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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48:19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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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1990年7月30日 司法部令第九号)




  第一条 为维护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进行复议或者应诉。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律师资格,吊销律师工作执照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拒绝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六)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满留场就业或者劳动教养期满留场就业的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
  (八)认为公证机关拒绝或者终止办证,撤销、不予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复议:
  (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三)司法助理员具体办理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行为。


  第六条 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公证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分别由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其中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并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主管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复议、诉讼内容,组织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办理;
  (二)审核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的复议决定意见、应诉意见,报本机关行政首长批准。
  (三)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四)受行政首长委托出庭应诉;
  (五)培训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复议、应诉工作经验。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十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行政案件,应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或裁定送达后5日内,将判决或裁定的内容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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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

教党函[2008]2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为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各项任务不断引向深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以下简称“集中轮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集中轮训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轮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集中轮训要使教育部直属高校、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教育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既从总体上把握党的十七大文件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又系统钻研和理解贯穿其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政治保证。

  二、主要任务

  按照中央要求,通过本次集中轮训工作,使直属高校、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每一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分期分批集中脱产轮训一遍。集中轮训工作从1月份开始,到6月份全面完成。

  本次集中轮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分级实施。

  直属高校集中轮训安排。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参加中央组织部组织的专题培训;我部举办高校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培训其他直属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直属高校其他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中轮训工作,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由各直属高校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集中轮训安排。我部举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干部学习班、处级干部学习班,培训部机关司局级及处级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人事处长、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其他处级以上干部的集中轮训工作,由各单位(党委或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集中轮训安排。二秘以上驻外教育干部的集中轮训工作根据所在使领馆党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驻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英国、法国和德国使馆教育处、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要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活动。我部对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集中轮训工作进行指导并寄送必要的学习材料。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直属高校党校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所属培训机构要调整现有常规班次的教学计划,专门安排时间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

  三、主要内容

  本次集中轮训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题,突出从以下两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开展集中轮训工作。

  一是要组织干部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作为集中轮训的基本教材,原原本本学习,全面准确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引导干部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深刻领会中央对全党提出的“四个一定要”的殷切期望,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在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是要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战略目标,联系教育工作实际,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新任务新要求。学习内容包括:一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二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三是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四是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五是坚持教育公益性,促进教育公平;六是继续推进教育改革开放。

  通过学习培训,使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深刻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四、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的重要意义,把集中轮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学习班,集中一段时间分期分批把每一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轮训一遍。本次集中轮训工作在教育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直属高校党委、有关单位党委或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司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工负责相关专题培训的组织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切实加强对集中轮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集中轮训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联系教育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思想实际,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要将本次集中轮训工作与党委中心组学习相结合,与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相结合,与组织开展党员理想信念教育相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相结合,与掀起教育战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新高潮相结合。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本单位本部门集中轮训工作安排及落实情况及时报我部人事司。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已经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


  附 件:1.《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文本

      2.规划参考附件


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五”规划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前 言
核电标准作为核电发展历程中技术和经验的总结,是规范核电技术行为、保障核电安全可靠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核电技术进步、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没有与其自身工业基础和技术能力相适应的本国核电标准体系,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核电自主化。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与核电自主化密切相关、互相促进。一方面,核电自主化的发展,需要依靠标准为核电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等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核电标准体系是实现核电自主化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核电标准是在核电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等活动中有关各方协同攻关、协商一致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是核电自主化的重要内容。
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具备了能满足国际80年代初期水平的核电机组建设需要的标准,核电标准在我国核电工程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当前引进AP1000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及建设一批二代改进核电机组的新形势需要相比,我国核电标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今后任务十分繁重。
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对建立我国核电标准体系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为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推进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织核、电力、机械、冶金等行业相关单位就有关问题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用于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核电标准研究和编制工作,建立满足我国压水堆核电厂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

