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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9:18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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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5〕1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





  我市地处山区,暴雨频繁,山区群众依山建房多,每遇暴雨,极易发生山体滑坡,造成压塌房屋,甚至导致人员伤亡。为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山体滑坡,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加强防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尽力避免和减少山体滑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及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
  一、强化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山体滑坡灾害是地质灾害的组成部分。山体滑坡突发性强,往往较难预料,而且危害极大,防范工作十分重要。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处置山体滑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防治地质灾害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山体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把山体滑坡灾害防治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的重点进行部署落实,把山体滑坡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各级政府要把预防责任进行分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各县、镇、村必须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已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等工作。按照市、县国土部门普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的分布,逐级明确隐患监测点所在地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每一个隐患监测点的责任人。按隐患监测点的分布,逐点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制订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会同建设、水利和交通等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摸清本地区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分布、类型、规模、危害等情况,认真编制本地区《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地区山体滑坡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防灾措施,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地编制的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应当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各地应根据本辖区内山体滑坡灾害隐患状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山体、滑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明确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医疗救治等具体应急抢险救灾措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山体滑坡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灾害调查,编制灾害防治规划,建设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灾害监测网络。各地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应增加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2、加强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山体滑坡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各地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
  4、发现山体滑坡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应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山体滑坡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5、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山体滑坡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山体滑坡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该区域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镇、村以及重要山体滑坡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尽量避免斩山建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建房多,但不少农村建房没有规划,选址不合理,斩山建房现象突出,隐藏着严重安全隐患。为此,县、镇、村各级及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指导和帮助广大群众采取开沟避水、护坎加固、斩山降坡等办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对农村建房进行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指导农民科学选择建房地址。对住在易滑坡地区的群众,当地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分期分批将群众转移迁居到安全地带,有条件的地方,可统一规划兴建农民新村,并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鼓励群众搬迁。
  五、落实考评奖惩措施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落实山体滑坡灾害的责任、措施 、机制等的经常性检查,看有无建立监测网,有无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联防预警机制是否落实,责任制是否到位,并建立评比、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年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协助,对全市山体滑坡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一次考评。
  (一)考评对象
  考评以镇、村为单位。先由各县(市、区)组织自评,考评的重点对象为当年发生了山体滑坡的镇、村。
  (二)考评内容
  (1)领导机构建立情况;
  (2)责任制落实情况;
  (3)人员落实到位情况;
  (4)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建立监测网、发放隐患点明白卡、建立完善预案、灾害处置等)。
  (三)考评措施
  对机构、责任、人员、措施落实,虽发生山体滑坡住房(有人居住)倒塌灾害,但未发生人员伤亡的镇、村给予全市通报表彰,并对相关村支部书记、村主任、镇委书记、镇长各奖励1000元。
  对机构、责任、人员、措施落实不力,在灾害发生过程中,未能及时组织抢险或抢险不力,造成人员伤亡的镇、村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失职、渎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对有死亡的山体滑坡事件,灾后一个月内先通报全市;年终再进行总的考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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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国福利会、宋庆龄基金会关于颁发第六届宋庆龄奖学金的决定

教育部、中国福利会、宋庆龄基金会


教育部、中国福利会、宋庆龄基金会关于颁发第六届宋庆龄奖学金的决定



教基〔2004〕12号


  为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育部、中国福利会和宋庆龄基金会决定向刘(㻛)〔注:括号内发音chang〕等742名学生颁发第六届宋庆龄奖学金。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大力宣传宋庆龄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号召广大中小学生向他们学习,进一步发挥宋庆龄奖学金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激励学生奋发图强,刻苦学习,努力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附件略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核心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夯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抓紧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落实到户的,2010年底前要全部落实到户;基本农田已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要尽快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妥善解决承包地块四至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完整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推进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及时解决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突出问题,对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抓紧研究涉及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大问题,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重要体现,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认真总结各地采取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等多种措施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和做法,支持各地采取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群众乐于接受的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户家庭经营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开发农业,规范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行为,探索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和提高农业效益的土地流转办法。要按照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加快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可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要,建立有形的土地流转市场,搭建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落实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指导合同履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发布流转信息,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开展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调处土地流转纠纷,为土地流转市场发育创造条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监测,系统掌握土地流转的面积、类型、流向、价格等变化情况,为完善政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三)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依法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重要法律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要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作用,依靠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尽力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仲裁的关键作用,综合运用调解和裁决手段,依法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充分发挥司法的保障作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为调解和裁决提供执行保障。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抓紧落实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法律规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正常开展。

