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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当前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9:11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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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当前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当前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药管办[20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
知》(国发[2000]32号)精神,我局于2000年11月11日召开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专项工作会议”,部署了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后一段时间,在全国范
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集中行动。

  为使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及时掌握和了解当前开展的打假进度和
有关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服务。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要加强此项
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打假工作中查处的案值巨大、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
和医疗器械重大案件情况,特别是区域性、集团性、大规模、屡打屡犯的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二)依法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包括已被取缔又死灰复燃的)的有关情况。

  (三)端掉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窝点情况等。

  二、报送的主要手段

  为讲求时效,报送信息的主要手段是传真或电话。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联系人:王迎利,联系电话:68313344-1513。

  传真:(010)68310909

  三、几点要求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要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此项工作,有多少报多少,不要漏报。

(二)及时、准确是信息报送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各单位在报送信息时一定要做到
既不延误时间,又要将时间、地点、当事人、数量、案件经过及结果等核实清楚,结果一时
难以搞清楚的,可以随后续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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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严打机制的思考

南昌市司法局  熊晓峰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关键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当前严打斗争的实际,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
一、与时俱进,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
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关键所在。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能够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回答时代课题、推动历史前进、吸纳人类文明成果中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以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又随着实践的推进不断丰富和发展先进的理论。江泽民同志提出四个创新,不仅仅是对经济体制改革而言,而且是对我们全面的改革工作,特别具体到法制建设方面,是对法制建设提出的一个新的要求。我们要与时俱进,勇于进行创新,开创工作新局面,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不断理解创新的内涵,体现创新的要求,提高创新的勇气,投身创新的实践。
作为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打斗争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创新,科学回答新的问题,从而有力地推动实践的发展。
1983年党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但在严打结束后,犯罪发生率出现反弹,在1996年、2001年我们又分别开展了两次严打,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并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由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由人治向法治,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原来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不灵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时刻把握社会的脉搏而作相应改变。我们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只有置于中华民族追求现代化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我们才能准确认识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变化、现象。在一定意义上,现代化确立的标志就是新的社会生活秩序与价值规范体系的建立,在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由于既有结构秩序的打破必然会出现某种无序,必须实现社会结构的重构,所以,现代化的过程就应是克服社会无序现象,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秩序的过程,在回应挑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文明结构的转型。现在存在的犯罪率上升的现象,既是新旧两种生活秩序转换中的必然,又是制度有效供给不足的表现;克服现存的社会无序现象,固然是一系统工程,需社会诸领域的协同作用,然而,加强制度的有效则是其关?,旧的生活秩序被打破,新的生活秩序有待建设与完善,新生活秩序稳固确立的基本标志,是新的交往关系、生活方式的制度化。当代中国社会无序现象的普遍存在是缘于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克服社会无序现象的基本路径是加强社会制度有效供给,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十五大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到了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小康社会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
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普遍性原则,法律是一种包含着普遍性的允许、命令或禁止非特定的人们如何行为的规则或标准。法律在它所涉及的那些领域内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适用于一般的、抽象的人,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尽管法律的?耙惶跬ɡ?嬖虿豢赡芫?范?彝耆?廖抟怕┑刂贫ǔ隼矗?蛭?靡话阈猿率霰泶锏恼庑┕嬖虿荒芡耆?爬ㄈ嗣堑那Р钔虮鸬男形?蜕缁崾绿???哂衅毡樾缘姆?煽梢杂行У胤乐构?瘛⒂绕涫钦??退痉ǖ乃嬉庑浴⑸枚闲裕?狗ㄖ喂?叹哂辛?嵝浴⒁恢碌墓??灾省7?傻钠毡槭视眯曰拱??爬嗨魄榭隼嗨拼?砗头锤词视玫淖荚颉4送猓?ü???囊话阕荚颍?嗣强梢栽げ庾约何蠢葱形?姆较颉⒔缦藜捌浞?珊蠊??院戏ǖ匮≡窈桶才耪庵中形????部梢园盐掌湫形?康挠敕绞剑??炎陨淼男形?扇敕?善躺璧牡缆罚?员Vふ??形?暮戏ㄐ院凸??裕?绻?狈ττ械钠毡樾裕?敲次蘼凼歉霰鸬姆?晒嬖蚧故钦?龅姆?商逑担?寄岩允迪指髦旨壑的勘辏?匀灰参薮硬??ㄖ涡вΑ=?竺裢?驹谑??蟊ǜ嬷兄赋觯骸吧缁嶂饕逅痉ㄖ贫缺匦氡U显谌?缁崾迪止?胶驼?濉!币?凹岢址?擅媲叭巳似降取保??拔?に痉ü??保?叭繁7?傻耐骋缓妥鹧稀薄K?剿痉ü???谛淌滤咚现校?褪且允率滴??荩?苑?晌?忌??龅秸?反?戆讣??U闲谭ǖ恼?肥凳???>第五条规定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国古代有刑罚“以时而定”、“世轻世重”的思想,简单地说就是“治乱邦,用重典”、“治安邦,用轻典”,但我们注意到,所谓的乱邦、安邦都是特指一定的历史时期,或在王朝更替之时、或在社会动荡之时,而且所针对的是所有的犯罪,而不是在某个时段打击某些或某类犯罪。如果治安情况不好时,片面强调“治乱邦,用重典”,轻罪重刑,就会增加犯罪分子的抗拒情绪,妨碍他真正从思想上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释放后,由于其思想未得到真正改造,难免不再重新犯罪。如果在治安情况良好时,片面强调“治安邦,用轻典”,重罪轻判,无异于鼓励犯罪,也会使人民群众对我国法制发生怀疑,挫伤他们揭发犯罪、预防犯罪的积极性。大量个案的负面影响的长期积聚,势必形成危及社会长治久安的隐患。