一、形势与任务
(一)我国核电标准的现状
自1985年秦山核电厂开始建设至今,我国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秦山一期、秦山二期、秦山三期、大亚湾、岭澳和田湾6座核电厂,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已开工建设,福建宁德、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广东阳江核电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已投入运行的核电厂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在建的核电工程进展顺利。作为国家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将建设西屋AP1000型第三代压水堆机组。
在我国核电的初步发展阶段采用了多国技术,造成了核电厂堆型多样化。已建核电厂中,除秦山一期和秦山二期是我国自主设计建造外,其他8台机组均从国外引进。其中,大亚湾和岭澳核电厂引进法国压水堆机组,秦山三期引进加拿大重水堆机组,田湾核电厂引进俄罗斯压水堆机组。在建的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均为我国自主设计建造的二代改进压水堆机组。
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我国在核电标准领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制定了近400项核电厂核岛相关的标准,涉及核电厂的选址、工程设计、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辐射防护等方面。
秦山一期工程主要参考美国标准,建设期间制定了用于3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主要系统和关键设备设计的36项“设计准则”及107项标准,涉及材料、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方面,这些标准大多从美国相关标准转化而来。秦山二期建设主要采用法国标准,通过转化法国RCC系列标准,制定了适用于60万千瓦机组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包括:系统设计、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制造等8大系列50余项标准。这两个核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的标准是我国目前核电标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此外,在核电厂仪控电系统设计建造、核电厂辐射防护、安全有关的土建结构等方面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通行标准制定了相应的中国标准。在常规岛和BOP方面,核电工程建设主要采用常规电力标准及其它一般工业标准,没有制定专门的核电标准。大亚湾、岭澳、秦山三期和田湾核电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均采用引进国当时的标准。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的建设主要采用法国现行的标准。
(二)我国核电标准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当前我国核电发展的规划及路线已经明确。今后我国将在引进美国AP1000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我国三代压水堆核电机组,同时建设一批二代改进机组,争取到2020年实现装机容量达到4000万千瓦,在建机组达到1800万千瓦的目标。我国核电的发展必须始终贯彻“统一发展技术路线,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坚持自主设计和创新,注重借鉴吸收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努力形成批量化建设先进核电站的综合能力。全面建立起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形成比较完整的自主化核电工业体系”的核电发展方针。
与核电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相比,目前我国的核电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现有标准不系统、不完整,没有形成体系。以往核电标准工作缺乏总体考虑,标准编制显得零散;一些相关标准之间不协调;核安全重要设备设计制造标准、核电工程经济标准等缺口较大。二是受采用多国技术影响,核电标准技术路线不统一,未能充分体现我国国情。我国核电标准主要参照国外标准,标准转化时缺乏必要的科研实验和国内经验反馈做支持,与我国自己工业和技术体系衔接不好。三是标准的技术水平滞后。我国标准大多参照上世纪80年代初的国外标准, 近20年来国内外核电技术发展的新成果未能在标准中及时反映。
为了促进和支撑核电自主化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与核电发展形势相适应的标准体系。我国的核电标准建设应同时兼顾二代改进机组批量建设、运行的现时需要和三代机组建设和运行的长远目标,妥善处理好核电标准中的安全性与经济性、先进性与成熟性、与国际接轨和体现国情的关系。
(三)经验与启示
1、核电标准与法规、一般工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同构成一个紧密关联、完整、高效的核电法规标准体系。
一般而言,各国的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具有明确的层次结构(详见附件一)。顶层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第二层是政府制定的法规。第三层是工业界制定的行业或国家标准,包括:上层的核电“总体技术规范”、下层的核电“专业标准”及核电相关的“一般工业标准”。第四层是企业制定的核电企业标准。通常所述的核电标准特指第三层中的核电总体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不包括核电适用的一般工业标准。
在行业或国家层面,针对核电相关的各个对象在技术方面经过协商一致所形成的核电标准,属推荐性标准。其中安全相关的核电标准的应用需要经过国家核安全监管当局的评估和认可。核电标准中“总体技术规范”是以核电相关工作为对象,连系法规和“专业标准”,全面阐述相关事宜及总体技术要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核电“专业标准”针对核电有关领域阐述详细要求,属局部和细节性的标准。核电企业标准是企业在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指导和规范下,根据自身技术和产品的特点,阐述企业内控的技术要求。
核电标准体系一般按专业技术领域或核电工作阶段进行划分,各国均围绕核电安全设计、设备设计建造、核电安全运行,重点针对核电的核特性制定专门的标准,并尽可能的采用一般工业标准。
2、核电发达国家立足于本国工业基础和技术体系建立了自主的核电标准体系,全面地支撑起本国核电发展的需要,并极大推进了核电产业的快速发展。
美国核电标准靠原创技术推动,形成以专业为主线、门类齐全、适用于多种技术发展需要的通用体系(ASME、IEEE、ANS、ASTM等协会标准)。美国核电标准能够全面满足核电选址、工程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在美国、北美地区及亚洲、欧洲部分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法国立足本国工业(主要在材料、无损探伤技术等方面),参照美国标准,形成了主要以工程型号为主线的压水堆专用体系(RCC系列标准)。法国标准体系结构简洁、应用面窄,集中围绕工程设计和建造,其它方面很少涉及。法国核电标准较好地满足了本土核电工程建设及核电成套出口的需要,对促进法国核电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日、韩两国的工业体系战后由美国扶植建立,核电设备制造业主要执行美国ASME标准,近期开始参考国际标准和美、法标准构建自己的体系。德、俄在开发核电技术过程中,也建立了自己独立的核电标准体系。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工作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核电发展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为指导,充分汲取世界先进和成熟的技术,建设与我国工业基础和技术体系相适应、与我国核安全法规要求相一致、技术先进、完整、统一的核电标准体系,提升我国核电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核电自主化和国产化的发展。
