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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09:29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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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0年11月1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台湾投资者)来我省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除可选择《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允许的投资形式外,还可购买我省的中小型企业。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购买中小型企业的审批手续,参照台湾投资者举办拥有全部资本企业的审批手续办理。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从我省公布的投资项目中选择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


  第五条 总投资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台胞投资项目,其资金(包括外汇)、能源、原材料及建设生产的其他条件能自行平衡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台湾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前五年免收;期满后,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十元;其他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二十元。
  (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一元;其他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三元。
  按前款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


  第七条 对台胞投资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燃料、运输等条件和通信设施,并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八条 台胞投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台胞投资企业,一律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我省招聘、招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被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劳动、人事部门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条 台湾投资者及其派驻企业中的境外工作人员,可凭台胞投资企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境内工作人员的付费标准,以人民币支付其在我省的食宿费用。


  第十一条 台湾投资者投资一个项目的资金达到十五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将其在大陆农村户口的亲属一人迁入投资企业所在地落户,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十五万美元为基数,投资额每超过十万美元的,可增加一名。所需农转非指标由省计委在国家下达我省的农转非总指标中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对介绍台湾投资者来我省举办合资、合作企业者,在企业投产或开业后,由我省的合资、合作方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一)生产型企业,按台湾投资者实际到位投资额的千分之一点五计奖;
  (二)其他企业,按台湾投资者实际到位投资额的千分之一计奖。
  对介绍台湾投资者来我省举办拥有全部资本企业者,由企业所在地的行署或市、县人民政府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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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的电话答复

1983年7月2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83〕20号《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请示》收悉。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规定的精神,复查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需要改判纠正的案件,可按过去办案程序办理。但为了保证复查案件改判纠正的质量,人民法院应当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改判的判决书仍由审判员署名,盖人民法院印章。至于合议庭是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还是由审判员3人组成;是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进行审理,这些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及办案的人力、物力等来决定,不必作统一规定。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的请示 冀法研〔198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在复查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中,我省一些人民法院对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前判处的刑事案件复查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在认识和做法上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办;有的认为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时隔已久,工作量大,现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再邀请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确有实际困难。我们意见,本着手续宜简不宜繁的精神,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可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不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由审判员一人或几人复查后,报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需要改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名义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审判员不署名。
当否,请批示。
1983年6月25日


邮电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办法
1995年11月24日,邮电部

为保证邮电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促进邮电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下列人员均需按照本办法进行个人收入申报(以下简称申报人):
邮电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部直属局级单位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以上党政干部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也包括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一)工资;
(二)各类固定或不固定的奖金、补贴、津贴及各种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稿件编审、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五)申报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邮电部门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报受理申报部门。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四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为接受申报部门,按照如下要求分级接受和保管申报人的申报:
邮电部人事司接受和保管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直属局级单位局级干部的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接受和保管由本单位任命或聘任的处级干部的申报。
申报人的申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接受申报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依据其接受申报范围,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登记,于当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底前,完成相应半年的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情况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人事干部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邮电部门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保管期暂定五年。
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因查办案件需要外,申报情况不供查阅。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落实。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邮电社会团体、国家无委办公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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