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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17:07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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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实施《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加强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既是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转变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监管方式的需要,又是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国有资金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都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

二、由市计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负责组织向纳入稽察范围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和情况。稽察特派员由市计委负责提出任命人选,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特派员证,执证上岗,依法稽察。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三、设立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在市计委办公,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派出工作,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受理社会对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设立公开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另行制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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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4]498号



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港航EDI中心、各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制度自2000年1月1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至今,为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国际海运政策、引导国际海运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信息。目前,《信息表》已经成为国际海运业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表》统计质量,减轻《信息表》报送企业负担,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以上海为试点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是《信息表》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为《信息表》统计制度提供必要的补充和有效的验证途径。交通部水运司将在上海港航EDI中心设立专门帐户,接收国际海运企业在上海口岸报送的舱单数据。

现将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上海港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上海地区的试点工作,定期向交通部水运司报告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交通部水运司将在总结上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其他港口推广。

二、 上海航运交易所是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电子舱单数据的接收和处理、电子舱单统计数据库的开发与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数据安全。统计数据使用权归交通部。

三、 上海港航EDI中心负责将所有电子舱单数据及时、完整地传输到交通部水运司设立的专门帐户,并配合上海航交所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四、 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是舱单数据的报送企业。各企业只需在现有电子单证传送的基础上,授权上海港航EDI中心将所有电子舱单数据抄送水运司设立的专门帐户即可。此项授权工作应在2005年1月1日前完成。

五、 试点工作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始。

六、 有关业务咨询、技术支持的联系方式如下:

交通部水运司 电话:010-65292655 ,

Email:shipping@moc.gov.cn

上海航运交易所 电话:021-65151166-4007,

Email:zw@sse.net.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3-09-30
  文 号  财建[2003]431号
  类  别  经济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
  本办法所称“行业标准”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与产品及服务有关的技术标准,即为了通用或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加工、生产方法和服务贸易等提供规则、指南或表明特性的文件。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行业规划与标准制定、修订、复审和评审论证等费用予以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和招标工作,审核批复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编制规划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和后评估,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行业规划与标准管理部门为管理行业规划与标准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规划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评审论证,招标和后评估等支付的费用。
  (二)项目费:是指行业规划与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资料费、劳务费、咨询费、试验费等。
  (三)其他费用:经财政部批准的与行业规划和标准制修订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六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项目规划和指南,采取单位申报和政府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的申请与下达程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行业规划与标准制修订项目指南,并予以发布。
  (二)有条件承担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申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四)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和招标结果编制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送财政部。
  (六)财政部审核批复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财政部国库管理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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