(二)发展思路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着眼于我国三代机组建设和运行的长远目标,现阶段立足于尽快形成二代改进型机组建设需要的标准,以总结我国核电自主设计、建造、运行的经验对现有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为基础,通过提高标准的通用性和兼容性,来形成统一的标准,积极覆盖多种机组发展的需要。及时吸收我国三代核电技术的成果,对核电标准体系进行持续的完善,逐渐向统一、先进、自主的核电标准体系过渡。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大力协同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工协作、互相参与”的工作方式,统筹和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开展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统筹规划做好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确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构成,制定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根据具备的条件,针对应用的需要,分步骤、成系列的编制标准,确保核电标准的完整配套。随着核电技术的发展和经验的反馈,持续对核电标准体系进行完善。
3、以我为主,“引”“改”结合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工业基础,密切结合我国核电建设的实际。核电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进行充分论证或必要验证的基础上,结合国情进行适应性转化。
4、突出重点,协调发展
以核岛技术标准为核心,对关系核电安全设计、建造、运行和管理及核电国产化的标准重点投入,实现相关标准的完整和配套。全面考虑我国核电发展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标准资源,开展核电其他相关领域标准的编制,建立起完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标准体系。
(四)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基本建成适应国情、技术先进、统一完整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满足实现我国核电自主发展的需要。
2、“十一五”目标
1、完成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工作,确定完整和详细的核电标准建设方案、建设路线,奠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力争完成核电标准体系顶层标准的制定,搭建起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
2、围绕核电建设和运行的需要,开展专业标准的制定,在2010年末实现以下目标。
1) 在通用及基础标准方面,实现核电工程经济标准、辐射防护与环境安全标准完整和配套;
2) 核电前期工作标准方面,实现相关标准的完整和配套;
3) 在工程设计标准方面,完成通用性标准的修订和配套;基本形成满足采用数字化技术需要的仪、控、电标准体系;形成完整和完善的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标准;
4) 在设备标准方面,完整地建立起适应我国核电国产化需要的材料标准体系及核电厂机械、仪、控、电设备设计、制造、检验、鉴定标准体系;
5) 在建造、调试、运行等领域,完成急需重要标准的制订。
三、“十一五”主要任务
为实现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总体目标,以初步确定的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结构为基础(详见附件二),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
分析研究国外核电标准体系及我国现有核电相关标准,结合我国核电技术现状,确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结构、标准设置、体系建设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核电标准工作体系和信息服务系统。
――国际和国外核电标准体系及相关标准的分析及评价;
――我国现有核电标准及相关工业标准的分析及评价;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详细设计;
――核安全相关的核电标准的评估和认可机制的研究和建立;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应用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2、核电标准体系顶层标准编制
制定核电设计、建造、运行等领域的总体技术规范,搭建起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骨架,改变目前我国核电标准零散的局面,促进核电专业标准的编制及应用。
3、核电专业标准研究及编制
为达到“十一五”目标,以初步形成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详见附件三)为参考,开展以下专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1)通用基础标准
――编制约30项核电厂技术经济、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20项核电厂辐射防护评价、设计等方面的标准;
2)核电工程前期工作
――编制约5项有关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内容等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10项有关核电厂厂址勘查、评价、选择等方面的标准。
3)工程设计
――开展核电厂数字化仪、控系统标准研究;
――编制约10项核电厂工程设计总体和基础性标准;
――编制约60项核电厂系统设计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10项核电厂建(构)筑物设计标准。
4)设备
――编制约90项核电厂材料及相关标准。
――开展核电厂机械设备标准研究;
――编制约50项核电厂机械设备设计建造标准;
――编制约30项核电厂仪、控、电及辐射监测设备设计制造标准。
5)其他
――核电厂建造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核电调试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核电厂运行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4、重要标准的试验验证
标准关键技术内容的试验验证是标准编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转化国外标准做适应性改进时,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试验验证工作。“十一五”期间,针对核电设备国产化的需要,重点在核电厂设备无损检验、在役检查等方面开展核安全相关重要标准的实验验证工作。
四、政策措施
1、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核电标准工作协调机制。
组建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国核电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核电标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组建核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为核电标准建设的决策和组织提供咨询。
2、充分发挥国内现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制度。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长期从事标准研究和编制工作。为此,应充分发挥国内核能、电力、机械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制度,规范核电标准立项、标准草案编写、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和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等一系列工作环节,提高核电标准的质量。
3、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为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提供资金和条件保障。
核电设计、制造、建设、营运单位作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主体,应在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并在人力、资金等方面给核电标准工作提供支持,确保核电标准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4、积极开展核电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
核电先进国家在其核电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积极开展核电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核电标准技术水平的提高。