我们的严打斗争应改变运动式、阶段性的方式,避免此轻彼重、时轻时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形象的情况发生,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方针指引下,按照法治原则,改变重打轻防、重刑轻治、重结果轻成因、重重刑轻适度等传统观念,树立合理的价值取向,把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获取最大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坚持依法严打,把运动式的严打模式引导到合法、规范、有序的轨道上来,使严打严之有理,严之有据,严之有方,严之有效,严之适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建立起严打经常性的工作机制,使严打斗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延续性、稳定性、长期性。
二、开拓创新,建立以控为主的严打新工作机制
发展事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始终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发展是硬道理,这是邓小平同志总结中国近现代史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
政法机关为发展服务,首要的是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发展经济一定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这种安全保障包括打击和保护两个方面,打击与保护似乎是一对矛盾,实则不然,打击犯罪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打击犯罪是政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但刑罚只是社会治安防范机制中的最后屏障,具有被动性,即使是一起查办非常成功的案件,办案既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罪犯的改造也耗费国家资源,还不一定能达到刑罚特别预防的目的,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相反过严过频的刑罚还有可能使少数犯罪者产生敌对情绪走上反社会的一面,更重要的是到了需要政法机关予以严厉打击的时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受到了损失,而如果案件再不能侦破,所造成的影响与后果就不是金钱所能计算的。如果我们能通过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国司法机关和党政管理部门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能动性,以最小的耗费或代价控制犯罪,将获得最佳的法制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以?懊?锓父脑旆延?000元?澳昙扑悖?绻?芡ü?缁嵩し烂磕昙跎?0万人犯罪,可节约5亿元人民币,解决一百万中小学生教育经费。
九八年洪水中解放军官兵奋勇堵决口的悲壮一幕仍历历在目,鲧、大禹父子治水宜疏不宜堵的教训言犹在耳,所幸我们终于认识到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采取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我们的严打方针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83年严打是群众性的拉网式的人海战术,在1991年1 月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出台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确定了打防的互补关系和主次关系,在实行打防结合,以防为主中实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策略原则。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我们不能期望彻底消灭犯罪,只能将犯罪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内,因而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以防为主,政法机关就应以控为主,如果把严打比做是治水的话,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是堵决口,各部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水土保持,那么人民调解和民间纠纷大排查就是查漏,严厉打击是治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治本,基层警务、人民调解和民间纠纷大排查是控制和预防。我们应建立起以人民调解制止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基层公安机关掌握情报、快速出击、将犯罪控制在初发阶段的快速反应能力的控制机制为主,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的严打新的工作机制。但现在基层警务、人民调解、回归社会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经常参与的非警务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帮政府部门征收税费、催粮要款、计划生育、农田基建、道路拓宽等;二是在城镇,主要是配合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市容整顿以及配合工商、烟草、医药等部门执法,还有受命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强制手段替单位或私人催款追债等。110的设立初衷主要是提高公安公安机关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同时为群众提供快捷、有效的“急、难、险”综合服务,但现在误打和滋扰的电话占到总量的近三分之一,在全国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的电话中,属求助性质的非警务报警大约占六七成,而在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每年近200万件的报警电话中,只有10%属于警情报警。过多的话务量已使有些地方的110报警电话常常发生排队等候的现象。面对我国加入WTO后,各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公安机关还面临着警力不足并且短期内无法改变以及非警务活动过多占用大量警力的双重压力,长期困扰警方的消极因素仍然依旧,体制不顺,警令不畅,经费不足,素质不高、管理不善,形象不佳,而与此同时,智能犯罪、黑客犯罪、高科技犯罪等却让警方疲于应付。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应减少非警务活动,依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按现代法治原则对公安工作的职责和权力重新界定,提高警察的职业化水平,增强基层警力,强化情报信息搜集,从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难点入手,排查犯罪线索,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提高警察的第一反应能力,力求将犯罪控制在初发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赋予了人民调解极高的法律地位,但是人民调解虽然具有网络分布广泛、调解员来自基层一线,了解掌握情况等优势,但是不可否认,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存在一些问题,如基层调解组织不够健全、覆盖面不广,一些调解组织人员素质不高,没有完善的调解工作负责制,许多矛盾被基层上交组织等。更重要的是,人民调解虽说是依法调解,但原来的基层人民调解员来自于各行各业,大多是一些老头老太太,法律水平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只能说是只有一般的法律常识,谈不上有很高的法律素养,更不用说向法官看齐,只是由于人民调解员大多数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群众基于对调解员的熟悉和信任,更多的是以情调解,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现在政府面向下岗职工招聘了一批社区服务人员,相应的调解人员结构也有所优化,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较亲密的邻里关系已被逐渐瓦解,而原来的人民调解员在居民中长期建立起来的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关系被招聘的人员与社区的没有关系所取代。在现在这种形势下,作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要求调解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否则可能出现虽然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调解协议,而不被法院认可,同时也损害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的形象与声誉。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具备很高的法律素养,虽然通过集中培训、学习能够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通过短期的、非系统的学习,使未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民调解员能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有必要对现行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定的改革,鉴于司法行政职能较弱、人员较多、素质较高的情况,可在参考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工作方式的基础上对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改革,以一定区域为基础设立中心调解委员会或中心调解庭,调委会主任(首席调解员)由具备一定法律水平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改革人民调解员的组成结构,仿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组成,聘请退休的政法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设立调解员名册,由当事人自己挑选调解员组成调解庭。