  二、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

  (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是完善统一经营的重要内容。要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发展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等联合与合作经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联合,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的事情,更好地为家庭经营服务。继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研究,推动出台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强化财务公开工作,充实公开内容,完善公开程序,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重点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土地补偿费以及农民负担专项审计;进一步规范会计委托代理制,明确会计委托代理范围,健全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完善委托代理程序和会计代理帐务处理程序。

  (六)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要围绕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培育新型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就是扶持农业。各级农业部门要把研究和落实扶持政策作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重要任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努力扩大财政支持规模,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金融服务,不断健全政策支持体系。抓紧研究和推动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和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扶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畅通产销渠道,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大力推进“农超对接”。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要积极安排或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种植、畜牧、水产、农机等各行各业都要围绕发展现代农业,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八)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依章办事、规范发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帮助合作社制定章程、搞好注册登记,指导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帮助合作社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保障成员经济利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统一的生产操作规程,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逐步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登记制度和农产品生产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品牌化经营,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提高合作社产品信誉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合作社运行和发展情况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办社经验和做法,对成员有意见、运行不规范的要及时指导帮助。

  (九)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要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政策,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纳入“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培训,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规程,提高辅导员指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水平。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市场营销、技术信息等服务,帮助合作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扶持壮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关键,是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的重要力量。要全面落实国家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政策措施,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龙头企业化危为机、做大做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针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新的政策措施,推进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要适应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升级的新要求,推进龙头企业向农产品优势产区集聚,命名一批农业产业化集群示范区,形成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壮大一批带动农业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要把龙头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结合起来,鼓励龙头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技术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现代农业技术产业化。要按照准入条件公开、企业公平进入、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改进和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逐步建立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和各产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完善创新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结机制,让农户分享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利益,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带农增收的作用。可以通过订单农业、保护价收购等方式,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也可以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农资和购销等多种服务。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新型组织模式,引导农民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真正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

  (十二)加强农业产业链建设。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强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高产创建活动,鼓励企业按照农业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创建果蔬茶园艺业、畜牧业、水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村一品专业村对接,把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建设成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鼓励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商品流通网络,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现代流通方式。

  五、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三)加快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建设现代农业,必须把家庭承包经营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适应农业多功能拓展和农民分工分业发展的新形势,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产品营销、农业信息、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基础设施、农村金融保险等服务。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实施《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加快制定农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农业公共服务组织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示范县项目,用3年时间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十四)推进农业服务机制创新。着力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机制。要大力推广种子种苗统供和病虫害统防统治,推进农业技术专业化服务。继续抓好农机跨区域联合作业,拓宽农机服务新领域,探索建立示范、推广、服务一体化的农机服务新模式。积极推广“三电合一”、“12316”等信息服务方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联结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农业信息服务新机制。发展农产品现代营销服务,促进超市、企业、基地和农户有效对接。推广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定购、厂家直供等方式,规范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农机等农资市场营销,从源头上遏制坑农害农行为发生。

  六、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既要着力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又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法规制度,努力构建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在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要保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整体合力不减弱,领导责任不放松,高压态势不改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修建通村公路乱集资、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收费、抵扣挪用惠农补贴资金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继续对农民负担信访较多、问题突出的县(市)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抓好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加快推进《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抓紧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地方法规。

  (十六)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围绕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广泛开展,努力构建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明确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规范民主议事程序,提出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确定筹资筹劳分摊办法,明确以资代劳工价标准。要通过深入宣传、广泛培训、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一事一议组织实施的指导,力求达到有事能议、议事能决、决事能行。按照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扩大范围的要求,积极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争取各级财力更大支持和社会广泛资助,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开展一事一议的积极性,不断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真正让农民受益,切实把好事办好。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是农业部门推进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摆上议事日程,把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作为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动力,放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去思考,放在新农村建设中去谋划,放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去推进,在发展规划、项目安排、经费保障、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对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题研究,精心部署,督促落实。

  (十八)强化工作指导。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性很强,必须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以人为本,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否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衡量体制机制创新成效的根本标准。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创造精神,鼓励基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先试先行、封闭运行,努力破解农村改革发展的难题。

  (十九)加强农经体系建设。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任务繁重,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系统要切实履行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健全农经工作机构、建设高素质的农经干部队伍,县和县以上要重点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依法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乡镇要继续办好农经站,机构不健全的要进一步明确农村经营管理职能,落实承担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各项职能得到有效履行,确保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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