附件一: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
附件二:核电标准体系框架结构图
附件三: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参考性附件)
附件一:
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

专业类别代码 序号 名称 编制方式 “十一五”项目标注“☆”
aa 1 核电厂工程建设预算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办法 制定 ☆
aa 2 核电厂技术经济指标 制定 ☆
aa 3 核电厂投资估算指标 制定 ☆
aa 4 核电站发电成本科目 制定 ☆
aa 5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制定 ☆
aa 6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aa 7 核电厂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制定 ☆
aa 8 核电厂概预算编制规定 制定 ☆
aa 9 核电工程其他费用计费标准 制定 ☆
aa 10 核电厂机械台班定额 制定 ☆
aa 11 核电厂其他工程费用定额 制定 ☆
aa 12 核电厂预算定额 土建工程 制定 ☆
aa 13 核电厂预算定额 设备安装工程 制定 ☆
aa 14 核电厂预算定额 工艺管道工程 制定 ☆
aa 15 核电厂预算定额 通风工程 制定 ☆
aa 16 核电厂预算定额 给排水、采暖 工程 制定 ☆
aa 17 核电厂预算定额 电气工程 制定 ☆
aa 18 核电厂预算定额 自控仪表工程 制定 ☆
aa 19 核电厂预算定额 防腐工程 制定 ☆
aa 20 核电厂预算定额 保温工程 制定 ☆
aa 21 核电厂预算定额 综合辅助项目 制定 ☆
aa 22 核电厂概算定额 土建工程 制定 ☆
aa 23 核电厂概算定额 设备安装工程 制定 ☆
aa 24 核电厂概算定额 工艺管道工程 制定 ☆
aa 25 核电厂概算定额 通风工程 制定 ☆
aa 26 核电厂概算定额 给排水、采暖 工程 制定 ☆
aa 27 核电厂概算定额 电气工程 制定 ☆
aa 28 核电厂概算定额 自控仪表工程 制定 ☆
aa 29 核电厂概算定额 防腐工程 制定 ☆
aa 30 核电厂概算定额 保温工程 制定 ☆
aa 31 核电厂概算定额 综合辅助项目 制定 ☆
ab 1 压水堆核电厂正常运行工况下的放射性源项 修订 ☆
ab 2 核电厂正常运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模式、参数与程序 制定 ☆
ab 3 核电厂事故工况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模式、参数与程序 制定 ☆
ab 4 用于评价压水堆失水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
ab 5 用于评价压水堆燃料操作和贮存设施内燃料操作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ab 6 用于评价压水堆放射性气体储存罐破损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ab 7 核电厂温排水和放射性废液排放模拟试验规范 制定 ☆
ab 8 核电厂辐射防护计算用中子和γ射线截面 制定 ☆
ab 9 压水堆核电厂辐射屏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ab 10 轻水堆辐射屏蔽检测大纲 修订 ☆
ab 11 核电厂混凝土辐射屏蔽的核分析和设计 制定 ☆
ab 12 核电厂控制区出入口设计准则 制定
ab 13 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要求 修订 ☆
ab 14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减容系统技术规定 修订 ☆
ab 15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 修订 ☆
ab 16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包装安全要求 修订 ☆
ab 17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正在修订 ☆
ab 18 核电厂工作人员个人监测和工作场所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
ab 19 核电厂排出流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ab 20 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
ab 21 轻水堆核电厂直射和散射γ辐射的计算及测量 制定 ☆
ab 22 轻水堆核电厂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要求 修订 ☆
ab 23 核设施弱贯穿辐射外照射辐射防护监测规定 制定 ☆
ab 24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修订 ☆
ab 25 核电站生产厂房噪声控制标准 修订
ab 26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应急计划区的划分 继续有效
ab 27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 继续有效
ab 28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继续有效
ab 2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继续有效
ab 30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继续有效
ab 31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 继续有效
ab 32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继续有效
ab 33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继续有效
ab 34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继续有效
ab 35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分析准则 继续有效
ab 36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事故场外辐射剂量评价实施准则 正在制定 ☆
ab 37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应急练习与演习的计划、准备、实施与评估准则 正在制定 ☆
ab 38 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规定 修订 ☆
ac 安全分析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d 可靠性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e 质量保证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f 1 压水堆核电厂构筑物、系统、设备和部件文字代号、缩略语和图形符号 制定 ☆
af 2 压水堆核电厂构筑物、系统、设备及部件分类编码规则 制定 ☆
af 3 压水堆核电厂工程文件分类编码规则 制定 ☆
af 4 压水堆核电厂工程文件基本要求 制定 ☆
af 5 核电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制定
af 6 核电厂可靠性数据收集及交换要求 制定
af 7 核电工程项目管理指南 制定 ☆
af 8 核电工程术语 制定 ☆
af 9 压水堆核电厂设备惯用颜色和管道标识方法 正在制定 ☆
af 10 压水堆核电厂能量统计评价规程 制定
b 1 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 制定 ☆
b 2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 制定 ☆
b 3 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制定 ☆
b 4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内容和深度规定 制定 ☆
b 5 核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b 6 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 适应性分析确认
b 7 压水堆核电厂厂区土壤腐蚀性勘测与评定 适应性分析确认
b 8 核电厂厂址选择辐射防护要求 修订 ☆
b 9 核电厂地震调查与安全评价规范 制定 ☆
b 10 核电厂厂址选择阶段地震工作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b 11 核电厂滨海厂址工程水文调查及分析评价规范 制定 ☆
b 12 核电厂滨河厂址工程水文调查及分析评价规范 制定 ☆
