上图表也证明此点。(4)青少年犯罪多,犯罪主体低龄化。第一、由于家庭环境不良影响与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教育措施不力,使青少年从小受到不良影响,从而扭曲了青少年的心灵;第二、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力度不够。我国目前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青少年受教育程度不高,是非感、正义感不强,且社会提供未成年人健康的活动场所不多,而是电子游戏厅等均青少年健康成长。第三、社会对不良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挽救、教育的措施不够。我国虽颁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各级政府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家庭、各团体等没有各司其职,忽视对青少年的教育,不能及时预防、矫治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给青少年犯罪铺路,使得他们铤而走险。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5]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全社会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都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评审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分高、中、初三级。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只限工程、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六个系列(专业)。
第五条 评聘专业技术资格,应是在我市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内从事工程、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专业和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必要的业务知识。
第七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要具备:
(一)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符合其他评审条件者,可申报高级资格;
(二)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以上,符合其他评审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级资格;
(三)具备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大专毕业(含专业证书,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符合其他评审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级资格。
(四)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以上,经专业技术知识基础理论考试合格,符合其评审条件者,可申报中级资格;
(五)具备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符合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中级资格;
(六)具备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符合其他审评条件者可申报高级资格;
(七)对自学成才,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本行业专家和社会公认的专业技术骨干,符合其他评审条件者,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根据我市的情况,各系列(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组建。
第九条 各系列(专业)不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
第十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写出《业务自传》(工作总结),提供能够说明本人学历、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学历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交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写出推荐意见,并对被推荐人员的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实际能力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乡镇(区、街)企业由市乡镇局推荐。
个体、私营企业、民办科研和卫生医疗机构等由市工商联推荐,三资企业可直接推荐。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统一由市职改办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市职改办核准。
第十三条 申报高中级资格须填写《评审表》一式三份,申报初级资格须填写《评审表》一式二份。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只限主审委员会覆盖面内有效。
第十五条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聘任与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六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基础理论的考试工作由市职改办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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