取得法院的支持,对社区居民发生的民事矛盾纠纷,先由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行人民调解员协办公证,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过公证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权力,债务人拒不自动履行协议的,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直接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回归社会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放在司法行政,是与国际接轨的具体体现,但国际上法治发达国家有专门的感化官,有一整套成熟规范的法律与制度,而我们国家没有这方面的制度,更谈不上有法律。司法行政部门职能本身就比较弱,与各职能部门之间没有配合关系、制约机制,回归社会人员的安置工作,从司法行政的自身职能无法落到实处,这项工作只能请求别的职能部门协助落实,那些职能部门配合不配合还很难说,这将直接影响、打击回归社会人员重新做人的信心,致使前面的改造工作前功尽弃。做为回归社会人员,最迫切的是就业问题,基于回归社会人员情况的特殊性,理应将他们视为失业人员,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优惠。从这一点出发,回归社会人员的安置工作应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回归社会人员的帮教工作原来一直在公安部门,这项工作与遏制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现在公安部门又在大力推进警务进社区,拥有完整的资料、网络传输系统和严密的侦控手段,司法行政不具备这些手段,为做好帮教工作,还应由公安部门接管。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政发 ﹝ 2005 ﹞ 16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8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县是指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市区的城市规划区及各区工业集中区和赣榆、东海、灌云、灌南四县县城规划区及县(含县)以上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上述范围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参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已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建立相应台帐;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公安、民政、监察、农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用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包括已安排就业、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者撤组转城人员等);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4.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六条 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帐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动态管理以及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实施。
用地单位必须在征收土地手续报批前,将所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缴至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地补偿费财政专户。
第八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耕地每亩为140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为18000元;四县耕地每亩为120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为160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3〕8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即: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为13000元,四县为11000元。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条件成熟时,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报省政府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方案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解缴划入县、区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二)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按照新征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提取标准为:市区每亩9000元,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每亩8000元。国土资源部门按月出具新征建设用地面积,财政部门在土地收益中按实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帐户。
市区具体出资办法:
1.商业、旅游、娱乐及经营性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按市和区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2.工业性质用地项目,按税收统计级次负担;
3.公益性项目用地的,按市和区项目分别由市、区承担。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部支付给所有者,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严禁挪作他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及时交地,不得拖延。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第十三条 县、区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一)个人帐户由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组成;
(二)社会统筹帐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标准,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及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新征建设用地面积和需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将保障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并按月按标准划入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名单审查确定后,要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并随同征地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上述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年龄段的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当月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按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保障标准:
(一)第一年龄段人员,采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市区每人4000元,四县每人3000元。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二)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市区每人每月120元,四县每人每月100元,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市区每人每月100元,四县每人每月80元;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市区每人每月140元,四县每人每月120元。
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就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城镇职工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的余额,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第十八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从个人帐户支出,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从社会统筹帐户支付。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于次月一次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 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一条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将该协议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可以凭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协议领取本细则规定应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符合撤组转城条件的,经批准实施撤组转城,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剩余的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所需资金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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