b 13 核电厂滨海厂址温排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4 核电厂滨河厂址温排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5 核电厂低放废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6 核电厂气象调查与设计基准确定规范 制定 ☆
b 17 核电厂厂址选择外部人为事件调查及评价规范 制定 ☆
b 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人口调查及评价规范 制定 ☆
ca 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正在制定 ☆
ca 2 核电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ca 3 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程 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
ca 4 环评、消防、安评、水土保持、节能等部分的内容深度规定 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
ca 5 核电站设计技术规程 制定 ☆
ca 6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修订 ☆
ca 7 改进型压水堆核电厂主体厂房布置、防灾害事件、总体设计及设备布置原则 制定 ☆
ca 8 核电厂辅助、附属建筑物面积标准 制定 ☆
ca 9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布置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0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修订 ☆
ca 11 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 修订 ☆
ca 12 核电厂的运行与事故工况分类 修订 ☆
ca 13 单一故障准则在核电厂中的应用 修订 ☆
ca 14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 压力-温度限值曲线制定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5 轻水堆隔间淹没效应防护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6 核电厂常规岛瞬态变化对核岛影响的技术规定 制定 ☆
ca 17 核电厂技术规格书准则 修订
ca 18 核电厂对地震的响应准则 制定
ca 19 轻水堆核电厂假想管道破损事故防护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0 失水事故后流体系统的安全壳隔离装置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1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疏水和放气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2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阀和卸压阀管系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3 压水堆核电厂核蒸汽供应系统补给水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4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供氮、供氢、供氧的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5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接口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6 压水堆核电厂与安全有关的冷却水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7 压水堆核电厂水化学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8 核供汽系统的设备清洗和包装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9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停堆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0 核安全有关的操纵员动作时间响应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1 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2 与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相连的低压系统的超压保护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3 压水堆核电厂结构设计中在役检查的可达性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4 核电厂电磁兼容技术评价导则 制定
ca 35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正在制定 ☆
ca 36 核电厂防火准则 继续有效
ca 37 压水堆核电厂一回路主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制定
cba 1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2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总体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3 压水堆核电厂硼回收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4 压水堆核电厂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5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6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7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9 核电厂辐射防护监测系统准则 制定 ☆
cbb 1 核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制定 ☆
cbb 2 核电厂二回路水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制定 ☆
cbb 3 核电厂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制定 ☆
cbb 4 核电厂常规岛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b 5 核电站水汽质量 制定 ☆
cbb 6 核电厂常规岛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c 1 核电厂循环水泵房进水流道及其布置设计技术规定 修订 ☆
cbc 2 核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c 3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由电网考虑
cbd 1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修订 ☆
cbd 2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2部分 数字计算机的适用准则 修订 ☆
cbd 3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3部分 整定值 正在修订 ☆
cbd 4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4部分 定期试验与监测 修订 ☆
cbd 5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5部分 仪表通道响应时间试验 修订 ☆
cbd 6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6部分 仪表通道性能验证方法 制定 ☆
cbd 7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7部分 逻辑装置的特性和检验方法 修订 ☆
cbd 8 核电厂事故监测仪表准则 第一部分 功能准则 修订 ☆
cbd 9 核电厂事故监测仪表准则 第二部分 仪表准则 修订 ☆
cbd 10 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计算机软件 第1部分 安全系统 修订 ☆
cbd 11 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计算机软件 第2部分 抗共因故障要求 继续有效
cbd 12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开发规程 制定
cbd 13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验证、确认、复审和审核 制定
cbd 14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 制定
cbd 15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 制定
cbd 16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单元测试 制定
cbd 17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技术规格书 制定
cbd 18 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和电路独立性准则 继续有效
cbd 19 核电厂安全重要功能电气联锁的设计与实现 正在制定 ☆
cbd 20 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系统多路数据传输系统的功能要求 正在制定 ☆
cbd 21 核电厂燃料元件破损探测与定位系统设计准则 制定 ☆
cbd 22 压水堆冷却剂系统泄漏探测仪表一般要求 修订
cbd 23 压水堆核电厂专设安全设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24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d 25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2部分 功能分析与分配 继续有效
cbd 26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3部分 屏幕显示的应用 继续有效
cbd 27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4部分 控制器 继续有效
cbd 28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5部分 报警功能与实现 制定 ☆
cbd 29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6部分 人类工效学要求 制定 ☆
cbd 30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7部分 验证和确认 继续有效
cbd 31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8部分 操纵员动作时间响应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2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9部分 安全参数显示系统 修订 ☆
cbd 33 核电厂辅助控制点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4 压水堆核电厂控制室撤离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5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1部分 反应堆功率 制定 ☆
cbd 36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2部分 反应堆平均温度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37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3部分 控制棒位置监测与显示 制定 ☆
cbd 38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4部分 稳压器压力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39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5部分 稳压器液位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40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6部分 蒸汽发生器液位和给水流量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41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7部分 蒸汽发生器旁路排放控制系统 制定 ☆
cbd 42 核电厂控制用气系统核安全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d 43 核电厂地震仪表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d 44 核电厂地震仪表 第2部分 记录的获取、处理和评估 修订
cbd 45 数字计算机在核反应堆仪表和控制中的应用 修订 ☆
cbd 46 核电厂电气、电子和敏感元件可靠性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导则 继续有效
cbd 47 核电厂执行SR级与NS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 制定 ☆
cbd 48 核电厂仪表和控制系统数据采集要求 制定 ☆
cbd 49 核动力堆堆芯或堆主包壳内温度测量 特性和测试方法 继续有效
cbd 50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泄漏探测系统设计准则 修订 ☆
cbd 51 监督压水堆堆芯充分冷却的测量要求 继续有效
cbd 52 监督压水堆堆芯充分冷却的测量要求 第2部分 冷停堆期间监测仪表的要求 正在制定 ☆
cbd 53 压水堆堆芯内部结构监测 第1部分 振动监测 正在制定 ☆
cbd 54 压水堆堆心内部结构监测 第2部分 松脱零件的音响监测系统 修订 ☆
cbd 55 压水堆堆芯内部结构监测 第3部分 反应堆噪声分析一般原则 修订
cbd 56 核电厂安全重要传感器和变送器的安装和布置 修订 ☆
cbe 1 核电厂配电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e 2 核电厂常规岛配电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e 3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1部分 总则 修订 ☆
cbe 4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2部分 安全级电力系统 继续有效
cbe 5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3部分 安全级直流系统 修订 ☆
cbe 6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4部分 安全级重要仪表和控制系统的供电要求 继续有效
cbe 7 核电厂应付全厂断电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修订
cbe 8 核电厂应付全厂断电 第2部分 不间断电源 修订
cbe 9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e 10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2部分 燃油系统 继续有效
cbe 11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3部分 润滑油系统 修订 ☆
cbe 12 核电厂用铅酸蓄电池 第一部分 容量的确定 修订 ☆
cbe 13 核电厂用铅酸蓄电池 第二部分 安装设计和安装准则 修订 ☆
cbe 14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 第三部分 质量鉴定 修订 ☆
cbe 15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 第四部分 维护、试验和更换准则 修订 ☆
cbe 16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及设备保护准则 修订
cbe 17 核电厂安全壳电气贯穿件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e 18 核电厂安全壳贯穿件 第2部分 仪表管线 修订
cbe 19 核电厂管道电热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修订 ☆
cbe 20 核电厂电气设备水灾防护 修订 ☆
cbe 21 反应堆用抗震、耐振机箱和机柜通用技术条件 修订
cbe 22 核电厂安全级控制仪表盘(屏)和机架的设计与鉴定 正在修订
cbe 23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1部分 质量鉴定 继续有效
cbe 24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2部分 抗震鉴定 修订 ☆
cbe 25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3部分 质量鉴定环境条件
cbe 26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4部分 设计鉴定 修订
cbe 27 核电厂电缆系统设计和安装 修订 ☆
cbe 28 核电厂仪表及其供电设备安全分级 修订 ☆
cbe 29 人因工程原则在核电厂系统、设备和设施中的应用 修订
cbe 30 核电厂仪表和控制设备的接地和屏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e 31 核电厂仪表、控制和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和试验要求 修订 ☆
cbe 32 核电厂安全有关通信系统 修订 ☆
cbe 33 核电厂防雷保护设计准则 制定
cc 1 压水堆核电厂建、构筑物抗龙卷风设计要求 修订 ☆
cc 2 压水堆核电厂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设计规范 修订 ☆
cc 3 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修订 ☆
cc 4 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的钢结构设计规范 修订 ☆
cc 5 压水堆核电厂空气闸门设计建造规范 制定 ☆
cc 6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壳完整性设计准则 制定 ☆
cc 7 核电厂汽轮发电机基础设计规范 修订 ☆
cd 核燃料组件设计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da 1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总要求 修订 ☆
da 2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技术附件 修订 ☆
da 3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1级设备 修订 ☆
da 4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2级设备 修订 ☆
da 5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3级设备 修订 ☆
da 6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堆内构件 修订 ☆
da 7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小型设备 修订 ☆
da 8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支承件 修订 ☆
da 9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低压或常压贮罐 修订 ☆
da 10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通用要求 制定 ☆
da 11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动力泵组件鉴定 制定 ☆
da 12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动力阀组件鉴定 制定 ☆
da 1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设备建造规则 设计和制造通用要求 修订 ☆
da 1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设备建造规则 空气处理系统现场检验 修订 ☆
da 1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设备建造规则 工艺气体处理系统现场检验 制定 ☆
da 1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风扇与风机 制定 ☆
da 1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气流调节器与通气装置 制定 ☆
da 1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通风管路 制定 ☆
da 1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制冷设备 制定 ☆
da 20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空调设备 制定 ☆
da 21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水汽分离器 制定 ☆
da 2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预过滤器 修订 ☆
da 2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高效粒子过滤器 修订 ☆
da 2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II 型吸附器 修订 ☆
da 2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III型吸附器 制定 ☆
da 2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吸附介质 制定 ☆
da 2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过滤器框架 继续有效
da 2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箱体 继续有效
da 2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其他吸附器 制定
da 30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金属介质过滤器 制定
da 31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低效过滤器 制定
da 3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连接高效粒子过滤器的特殊管道要求 制定
da 3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仪表和控制 制定 ☆
da 3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压力容器,管道,热交换器和阀门 制定
da 3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惰性气体滞延设备 制定
da 3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压缩机 制定
da 3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其他放射性核素设备 制定
da 3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氢气复合设备 制定
da 3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气体采样设备 制定
da 40 高架和门式起重机建造规则 制定 ☆
da 41 起重机、单轨起重机和起重葫芦的建造规则 制定 ☆
da 42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验收 修订 ☆
da 43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评定 修订 ☆
da 44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存放和使用管理 修订 ☆
da 45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碳钢和低合金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6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7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异种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8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耐蚀堆焊 修订 ☆
da 49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镍基合金耐蚀堆焊 修订 ☆
da 50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阀门耐磨堆焊 修订 ☆
da 51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缺陷的补焊 修订 ☆
da 52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碳钢和低合金钢的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3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4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异种钢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5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耐蚀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6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镍基合金耐蚀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7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阀门耐磨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8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缺陷补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9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设备制造车间的技术要求 修订 ☆
da 60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手焊工和焊接操纵工的资格评定 修订 ☆
da 61 核电厂机械设备材料理化检验方法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62 核电厂机械设备无损检验规范 修订 ☆
da 63 压水堆核电厂机械设备制造规范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64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设计制造通则 正在修订
da 65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6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不锈耐酸钢铸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7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8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奥氏体不锈钢锻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9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焊接与焊缝验收 正在修订
da 70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包装、运输和贮存 正在修订
da 71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安装和维修技术要求 正在修订
da 72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产品出厂检查与试验 正在修订
da 73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型号编制方法 正在修订
da 74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电动装置 正在修订
da 75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气动装置 正在修订
da 76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操纵系统 正在修订
da 77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应力分析和抗震分析 正在修订
da 78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抗震鉴定试验 正在修订
da 79 压水堆核电厂NCh级阀门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80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表面处理通用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81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产品清洗规则 正在修订
da 82 核电厂放射性超声清洗装置设计制造规范 制定 ☆
da 83 核电厂汽轮机技术要求 制定 ☆
da 84 核电厂汽水分离再热器技术要求 制定 ☆
da 85 核电厂常规岛焊接技术规范 正在制定
da 86 核电厂常规岛焊接工艺评定技术规范 正在制定
da 87 压水堆核电厂新燃料组件运输容器通用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88 乏燃料运输容器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89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管道和设备保温层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90 核电厂汽轮机叶片焊接修复技术规程 制定
da 91 核电厂汽轮机气缸焊接修复技术规程 制定
db 1 核电厂用辐射探测器 第1部分 特性及其测试方法 继续有效
db 2 核电厂用辐射探测器 第2部分 自给能中子探测器 制定 ☆
db 3 核电厂辐射探测器 第3部分 堆芯中子注量率测量 修订 ☆
db 4 核电厂辐射探测器 第4部分 微型裂变室 制定
db 5 直流周期计 继续有效
db 6 统计涨落技术仪表 特性和测试方法 修订 ☆
db 7 反应性仪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修订
db 8 核电厂常规岛仪表与控制系统设计规程 制定
dc 1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部分 继电器抗震试验 修订 ☆
dc 2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2部分 安全级电动机控制中心 修订
dc 3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3部分 连续工作制电动机 修订
dc 4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4部分 保护继电器及辅助器件 修订 ☆
dc 5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5部分 静止式充电装置及逆变装置 修订 ☆
dc 6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6部分 电缆及现场电缆连接 修订 ☆
dc 7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7部分 1E级位置开关 制定 ☆
dc 8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8部分 连接件 制定 ☆
dc 9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9部分 电缆贯穿档火封堵件 修订 ☆
dc 10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0部分 安全级阀门驱动装置 修订 ☆
dc 11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1部分 气动用1E级电磁阀和电磁分配阀 制定 ☆
dc 12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2部分 1E级电阻温度计 制定 ☆
dc 13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3部分 1E级压力变送器 修订 ☆
dc 14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4部分 电子自动化设备 修订 ☆
dc 15 核电厂保卫系统电气设备准则 修订 ☆
dd 1 核电厂宽量程辐射监测系统 制定 ☆
dd 2 核电厂固定式区域γ辐射剂量率监测设备的设计、布置及使用准则 继续有效
dd 3 辐射防护用固定式X、γ辐射剂量当量仪、报警装置和监测仪 修订 ☆
dd 4 用于核设施辐射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的中央控制系统 修订 ☆
dd 5 轻水堆正常工况和预计运行事件下的工艺流辐射监测设备 一般要求 修订 ☆
dd 6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 修订 ☆
dd 7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二部分 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连续监测设备的特殊要求 修订 ☆
dd 8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三部分 高量程区域γ剂量率监测设备 修订 ☆
dd 9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四部分 工艺流辐射监测仪 修订 ☆
dd 10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五部分 轻水堆核电厂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 修订 ☆
dd 11 应急辐射防护用便携式高量程X、γ和β辐射剂量与剂量率仪 修订 ☆
dd 12 核电厂辐射防护仪表常规检测通则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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